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質上,偷稅漏稅是壹種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從形式上看,偷稅屬於欺詐行為,通常表現為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後,采取隱瞞、虛報、錯報、漏報等手段逃避納稅義務。所謂避稅,壹般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中的缺陷,通過某種形式的非違法手段,減少或逃避其納稅義務的行為。避稅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義務產生之前,通過看似合法的手段逃避納稅義務,因此本質上沒有明顯的欺詐性,形式上也不違法,很難被追究法律責任。所謂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有意識地采取壹些違反稅法的措施,以減少或逃避其對跨國所得或跨國財產價值的納稅義務。所謂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的差異或國際稅收協定的漏洞,通過某種形式上不違法的手段,減少或逃避納稅義務。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與國內逃稅和避稅很難區分。由於國內稅法只有壹個區分偷稅和避稅的標準,所以不同國家區分國際偷稅和避稅的標準差別很大。有些行為在壹個國家可能被認為是國際逃稅,但在另壹個國家只能被認為是避稅。這個世界上沒有統壹的標準。二、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1。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有:①不向稅務機關報送稅務信息。這主要是指不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表,或者向稅務機關隱瞞自己在境外擁有的財產或者從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薪金等所得。(2)虛假收入。虛假收入是指納稅人以逃稅為目的,將壹項收入虛報為另壹項收入。比如,納稅人將在境外取得的利息收入虛報為股息收入,或者將股息收入虛報為利息收入。(3)虛增成本(虛構扣除)。虛增成本是指納稅人少報多報、無中生有、亂列費用等增加成本、減少應納稅額的措施。虛增成本的主要方式有虛增傭金、專利費、通訊費和攤余折舊費。(四)偽造賬簿和收支憑證。這主要是指納稅人通過做假賬來達到逃稅的目的。比如設置兩個賬簿,壹個應付稅務機關的檢查,壹個反映企業的真實經營情況。2.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壹般來說,跨國納稅人的國際避稅主要有三種方式,即通過納稅人的跨國流動避稅;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進行避稅;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1)通過納稅人跨國流動避稅和通過納稅人跨國流動進行國際避稅是自然人常用的避稅方式。由於各國確定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標準不同,納稅人往往通過移民國外或減少在某國的居留時間來避稅。比如壹個在美國紐約有住所的美國人,長期在中國生活工作。為了達到避稅的目的,他采取在國內每11個月回美國度假壹次的做法。因為根據紐約州的法律,只有在該州有住所並在該州居住6個月以上的人才被認為是該州稅法意義上的居民納稅人;根據中國法律,只有在中國居住壹年以上的外國人才被視為中國稅法意義上的居民納稅人。這位美國人就這樣利用了兩國稅法的漏洞,既沒有在中國居住12個月,也沒有在紐約居住6個月。因此,他沒有義務向中國和美國的居民納稅。(2)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流動避稅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通過轉移定價避稅;二是通過避稅天堂避稅。(1)通過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進行國際避稅這是指在跨國關聯企業之間,主要是其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通過人為提高或降低交易價格,而不是通過獨立競爭的市場價格,將利潤從壹個關聯企業轉移到另壹個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具體形式是子公司以高於正常市場的價格從關聯企業進口原材料或零部件,然後以遠低於市場的價格將成品銷售給關聯企業,從而使子公司在賬面上虧損或無利潤,將其利潤全部留在國外。跨國公司價格轉移的主要目的是國際避稅。因為在高稅收國家設立的子公司的利潤可以通過價格轉移被人為轉移到低稅收國家,從而從整體上降低跨國公司的稅負。