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2005年9月7日
有效期限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符號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林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資源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林業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林業工作。
鄉鎮林業機構應當組織管理基層林業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國家加快林業發展的基本方針,根據生態建設的需要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加大對林業建設的投入,重點發展公益林,推進生態建設,提高林業科技水平,組織全社會植樹造林,加強森林保護和管理,保障森林資源的穩定增長。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利用方向和生產經營目的,將林業分為公益林業和商品林業,實行分類經營管理。
公益林按照公益事業管理,以政府投資為主,吸收社會力量進行建設;商品林業按基礎產業管理,資源主要由市場配置,政府給予必要支持。
第六條鼓勵農民、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商、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幹部職工等各類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林業建設,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林業科學研究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是公民的義務。公民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林權管理
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國有土地上自然生長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權屬於國家;單位和個人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屬於建設單位和個人。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種植的林木和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長的森林、林木,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種植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權屬於承包方,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國有土地上種植的樹木,歸土地使用單位所有;沒有明確使用單位的,歸國家所有。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自願種植的林木,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另有協議或者合同的,按照協議或者合同確定權屬。
(四)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個人、個人與個人營造的林木,為合作各方所有。
(五)農村村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和自留山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屬於個人。
第十條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森林的條件,但林地不得改為非林地。
依照前款規定實施流轉,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轉讓,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壹條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核發證書,確認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權發證的具體工作由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林權證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合法憑證。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條單位之間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區、縣範圍內由區、縣人民政府處理;跨地區、縣的,由市人民政府辦理;與外省市的爭議,由市人民政府與有關省、市人民政府協商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地縣人民政府處理。
申請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權屬確認的有關資料。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改變有爭議的林地,或者在有爭議的林地進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章植樹造林
第十三條市、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林業發展規劃,確定森林覆蓋率目標,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劃進行植樹造林和綠化。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五條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護岸林、海岸防護林、護路林等公益林,應當在宜林荒山、河渠沿岸、沿海、湖泊水庫周圍、公路鐵路兩側以及其他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區營造。
第十六條植樹造林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
(壹)國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負責組織植樹造林。
(二)機關、團體、部隊、企業、學校等單位管理範圍內適宜綠化的土地,由該單位負責綠化。
(三)農村村民使用的自留山,由農村村民負責造林。
在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承包造林的,應當簽訂合同。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公益林建設必須遵守全面質量管理和技術規程的規定,規範管理制度,對造林規劃設計、苗木準備、整地栽植、撫育管理等主要過程實施全過程管理。對重點工程也要實行招投標和監管制度,確保造林質量和成效。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造林的指導和監督,組織檢查驗收,核實造林和林地面積。對沒有完成造林任務的部門和單位,要責令其限期完成。
實行造林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重大和特大質量事故,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森林資源管理
第十八條市、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和更新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建立森林資源清查制度。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森林清查,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和監測體系,掌握森林資源變化情況。
在市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組織壹次全市森林資源清查。
第二十條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設立、撤銷、合並、改變隸屬關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壹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臨時占用林地,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壹)臨時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積五公頃以上,其他林地面積二十公頃以上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臨時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積不足五公頃,其他林地面積超過二公頃不足二十公頃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臨時占用公益林以外的林地不足二公頃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滿應當歸還並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不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恢復。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應當支付的人員安置補助費,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臨時占用林地的補償,按照用地單位與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五章森林保護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督促有林單位簽訂護林公約。
國有林場和有林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護林員,實行管護責任制。護林員負責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排查森林火災隱患,維護林業管理秩序;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應當提請當地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在行政區域交界的林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護林聯防組織,負責聯防區的護林工作。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森林防火實行行政首長區域負責制。
6月10至5月31為森林防火期。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法制建設和林業管理,建立健全林業管理隊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森林公安機關。
森林行政管理機構、森林公安機關和森林植物檢疫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履行職責和義務。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檢查木材運輸。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森林、林木經營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其經營的森林、林木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病蟲害的,應當及時防治,並向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嚴重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根除;發生危險性檢疫性病蟲害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疫區設立臨時森林病蟲害檢疫檢查站,防止疫情擴散。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植物補充檢疫對象,並負責森林植物的檢疫工作。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封山育林區砍柴和放牧。
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挖或者移植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和山區封山育林的林木。需要采挖或者移植樹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
(壹)申請采挖或者移植的林木權屬清晰;
(二)采挖或者移植後對林木沒有明顯損害的;
(三)有符合要求的更新計劃;
(四)有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本年度申請采挖或移植的樹木總數不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
第二十九條從林區運出的木材必須持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
運輸森林植物和林產品(包括樹木、灌木、竹子、野生名貴花卉、苗木、林木種子、繁殖材料和木材等)。)必須持有縣級以上森林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檢疫證書。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運輸部門和郵政部門憑木材運輸證和檢疫證辦理運輸和郵寄手續。林業執法人員可以進入車站、港口、機場、貨場進行檢查。
第六章采伐管理
第三十條森林和林木按照用材林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實行限額采伐。
國家批準的本市森林年采伐限額,由市人民政府下達給區、縣人民政府和鐵路、公路、城市綠化主管部門。
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方式不同於其他林木。
第三十壹條人工商品林應當按照合理經營、永續利用的原則,由經營者依法營造和實施。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經營方案確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安排采伐限額。
達到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規模的人工商品林經營者,可以自主編制年采伐限額。
第三十二條采伐限額編制單位,本年度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額節余需要結轉下壹年度的,應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批準:
(1)今年沒有砍伐森林;
(二)有符合要求的更新造林計劃。
第三十三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額不得用於采伐其他林木,但是其他林木的采伐限額可以用於采伐人工商品林。
第三十四條采伐林木實行采伐許可證制度,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證采伐林木。農村村民砍伐自家房前屋後的自留地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
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主管部門不得超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
負責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主管部門必須使用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森林采伐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公益林必須保護,嚴格管理,其采伐實行分級審批。具體權限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人工商品林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森林經營者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進行審批。
鐵路、公路樹木和城市樹木的更新和砍伐,分別由鐵路、公路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壹級河道堤防、護岸林木的更新和采伐屬於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範圍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於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範圍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委托審批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委托要求,並接受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鐵路、公路、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受委托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依法審批更新采伐林木後30日內,向所在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人工商品林采伐不得影響生態環境和水土保持,對采伐後容易造成水土流失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或者生態保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采伐前的調查核實、采伐中的監督、采伐後的驗收和更新。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采伐限額管理、采伐審批和采伐許可證發放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八條公益林建設、管理和重大林業基礎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並給予優先安排。
商品林的建設和管理費用以經營者投入為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技術、信息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引導。
第三十九條按照國家對林業的長期、低息信貸支持政策,金融機構與林業經營者可協商確定貸款期限,政府將酌情實施財政貼息。林業經營者可以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請貸款。
第四十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收取的資金應當逐步返還林業生產經營者。
第四十壹條建立森林生態補償基金,用於公益林的森林資源、植樹、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森林火災撲救、森林病蟲害防治、林業執法和森林資源清查、保護和管理的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封山育林中砍柴、放牧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毀壞森林、林木的,依法賠償,並補種毀壞株數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植或者補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植,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違反本辦法規定,采挖、移植樹木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樹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樹木價值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護林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穿著公務制服,佩戴統壹標誌,出示執法證件。
第四十八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林區的範圍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第五十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1997 65438+10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國人民森林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