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麽?(第1條)
《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有三:
(1)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2)促進性別平等。
(3)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2.男女平等的原則是什麽?為什麽男女平等是基本國策?(第二條,第65-438段+0和2)
男女權利平等的基本含義是男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允許基於性別的歧視,特別是基於性別對婦女的歧視。
男女平等是我國憲法的壹項基本原則。當國家政策進入法律,就可以用法律的執行力來保證其實施。因此,《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這是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的重大突破和亮點,體現了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憲法原則和精神,反映了廣大婦女的共同願望,兌現了我國政府對國際社會的莊嚴承諾,對婦女權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消除對婦女的壹切歧視,實現男女平等,是國際人權法和婦女人權法對本國的強制性要求。《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三條要求締約國"承諾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領域,采取壹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其目的是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把男女平等作為國家的基本國策,實際上是政府履行國際條約義務。
3.女性權益特別保護的原則是什麽?(第二條第3款)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婦女權益特別保護原則有兩層:(1)國家依法保護婦女基於性別特征的特殊權益。例如,國家應充分保護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權益。(2)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為了消除事實上的男女不平等,國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有針對性的特殊保護措施,逐步完善婦女權益保護制度,確保婦女權益的充分實現。這也是國家的義務。
4.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有哪些職責?(第六條)
總的來說,保障婦女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但全社會不能也不可能成為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執法主體。人權法規定,政府是義務主體,保障婦女權益主要是政府的責任。因此,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和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護,這是他們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是保障婦女權益的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按照現行體制和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是指各級政府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婦聯,有規範的工作管理機制。
為了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障,《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這裏的相關部門主要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勞動保障、衛生、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定職責。
5.婦聯和工會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的職責是什麽?
婦聯是代表婦女利益的群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全國婦女的紐帶和橋梁。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各級婦聯的根本宗旨。
中國工會是中國* * *生產黨領導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工人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工人利益的代表。《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侵害女職工特殊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女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協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研究處理並向工會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因此,工會有責任在自己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6.什麽是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在政治上表達個人意見和願望的民主權利。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批評和建議權,申訴、控告和檢舉權。
7.婦女行使政治權利的途徑和形式有哪些?(第10條)
婦女行使政治權利的途徑和形式主要有:(1)選舉、監督和罷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國家權力機關管理國家事務;(二)以幹部身份直接管理國家事務;(三)通過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表達意見和建議;(四)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五)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6)參加婦女組織、工會、青年團和民主管理活動。
8.什麽是文化教育權?為什麽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第15條)
文化和教育權利是重要的人權。所謂文化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文化活動的自由。婦女是否享有和如何享有文化教育權利,直接關系到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民族文明程度和婦女自身的解放。因此,國家確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和教育權利非常重要。
9.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保障婦女文化權利方面的職責是什麽?(第21條)
具體而言,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權利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1)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2)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利益的權利;(三)對其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產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享有受保護的權利;(4)自由從事科學研究和創作活動的權利。
10.為什麽不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第23條,第1款)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1款規定:“除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任何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勞動法》第13條明確規定,禁止就業機會中的性別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在中國,女性在勞動力市場上因為性別而受到歧視的現象非常突出。現實中有各種各樣的歧視,年齡、身份、戶籍、長相、殘疾、經歷,甚至姓氏、血型。女性面臨各種歧視。有的用人單位招聘用男不用女,招聘用年輕人(年齡)不要大的,招聘用青春期,簽訂勞動合同時避開懷孕、生育、哺乳。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建設“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和諧社會的顯著特征是利益沖突各方的整合,尤其是勞動關系的協調。只要有歧視,社會就不公平。壹個不公正的社會不可能和諧。任何人以性別為由拒絕雇傭女性或提高對女性的雇傭標準,都是性別歧視。他不僅違反了《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也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11.為什麽在晉升、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時要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第二十五條)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晉職、晉級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男女在工作崗位和晉升機會上的差異,直接影響了他們在收入、社會保障和員工福利上的差異,本質上反映了女性社會地位與男性的差異。應該承認,婦女是壹支重要的社會力量,為人類科技發展和文明進步做出了巨大貢獻。在晉升、晉級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有利於充分發揮婦女的聰明才智,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12.國家在婦女社會保障權利中的責任是什麽?(第28條,第1款)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第1款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等權益。”
社會保障項目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待等。,其核心是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對因年老、疾病、殘疾、生育、失業等原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給予物質幫助和補償的制度。中國有五種基本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因各種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提供經濟資助和生活支持,以保證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社會福利是指國家和社會提供壹定的物質幫助,以維持和提高公民的生活質量,滿足公民的相似性和特殊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中,婦女福利的對象是全社會的婦女,目標是基於婦女的生理特點和生育負擔,保障婦女實現其特殊權益。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立婦女保健機構,為婦女提供保健服務;為育齡婦女提供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為婦女就業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
什麽是產權?為什麽國家保障女性享有與男性平等的財產權?(第三十條)
財產權是與經濟利益直接相關的具有物質財富的民事權利,包括所有權、債權、繼承權、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這是實現我國憲法規定的男女平等權利的重要保障,有助於實現財產權利上的男女平等,切實維護婦女的合法財產權益。
14,什麽是人身權?為什麽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第三十六條)
人身權是指壹個人享有的與其個人生活密不可分、不可轉讓的權利,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權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監護權、代理權、住宅不受侵犯權、通信自由和隱私權、知識產權、環境權、親權、親權、配偶權。人身權具有非財產性、不可轉讓性和合法性的特征。《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其主要內容如下:(1)法律確定女性人格獨立,具有與男性平等的主體資格;(2)法律承認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人身權利;(3)法律對婦女的人身權利和男子的人身權利給予同等保護。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是對男尊女卑傳統觀念和制度的徹底否定,是男女在人身權利上平等的體現。
15,什麽是人格權?為什麽要保護女性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第42條,第1款)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1款規定:“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是人身權的壹種,是指人保持獨立人格、以人格為客體的固有權利。
女性名譽權是指女性維護和保障自身名譽的權利。婦女榮譽權是指婦女獲得、維護和使用榮譽以及享有其所擁有的利益的權利。女性隱私權是指女性享有的支配自己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的壹種人格權。女性肖像權是指女性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客觀再現自己形象的專屬權利。
16.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違法或者玩忽職守,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違法或者玩忽職守的,分別承擔以下責任:
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投訴、控告、檢舉拒絕調查處理,推諉、拖延或者壓制,或者對投訴、控告、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婚姻家庭的財產關系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配偶壹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歸* * *(指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1條規定:“在婚姻家庭財產關系中,不得侵犯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女性工作和工作時,單位承擔什麽責任?※?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保護婦女在勞動和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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