(2)避稅地是指不征收所得稅和財產稅或以極低稅率征稅的國家和地區。比如英屬維爾京群島、巴哈馬群島、貝雷辛、紐埃島等地區,只向海外公司收取固定費用,不征收任何其他稅,所以是完全免稅的國家。在香港、新加坡、馬耳他、塞浦路斯、直布羅陀等地,本國或本地區的居民或企業只收取本國或本地區的所得,不對境外所得征稅,屬於對境外所得不征稅。目前,許多國家的稅務部門已將上述國家和地區列入避稅天堂名單。跨國納稅人主要通過在避稅天堂設立“基地公司”來規避國際稅收。他們將自己在避稅地以外的收入和財產歸集到自己在避稅地的基地公司,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所謂基地公司,是指那些設立在避稅天堂,但實際上由外國股東控制的公司。這類公司的所有或主要業務活動都發生在避稅天堂之外。跨國納稅人利用基地公司避稅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壹是利用基地公司虛構中轉銷售業務;壹種是以基地公司為控股公司,將子公司的利潤全部以分紅的形式留在基地公司;壹種是以基地公司為信托公司,將境外財產虛構為基地公司的信托財產,從而將收益全部歸集到基地公司賬戶。(3)弱化股份投資進行國際避稅(資本弱化),主要是指跨國投資者有意降低在國外關聯企業中的股份投資比例,提高貸款投資比例,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股票投資與貸款投資在稅務處理上至少有兩點不同:(1)股票投資中,被投資公司必須先在來源國繳納所得稅,然後從稅後利潤中向投資者分配股息,因此股息不能提前從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在貸款投資中,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可以作為費用預先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2)在股票投資中,投資者從來源國獲得的股息可能需要向來源國繳納預扣所得稅;在貸款投資中,雖然投資者可能要繳納利息預提稅,但利息預提稅率壹般低於股息預提稅率。舉個例子,假設壹家美國公司和壹家中國公司成立了壹家股權合資企業,其中美方出資500萬元,占股50%。合營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654.38+000萬元,繳納所得稅654.38+000 * 33% = 33萬元。中美各交50%,即各交165萬元所得稅。最終中美雙方從67萬元的稅後利潤中各獲得33.5萬元的分紅(收益率6.7%)。但如果美方將500萬元投資拆分,其中200萬元為股權投資,占合資公司股權的20%,另外300萬元為貸款投資,貸款利息約定為每年30萬元(利息65,438+00%),則當年合資公司應繳納的所得稅為(65,438+000-30) * 33% = 23萬。稅後利潤47萬,美國分紅9.4萬。加上30萬的利息,美方從合資公司獲得分紅39.4萬,中方獲得分紅37.6萬。而我國征收的所得稅只有23萬。美國50%稅16.5,分紅33.5合資100 * 33% = 33萬,稅後利潤67萬稅33中國50% 16.5 33.5美國20%+300萬貸款,30(10%利息。合計30+9.4=39.4合資公司(100-30)*33%=23,稅後70-23=47,稅23 80%中國18.4 37.637.6 ④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進行避稅,所謂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是指沒有資格享受特定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第三國居民,為了獲得優惠待遇這個導管公司的成立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直營導管公司,壹類是墊腳石導管公司。直傳公司的成立是這樣的:A國與B國有稅收協定,B國與C國有稅收協定,但A國與C國之間沒有稅收協定,A國公司有來自C國的收入,但如果直接從C國轉到A國,要繳納67%的雙重稅(A國33%,C國34%)。但是,A國的公司在B國設立了子公司,子公司從C國獲得收入,這樣,A國的公司在向C國繳納34%的來源稅後,將其利潤匯給B國的子公司,該子公司免稅,然後再從B國匯回A國,該子公司也免稅。A國的這家公司在C國只繳納34%的所得稅..間接管道公司的設立是這樣的:B國與C國有稅收優惠協定,而A國與B國和C國之間沒有協定,A國的A公司有來自C國的收入,因此選擇在D國設立控股公司(D國可能是避稅地,也可能與B國簽訂稅收協定), 然後D國的控股公司在B國設立子公司,從c國收取收益,D國的控股公司起到了敲門磚的作用。 三、控制國際逃稅避稅的國內法律措施從實踐角度來看,目前各國普遍通過國內立法措施來控制國際逃稅避稅。各國為控制國際逃稅和避稅而采取的措施可分為壹般國內法措施和特殊國內法措施。1.控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壹般國內法措施。這些措施主要包括:①加強國際納稅申報制度;②強化稅務審查制度;(3)實行考核收入制度。