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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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架資源豐富,石油占全球的25%,漁獲量占全球海洋產量的90%,沿海砂礦也相當可觀。因此,大陸架的劃分和主權歸屬已成為世界上非常重要和有爭議的問題。為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陸地領土的所有自然延伸,其範圍延伸至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到大陸邊外側不足200海裏,大陸架寬度可以延伸到200海裏;如果超過200海裏到大陸邊緣,最多可以延伸到350海裏。大陸架上自然資源的主權屬於沿海國,但相鄰和相對的沿海國之間存在具體的劃界問題。顯然,海洋法中大陸架的定義比地理學中的定義要寬泛得多。
海洋劃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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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海洋劃界是沿海國家擴大海洋管轄權的結果,包括海岸相鄰或相向的國家之間的領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或漁區)的劃界。海洋劃界不僅是根據自然界呈現的邊界劃定有關國家的管轄區域,而且是確定壹個政治和法律的邊界,這是壹個政治和法律的過程。
海洋劃界應遵循哪些原則?這些原則的內涵是什麽?直到今天,國際社會仍有不同意見。但是,有三個原則已經成為普遍知識,即公平原則、自然延伸原則和等距離原則——特殊情況。
劃界依據
公平原則是劃界的基礎。
1945年,杜魯門總統發布了關於大陸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資源政策的第3667號總統公告,其中指出:“當大陸架延伸至其他國家海岸或與鄰國處於同壹大陸架時,其邊界應由美國和有關國家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確定。”自此,公平原則被引入大陸架劃界制度。壹些國家開始主張按照公平原則劃分與鄰國的大陸架界限。
公平原則要求不僅要采用公平的劃界方法,而且要達到公平的劃界結果。如何才能實現這個目標?
首先,參與劃界的各方必須達成協議。這是壹般國際法規定的海洋劃界“首要規則”,高於其他原則。各國可以在劃界談判中考慮法律、政治、經濟和其他因素。只要有關國家達成協議,他們可以采取任何他們認為公平的邊界。
第二,結果必須公平。無論采用什麽樣的劃界標準和切實可行的方法,都要保證劃界結果的公正。為此,可以采用任何劃界方法。同時,所謂結果的公平取決於相關各方的滿意程度,並沒有統壹的標準。
第三,劃界方法應該能夠產生公正的結果。因為沒有壹種方法可以保證不同情況下的結果公平,所以在劃界過程中也沒有強制要求使用某種方法。具體案件適用的劃界方法,要看對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後的判斷,任何方法只有在具體案件中能夠達到公正的結果時才適用。
重要依據
自然延伸原則是壹個重要基礎。
自然延伸原則作為大陸架制度的壹項基本原則已被廣泛接受,深刻影響了各國海洋劃界實踐的發展,成為各國大陸架海洋權利主張的重要依據。
1969,北海大陸架劃界案在國際司法實踐中確立了自然延伸原則。65438年至0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采用了自然延伸的概念。第七十六條規定,大陸架是沿海國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邊由大陸架、大陸坡和陸基的海床和底土組成,但不包括深海底及其脊,也不包括其底土。當到大陸邊緣外緣的自然距離小於200海裏時,沿海國可以享有200海裏的大陸架。超過200海裏的,不得延伸到大陸邊外緣,從領海基線算起最多350海裏,或從2500米等深線算起最多100海裏。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大陸架是沿海國陸地領土在海底向海洋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構成了沿海國大陸架主張的主要法律依據。沿海國對其大陸架擁有初始、自然和專屬權利。這種權利是壹種固有的權利,不需要完成特殊的法律程序或實施任何具體的法律行為。自然延伸是大陸架權利的主要依據。
等距離規則
等距法則容易引起爭議。
1958《大陸架公約》第六條確立了“等距離”的概念,即在沒有協議和特殊情況的前提下,各國按照等距離的方法劃分大陸架界限——與測量各國領海寬度基線最近點的方法相同。
關於等距離-特例規則有很大爭議。壹種觀點認為,根據《大陸架公約》第六條和各國實踐,“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已成為習慣國際法和壹般國際法在大陸架劃界中的壹項規則。另壹種觀點認為,《大陸架公約》沒有賦予“中線”或“等距離線”壹般國際法原則的地位,它不具有習慣國際法的地位。此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未將等距-特例規則視為劃界原則。因為每壹個海洋劃界案都是獨特的,如果把等距-特例規則作為普遍或壹般規則來適用,就會導致某些地理環境的不公平。就大陸架劃界而言,如果在海岸線呈凹形或凸形的情況下采用等距法,結果不壹定合理或不公平。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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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劃界史上,有壹些著名的成功案例。這些案例的成功之處在於,不僅解決了有關國家管轄海域的爭議,而且對國際海洋法的發展起到了壹定的推動作用。
北海大陸架案
北海位於大西洋東北部,面積約57萬平方公裏,擁有豐富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周邊國家主要是丹麥、荷蘭、德國。丹麥和荷蘭主張等距劃界。因為德國的海岸向內凹,等距離劃界法會使德國封閉在丹麥和荷蘭的海域,脫離北海中部的油氣富集區。因此,德國主張每個沿海國家都可以根據三國大陸架的具體情況,得到公平合理的份額。1969年,國際法院作出判決,丹麥、荷蘭和德國的大陸架界限應以公平原則通過協議劃定,使構成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大陸架區域歸其所有。這樣,德國的大陸架可以延伸到北海中部。
緬因灣劃界案
在1978英法大陸架仲裁案中,法院認為,等距-特例規則的目的是根據公平原則劃定大陸架界限。在1982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案中,法院強調了公平原則和大陸架面積與海岸線長度之間的合理比例。
總之,海洋劃界司法實踐的歷史表明,公平原則是普遍適用的。希望各國都能以公正的心態妥善解決海洋領土爭端,更好地開發利用這壹塊人力資源。
緬因灣位於大西洋西部,是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半封閉海灣,魚類資源豐富。兩國漁民競相捕魚,導致漁業資源過度開發。在劃界談判過程中,雙方意見分歧很大。在談判未果的情況下,美加兩國政府壹致同意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要求法院為它們劃定劃分大陸架和捕魚區的分界線。根據國際法院的意見,這種單壹邊界應該在地理上尋求劃界標準。所以按照兩國海岸海洋投影的重疊部分來劃分,然後用輔助標準來調整不公平。最終邊界基本位於兩國各自主張線的中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