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調整經濟關系中各種會計關系的法律制度。
壹、會計法律體系的構成
(1)會計法。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計法1985.1.21/5.1/2000.7 . 1。
(2)會計行政法規。它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經國務院批準並公布,規範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的會計關系。比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兩規”+“壹標”
(3)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會計、監督、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範、方法和系統
會計法規就是制度措施——“四個辦法”,由財政部制定,部門負責人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程序頒布實施。
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並發布的“七項制度”、“兩項準則”、“兩個辦法”、“壹個標準”。
(4)地方會計法規。
二、會計管理制度
(壹)主管會計工作的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
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
(2)財務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工作。
(四)單位內部會計管理
單位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管理,並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三節:會計和監督
壹.會計
(1)會計原則:1、客觀性2、相關性3、壹致性4、可比性5、及時性6、清晰性7、重要性8、謹慎性9、比例10、實質重於形式11、歷史成本12、權責發生制65438+。
(2)會計信息基本要求:1。會計資料(憑證、賬簿、企業報告)應真實完整。2.生成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塗改、虛報憑證、賬簿,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3)會計年度(公歷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壹個會計年度=壹個會計區間(年、半年、季、月)。
(四)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主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單位,可以選擇其中壹種作為記賬本位幣,但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五)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1。會計前提:及時取得原始憑證。2.只有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才能進行處理。3.記賬憑證是記賬的直接依據。
(6)註冊會計賬簿:任何單位不得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設立私人會計賬簿。
(七)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報表附註、財務報表)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向不同的會計數據使用者提供,其編制基礎應當壹致。
(8)財產清查:通過賬簿對財產、貨幣、債權債務進行清查。
(九)會計檔案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會計監督
(壹)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理念:為了保護財產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單位內部相互制約和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客體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3、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人員的職責和權限要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對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進行相互監督和制約。
(3)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是什麽?
(1)有權依據職權拒絕辦理違法事項或者予以糾正。
(2)不符合有權自行處理的,應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
(二)政府對會計工作的監督
1.概念: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及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2.會計工作中的政府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範圍。
財政部門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對發現有會計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處罰。
4.財務部門應當對各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2)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財政部門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概念:主要是指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和驗證的壹種監督制度。舉報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單位和個人,也屬於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2.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
(1)審核,並出具審核報告;(2)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相關報告;(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第二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壹、支付結算概述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和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支付和資金結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壹方到另壹方的轉移。
銀行、單位和個人是支付結算的主體。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結算的中介。
遵守原則:(1)信守承諾,履行付款;(2)誰的錢進誰的賬戶,誰控制;(3)銀行不墊付。
(3)填制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1)文字數字中的中文金額應使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允許使用簡體漢字。如果金額數字的書寫使用繁體字,也應接受。
(2)中文大寫金額數達到元的,應在元後寫“整”(或“正”)字;“全”(或“正”)字不得寫在“角”字之後。字數中的量有“分”,在“分”之後不寫“全”(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應標有“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後應標有“人民幣”字樣,不得留空。若大寫金額數前未印“人民幣”字樣,應加“人民幣”字樣。
(4)匯票的發出日期必須以中文大寫。如果匯票的簽發日期是用小寫字母書寫的,銀行將不予接受。資本化日期未按要求填寫的,銀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出票人承擔。
二、銀行結算賬戶
(壹)銀行結算賬戶類型
(1)銀行結算賬戶根據用途不同分為基本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根據存款人不同分為企業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1.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銀行結算賬戶變更。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申請註銷銀行結算賬戶:
(1)被合並、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二)營業執照被註銷或者吊銷;(3)開戶銀行因遷址需要變更的;
未清償銀行債務的存款人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3)基本賬戶
基本賬戶是指存款人開立的用於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賬戶。
使用範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提取。
(4)壹般存款賬戶
壹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貸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賬戶銀行以外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可用範圍
壹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存款人貸款的劃轉、貸款的歸還和其他結算資金的收付。壹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存款,但不能辦理現金取款。
(五)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專用存款賬戶適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存款、信托資金、住房資金、社會保障資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等專項管理和使用資金。
(六)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和存款人臨時業務活動產生的資金收付。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只在驗資期間支付。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
(7)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為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支付和現金支取,儲蓄賬戶僅限於現金存取,不允許轉賬結算。
(8)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存款人可以在異地開立相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註冊地不在同壹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賬戶;
(二)辦理異地貸款及其他結算需要開立壹般存款賬戶;
(三)存款人因掛靠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機構發生收入匯出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業務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五)自然人按規定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三,票據結算
票據是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受委托的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在中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特征:1)以支付壹定金額為目的2)出票人依法發行的證券3)權利與票據密不可分。
4)匯票金額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支付;5)付款人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6)有價證券。