2.控制國際逃稅避稅的特殊國內法措施①防止跨國關聯企業利用轉讓定價避稅的措施目前,各國普遍采用“公平交易原則”來控制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行為。公平交易原則在我國也被稱為獨立競爭原則。其理論基礎是,價格轉移導致的國際收支分配扭曲只會發生在關聯企業之間,而不會發生在競爭市場中獨立的非關聯企業之間,因為非關聯企業的交易是在正常的競爭條件下進行的。根據這壹原則,關聯企業之間的商業交易應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如果人為擡高或壓低價格,有關國家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公平的市場價格調整關聯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公平交易原則的核心是將關聯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價格與獨立企業的正常交易價格進行比較。如果出現扭曲的價格,稅務機關可以調整扭曲的內部價格。但是,獨立交易原則在執行中存在三個缺陷:(1)關聯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價格與獨立企業之間的正常價格不具有可比性。由於現在越來越多的跨國交易涉及無形資產的使用和特殊服務的提供,各國稅務機關很難找到可比較的獨立企業價格;(2)復習成本太高。因為正常的交易原則主要是比較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稅務機關在審查時必須逐壹比較企業的所有跨國交易,這將耗費相當大的審計成本;(3)可能出現新的雙重征稅。因為轉讓定價往往發生在位於不同國家的關聯企業之間,如果壹國稅務機關按照正常交易原則增加了位於本國境內的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那麽該企業的交易對手所在國就應相應減少後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否則就可能造成新的重復征稅,違背了公平稅負原則。鑒於正常交易原則的缺陷,美國和OECD國家近期開始對其傳統的轉讓定價稅制進行改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選擇利潤作為可比對象。傳統的正常交易原則是以交易價格為可比對象,比較關聯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價格和獨立企業之間的正常交易價格;利潤比較法避免了尋找正常價格並逐壹比較的繁瑣,而是用比較關聯企業與類似獨立企業利潤水平的方法來反證關聯企業之間是否進行過轉讓定價。美國也在1994中提出了“最佳方法原則”,授權稅務機關決定采用價格比較法還是利潤比較法。⑵放寬正常交易原則中的可比性要求。傳統的正常交易原則要求關聯企業的內部交易與市場上的正常交易完全壹致,而寬松的正常交易原則並不要求它們之間有嚴格的可比性,只要差異不是很大,通常都可以采用。(3)實行預約定價機制。預約定價機制是指關聯企業與稅務機關事先達成的預約定價協議,約定企業必須事先將自身與境外關聯企業之間內部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報送稅務機關審批。今後,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應當按照預約定價協議約定的定價方式進行。預約定價機制有兩個好處:壹是降低了征納雙方的管理成本;二是提高企業交易成本的可預測性。因為企業在每壹筆交易之前,都可以對自己的稅收成本做出準確的判斷。預約定價機制已經在深圳等城市實行了幾年,效果不錯。新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預約定價作了原則性規定。(2)防止利用避稅地避稅的措施。各國對此類避稅的法律控制措施主要可分為三類:(1)防止納稅人在避稅地設立基地公司;例如,英國的所得稅和公司法規定,未經英國財政部批準,任何常駐英國的公司不得遷出英國。如果公司以逃稅為目的搬到避稅天堂,不僅要向英國政府納稅,還要受到刑事處罰。(2)通過禁止非正常利潤輸送,停止基地公司的設立。例如,比利時法律規定,比利時居民公司向避稅地和低稅率國家的關聯企業支付的款項,如果屬於非正常利潤轉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扣除。⑶取消境內股東在基地公司取得的未分配股利的遞延納稅處理。許多國家的稅法規定,如果公司不以股息形式向股東分配利潤,則在計算股東的應納稅所得額時,不應包括這些未分配利潤。但美國稅法規定,如果美國股東有壹家位於避稅地的基地公司(受控外國公司),即使該公司的利潤沒有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股東也必須將其作為已分配股息計入其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不能享受遞延所得稅待遇。