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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訴權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濫用職權罪司法解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根據該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違反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壹十九條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性:

【刑法規定】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刑法補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外匯詐騙、逃匯、非法交易犯罪的決定。不及物動詞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建法釋字[1999]2號)二、瀆職案件(1)濫用職權案件(第397條)(2)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五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批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1.本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二、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三、本罪是刑法增設的新罪名。目前沒有司法解釋。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名的司法解釋,“徇私舞弊罪”已經取消,分解為各種新的罪名。本條第2款僅被視為加重情節。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適用問題的意見》(1997 12)保留了這壹罪名。現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控制度,是不保留的。但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關於私下咨詢詐騙罪的司法解釋,對理解這壹情節仍有參考作用,故在此附上,以下罪名不再贅述。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民間詢價詐騙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516高建法晏子[1996]4號)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促進嚴格執法,依法懲治腐敗,嚴懲民間詢價詐騙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現就辦理人身逮捕、詐騙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1 .司法人員,即依法對罪犯負有偵查、起訴、審判、監督職能的人員,為了貪圖錢財、保護親友、泄憤報復或者其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明知自己無罪,即, 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依照刑法第十條的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其他人,為追究刑事責任,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的方法,觸犯法律進行偵查(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等追訴活動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采取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即有確鑿事實證明自己犯罪的人,使其不受偵查(連同強制措施)、起訴或者審判的;故意包庇不起訴的犯罪事實,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實或者情節;(三)在刑事案件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作出判決、裁定,使有罪的無罪釋放,無罪的被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四)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非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實際上放任不管,致使行為人逃避刑事追究的;(五)給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謀取私利的;(六)在審理民事、經濟、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實,違反法律,咨詢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七)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嚴重影響刑事檢察活動的。(壹)司法以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包庇走私、套匯、投機倒把、重大盜竊、販毒、受賄等犯罪分子,隱瞞或者掩飾其犯罪事實的;(二)對走私、套匯、投機倒把、重大盜竊、販毒、行賄以及前款規定的情形,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處理的;(三)負有查禁賣淫、嫖娼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提供便利的;(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包庇明知有《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受追訴的;被追究以上補充規定所列罪行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比照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包庇明知有《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的;對犯有本決定所列罪行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負有調查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調查職責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專利局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如專利管理人員),且情節嚴重的;(七)其他法律明確規定按照或者比照私下協商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的。三、為單位或者小集體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實施第壹項、第二項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要嚴格掌握法律規定的私下詢問中各種欺詐行為的條件和情節。確定是否依法追究民間詐騙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應當綜合考慮該行為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對當事人生命、人身、財產權益造成的損失,以及政治影響。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當以拘禁私人實施詐騙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因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原因造成的錯案,不應以私下協商詐騙罪論處。因為上下級關系,我們要執行上級的錯誤指示,造成錯案。如果沒有要求個人詐騙的故意和行為,就不能以個人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五、與司法工作人員串通或者法律明確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串通實施本解釋所列犯罪行為的,以* * *罪追究刑事責任。6.犯徇私枉法罪,收受賄賂或者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追究刑事責任。七、本解釋發布後,拘留、詐騙刑事案件壹律按本解釋辦理。本解釋發布前已經依法處理的案件,不予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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