(1)銀行匯票
1.定義:銀行匯票是由開證行簽發,按照即期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2.銀行匯票的使用範圍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壹清算地區的各種款項結算,可以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來轉賬,標有“現金”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來取現。
3.銀行匯票中記錄的項目
簽發銀行匯票時,必須記載下列事項:必須註明“銀行匯票”字樣;承諾無條件支付;門票金額;收款人名稱;發行日期;出票人簽名。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壹旦票據丟失,如果是現金票據,可以持有止付。
(3)支票
1.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受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範圍: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同壹結算區域內使用支票進行各種貨幣結算。
3.支票中記錄的項目
簽發支票時,必須記載下列事項:必須註明“支票”字樣;委托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發行日期;出票人簽名。出票人可以授權補記支票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在補記之前,不得背書、轉讓或者提示付款。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天。現金支票可以背書轉讓,轉讓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第四章: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1.法律責任:違反法律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後後果,即對違法者的制裁。
1.法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刑事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二)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
3)不得因壹物罰壹物(當事人不得因同壹違法行為被罰款兩次以上)
(四)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6)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
2.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範應當承擔的壹種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
3.兩者的相似之處是:同樣的行政行為,同樣的懲戒措施,同樣的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二者的區別是:原因不同、對象不同、範圍形式不同、制裁來源和依據不同、行為屬性和效果不同。
4.刑事責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區別:違法行為不同,承擔責任的機關不同,承擔責任的後果不同。
5.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1)不依法設置賬簿的行為2)私自設置賬簿的行為3)獲取原始憑證的違法行為4)登記賬簿的違法行為。
5)擅自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6)為不同會計數據使用者提供不壹致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據的行為。
7)未按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或記賬本位幣8)未按規定保存會計資料9)未按規定使用單位內部監督。
10)委派會計人員的違法行為
以上行為的法律責任:1)責令限期改正2)罰款(單位:3000-5000,直接責任人:2000-20000)。
4)吊銷資質證書
6.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偷稅占應納稅額10%-30%,偷稅1000-1000,或者偷稅第二次行政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1-5倍罰金。偷稅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偷稅654.38+萬以上,處3-7年有期徒刑,並處偷稅金額654.38+0-5倍罰金。
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行政責任:通報、罰款:單位(5000-100000,直接責任人:3000-50000)受到行政處罰,吊銷資質證書。
7.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萬-20萬。其余同上。
2)行政責任:同上。
8.指使、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違反上述行為。
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違規人員處以5000-50000的罰款。
9.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對單位負責人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壹)會計機構的設立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對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記賬。
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取決於以下因素:1、單位規模2、業務收支簡單復雜3、管理要求。
(2)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2.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範圍
(1)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字蓋章後,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1)單位經濟業務事項應填制或取得合法原始憑證;
(2)應指定專人負責資金的日常收支和保管;(3)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等資料;
(4)對代理記賬機構依法退回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更正和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員工的義務
(1)根據委托合同代理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
(二)保守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3)不合法的會計資料應予以拒絕;(四)對客戶提出的會計原則問題進行說明。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是指壹個單位中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
2、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
(4)會計從業資格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於2005年6月22日以財政部令第26號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1,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行業,從事會計工作的壹種法定資格,是進入會計行業的“門檻”。
2.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壹經取得,全國有效。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2)出納;(3)審計;(4)資本和基金會計;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核算;(6)工資、成本和財務成果的核算;(7)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
(8)總賬;(九)編制財務會計報告;(10)會計機構會計檔案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壹制定並公布。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遵守會計及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3)部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的免考條件。符合基本報名條件,具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專業學歷(或學位)的報考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5級)。會計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業化、審計學、財務管理和財務管理。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崗位報名。從事會計工作的持證人員,應當自註冊之日起90日內從事會計工作。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向原註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轉移登記。持證人員調入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按規定要求辦理調動登記。
(4)變更登記。持證人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被變更的,應當變更登記。
5.會計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是:針對性、適應性、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與實務;財務、會計法律法規;會計職業道德;其他相關知識和規定。
(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培訓和自學。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少於24小時。
(五)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職業地位
會計職業崗位是區分會計人員職業技能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高級會計師是高級崗位,會計師是中級崗位,助理會計師、會計師是初級崗位。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等級。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壹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價相結合的制度。
(6)會計崗位設置
會計崗位是指根據業務分工在單位會計機構內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崗位可以壹人壹崗,也可以壹人多崗,也可以壹崗多崗。但出納不得負責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
(7)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
(8)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移交的範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的,應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2.交接手續總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負責監督,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配合監督。
交接清單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3.交接人員的責任交接人員應當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後,如發現會計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