(3)防止資本弱化和逃稅的措施鑒於跨國投資者對股本的弱化,各國壹般采取兩種方法加以控制:壹是限制股東向公司提供過度貸款;另壹種是將公司支付給股東的利息視為股息,規定公司不得將利息支出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例如,美國聯邦稅法規定,公司債務與其凈資產的法定比例為65,438+0.5: 65,438+0。如果公司的債務總額超過這個比例,就會被視為資本弱化的行為,超出部分所支付的利息不能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這部分利息應被視為股息,應繳納股息預提稅。④防止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避稅的措施。目前,大多數國家在簽署稅收協定時采取設立反濫用稅收協定特別條款的措施,以防止第三國居民通過管道公司享受稅收優惠。瑞士和美國等少數國家也在其國內稅法中制定了反濫用稅收協定措施。四。開展國際合作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隨著國際逃稅和避稅現象的日益嚴重,世界各國政府也意識到,僅靠單方面的國內法措施將難以有效控制國際逃稅和避稅。因此,各國普遍采取雙邊和多邊合作的形式,通過簽訂稅收協定來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這些國際合作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建立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系統。利用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系統,各國稅務機關可以了解跨國納稅人在對方國家的收入和財產價值,有利於打擊國際逃稅行為。目前,許多國家根據OECD和《聯合國示範公約》規定的原則,在雙邊稅收協定中規定了相互提供信息的制度。這個體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①信息交流的對象。《經合組織示範公約》規定,交換對象是實施稅收協定所必需的信息,以及各締約國的國內稅收信息。《聯合國示範公約》補充說,交換目標還應包括防止國際逃稅的信息。②信息交流的範圍。各國在稅收協定中壹般對信息交換的範圍有限制。比如規定交換的信息僅限於通過合法、正常的行政渠道可以獲得的信息;締約國沒有義務相互提供企業或個人的機密信息;沒有義務提供違反國家公共政策的信息。③信息交流的方式。締約國之間交換信息壹般有五種方式:例行交換;根據特殊要求進行交換;壹方主動提出;雙方稅務機關應同時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壹方允許另壹方稅務人員入境進行稅務檢查。2.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加反濫用協定條款。由於濫用稅收協定的行為大多采取設立管道公司的方式,各國采取措施打擊濫用稅收協定,最重要的是防止第三國居民利用管道公司享受稅收優惠。目前,各國在實踐中采用的方法有:①透視法。根據透視法,締約國居民能否享受協定的優惠待遇,取決於控制或擁有公司的股東是否也是締約國居民。如果控制或擁有公司的股東是第三國居民,則公司不得享受協議規定的相關減免稅優惠。(2)排除法。排除法是指雙邊稅收協定中規定的優惠待遇,不適用於壹個締約國中某些享受低稅收待遇的公司。因為第三國居民在設立導管公司時,往往特別青睞這些低稅收公司。③渠道途徑。渠道法是對付墊腳石導管公司的有效方法。其中規定,締約國壹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第三國居民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不得超過其總收入的壹定比例。超過限定比例的常駐公司不得享受協議規定的優惠待遇。這限制了導管公司將其大量收入轉移到第三國。④主體對稅收法。這就意味著,納稅人可以在協定中享受某類所得的減免稅優惠待遇,而且必須以該類所得在納稅人居住國納稅為前提。例如,奧地利與英國的稅收協定中規定,如果奧地利公司有來自英國的股息收入,英國作為來源國征收的優惠預扣稅率為5%。但英國給予這家公司優惠稅率的前提條件是奧地利也必須是這家公司的居住國並對其征稅,否則英國將對這家公司征收15%的標準預提稅。通過稅法的目的是為了對付典型的管道公司,如位於避稅地的基地公司和在壹個締約國設立的享受免稅或低稅待遇的管道公司。3.稅收征管互助這包括壹國稅務機關接受另壹國稅務機關的委托,代為進行某些稅收征管活動,如送達納稅通知書、實施稅收保全措施、代為追繳稅款等。由於跨國納稅人往往通過將其收入和財產轉移到國外,或者在避稅地積累而不匯回中國,甚至自己移民國外來逃避納稅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相關國家提供這方面的稅務行政協助,可以有效制止這種國際逃稅和避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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