1.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
制度創新需要政府提供完善的法律規則,但目前我國雖然構建了基本的金融法律框架,但尚未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法律。明確的法律主體地位是構建農村金融體系的基礎。建議制定農業信貸法、農村合作金融法、農村政策性金融法、農業保險法等專門法律,為農村金融體系運行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要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除了建立專門的農業法律外,還需要建立融入相關法律體系的法律,從而保證農村金融運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行政幹預和不規範、不合法的現象。
2.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由於農業生產風險高、農業投入量大、周期長、見效慢的特點影響了農業發展的金融需求和滿意度,在美國農村信貸發展的初期,為了促進信貸的發展,政府給予了大量的資金,為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和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和引導。在中國,農業發展還很不發達,因此中國農村金融的運行需要政府金融的大力支持。
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村的投入,可以產生資本聚集效應,引導社會資本和商業金融的跟進。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要拿出部分預算向農業發展銀行提供貼息資金和彌補呆賬損失,並建立財政補償機制。隨著糧棉流通體制的市場化改革,應加快轉換經營機制,在今後的金融服務中大力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業綜合開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小城鎮建設;利用信貸杠桿加大中西部地區扶貧力度;通過向農村中小企業提供低息、貼息或無息貸款,可以有效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逐步穩步地把農業發展銀行辦成真正的農業產業銀行,為我國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提供金融支持。
3.完善農村金融市場。
首先,要建立公平完善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促進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規範民間借貸,引導其從“地下”走向正規發展道路。允許合法合理的民間金融組織出現,使金融市場真正成為壹個充分競爭、高效、充滿活力的開放市場,滿足農村分散、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需求。同時,必須設計民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允許無效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破產倒閉,嚴格按照市場機制運行,保證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其次,采取靈活的利率政策,允許基層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成本浮動利率,積極推進農村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鼓勵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督促金融機構改善服務、降低成本,從而提高金融服務效率。
4.建立全方位、多元化的農村信貸市場。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國農業金融組織體系:壹是加快農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利用其在農村金融市場的比較優勢,調整支農重點,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發揮商業性金融對農村經濟的促進作用。二是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充分發揮其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的作用,根據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具體措施,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同時,應盡快出臺《合作金融法》,規範農村信用社的運作,維護其合法權益。第三,完善農業發展銀行的作用,充分發揮其政策性金融職能,完善其組織體系和職能,深化糧棉企業改革,促進企業經營機制轉換。第四,改革現有的郵政儲蓄體制,建立郵政儲蓄銀行,使其不僅可以吸收存款,還可以在吸收存款的地區發放貸款,使郵政儲蓄將資金用於農村建設,更好地服務農村金融。第五,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成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提高農業的抗風險能力。我們不僅可以建立以農業保險為主的政策性保險機構,還可以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推出專門的農業保險。還可以引導農民和農村合作組織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形成以農業保險公司為主導的多元化、多層次、全方位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