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國是壹個自然災害和事故等突發事件多發的國家。各種突發事件的頻繁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應急工作,采取了壹系列措施,建立了許多應急管理體系。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據統計,目前我國制定了35部法律、37部行政法規、55部部門規章和111個相關文件。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初步建立。同時,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得到進壹步加強。但在應對突發事件方面還存在壹些突出問題:壹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不夠明確,尚未形成統壹、協調、靈敏的應對體系。二是壹些行政機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不夠高,依法可以采取的應急措施不夠充分有力。三是應急預防和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救援的體制機制不健全,導致壹些突發事件得不到有效防範,壹些突發事件引發的社會危害得不到及時控制。四是應對工作社會參與機制不夠完善,公眾自救互救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有待提高。為了提高社會各界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地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迫切需要在認真總結我國應對突發事件經驗教訓、借鑒其他國家成功做法的基礎上,制定壹部依據憲法規範各類突發事件行為的法律。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提高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是政府全面履行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問: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基本思路是什麽?
答:壹是重在預防,關口前移,防患於未然,防止突發事件在系統內發生,及時消除風險隱患。突發事件的演變壹般都有壹個過程,本質上是可控的。只要措施得力得當,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是完全可能的。因此,突發事件應對法將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作為立法的重要目的和出發點,對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準備、監測預警等制度作出了詳細規定。
第二,它不僅賦予政府充分的緊急權力,而且還規範其權力的行使。突發事件往往嚴重威脅和危害社會整體利益。為了及時有效地應對突發事件,控制、減少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必須賦予政府必要的處置權,堅持效率優先,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有效整合各種資源,協調和指揮各種社會力量。因此,《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了政府可以采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各種必要措施。同時,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最大限度地降低應對突發事件的成本,《突發事件應對法》在對突發事件進行分類、分級、分期的基礎上,明確了行使權力的規則和程序。
第三,公民權利的限制和保護是統壹的。突發事件往往對社會有害。政府在統壹領導和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同時,公眾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應對突發事件時,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僅要積極參與應急響應,還要履行特定的義務。因此,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了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救援中,有服從命令、提供協助、給予配合、必要時采取預處置措施的法定義務。同時,為了保護公民的權利,《突發事件應對法》確立了比例原則,規定了征收補償制度。
第四,建立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的應急機制。實行統壹的領導體制,整合各種力量,是提高應急處理效率的根本措施。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國家建立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