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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法律屬於偷賣國家油品?

不法分子盜竊成品油,不僅侵害公司利益,敗壞風氣,而且違反規章制度,極易造成安全事故,汙染環境,對創建和諧穩定的社會構成威脅。為加強成品油在運輸、倉儲、零售環節的安全質量管理,防止不法分子通過各種手段盜油,公司領導高度重視防盜工作,安全、零管理、倉儲、運輸等部門密切配合,積極爭取公安機關支持,采取重點防範和明察暗訪相結合的方式,使防盜油專項整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與此同時,國家也加大了對盜油行為的打擊力度。以往盜油犯罪壹般按照盜竊罪、職務侵占罪等罪名定罪量刑。2007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加大了對破壞性盜竊油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即破壞性盜竊油品行為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罪量刑,最高可判死刑。

結合我公司及兄弟公司開展反偷油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偷成品油渠道,以及國家打擊偷成品油行為的趨勢,探討如下:

壹、不法分子盜取成品油的主要渠道和手段

(壹)通過油庫渠道盜竊成品油

1.流量計印章管理不嚴,被壹些不法人員利用從中偷油,獲取非法利益。

2.少數油庫員工與油罐車司機勾結盜竊油品,非法修改油庫發油微機數據庫數據,達到盜竊油品的犯罪目的。

3.油庫員工與承運方串通,偽造進貨驗收數據,虛增驗收數量,將多余的油留在承運方的運輸容器內,由承運方處理,與戰利品共享。

(二)通過成品油二次配送和運輸渠道盜取成品油的。

1.改變加油機的罐體結構,將計量孔改造成可旋轉型,並在罐底切壹個凹槽,出庫計量時旋轉到腳的高度,偷油後再旋轉到凹槽,這樣油高到加油站無法計量。

2.暗管以隱蔽的方式連接到加油機的油箱上的自用油箱,達到偷盜的目的;

3.加油機的油箱上增加了壹個暗箱和壹個小球閥。裝油時,暗倉下部的小球閥關閉,暗倉從上開口裝入油品。在加油站總油量足夠計量驗收時,暗倉內的油品卸完後無法卸下,被攔截的油品在返回途中由司機卸下出售;

4.改裝加油機呼吸閥,偽裝外觀,實際上可以輕松拆卸,用小軟管抽油;

5.油罐車的裝油孔在法蘭處切割,使其非常隱蔽和可移動。裝油口鉛封後,提起法蘭蓋,鉛封可被盜而不被破壞;

6.裝油入庫時,在油罐車的壓力表下加墊片,運輸途中偷油後取出墊片,驗收時虛增計量高度;

7.把油罐車油箱裏的海綿放下,吸完油就卸不下來了,返回時把海綿裏的油擠出來;

8.與油庫計量員串通,鉛封不封,運輸途中偷油後鉛封。到達加油站後,計量員很難在途中發現油品被盜;

9.與加油站計量員串通,中途割鉛封,偷油,加油站計量員默認驗收通過,* * *分贓。

(三)通過加油站渠道盜取成品油

1.相關工作人員對卸貨工作不重視,卸貨後未對倉庫進行檢查,導致油罐車殘油未卸完,油罐車司機在返程途中將贓物變賣;

2.相關工作人員與油罐車司機串通,故意不卸油。司機賣掉贓物後,* * *分享贓物;

3.油罐車到站後,為觀察水雜情況,故意不將觀察到的油品從罐底回罐,銷贓;

4.個別加油站做假賬、虛報虧損,內外勾結油罐車司機合夥作案;

5.個別油罐車氣壓不足,會提前關閉緊急切斷閥,在加油站還沒有驗貨入庫的情況下,油還沒有排完,司機就在返程時將贓物賣掉;

6.對返罐的油管理不善,偷完返罐的油歸自己使用(私售、私用等。),在賬單上還是回罐,增加了油品損耗;

二、盜竊石油罪的國家量刑標準。

(壹)對盜竊成品油責任人的處理

根據盜竊成品油的責任人在犯罪中的作用、采取的犯罪手段及其在所在公司中的地位,應當適用不同的刑罰。

1.盜竊石油的責任人被判犯有盜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構成盜竊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的認定標準為:壹是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認定為“數額較大”。二是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以上至2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第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

因此,對盜竊油品的責任者,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1)第壹次偷少量油的責任人,對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追訴標準不滿意的,可以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處理,也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對多次(三次以上)盜竊少量油料的責任人,不論累計涉案金額多少,是否達到追訴標準,均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盜竊油品的責任人達到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追訴標準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對盜竊成品油的責任人,以職務侵占罪定罪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對危害公眾安全和用破壞性手段偷油的責任者的處理。

2007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本解釋中的“石油和天然氣”是指石油和天然氣。其中,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天然氣包括煤層氣。“油氣設備”是指用於生產、儲存和運輸石油、天然氣的易燃易爆設備。

本解釋於2007年6月65438+10月65438+9月生效。這是我國首部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涉油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為嚴厲有效懲治涉油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1,哪些偷油行為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根據第壹條解釋,在盜竊油氣過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撥、拆卸、開關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屬於刑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的‘破壞氣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

2.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款定罪處罰: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二)造成井噴或者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盜竊油氣同時構成盜竊、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隱匿、轉移、收購、代為加工、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匿、掩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隱匿、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相關案例

1 2007年7月27日,全國首例海底盜油案在山東省東營市壹審公開宣判,兩名主犯被壹審法院判處死刑。

此外,其他三名涉案罪犯分別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在這起海底盜油案中,勝利油田海底輸油管道被非法鉆探,10噸原油被盜,同時大量原油泄漏,對附近海域造成嚴重汙染。據統計,直接經濟損失近4億元。司法機關對本案罪犯處以上述重刑,並在案件發生地組織了聲勢浩大的公開宣判會。

2.2006年10月23日至2003年2月23日,、關友菊、陳茂寬、分別在新鄉市滑縣、濮陽市、鎮盜竊輸油管道原油37箱437.4噸,造成原油損失、搶修、汙染賠償、管道疏通費用337筆。

審判時,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世生等四人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應予嚴懲,故分別判處罪犯李世生、關友菊、陳茂寬、王香偉死刑。四名罪犯都對判決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判處4名罪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2006年7月27日上午9時,蘭成渝輸油管道“12?19”鉆井盜油案在四川省廣元市有了最終結論。

8名罪犯組成的犯罪團夥中,主犯丁漢欽、羅興國因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文傑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余5名罪犯分別被判處4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2007年6月65438+2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對我省某油品銷售企業發生的壹起油罐車司機盜竊油品案作出刑事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昭、、張雪波、萬、均系福建石化石油運輸公司全州分公司油罐車司機。被告人李昭、陳文青在油罐車的油箱內安裝圓柱形油罐,然後通過在油罐下安裝活塞開關控制油的流出來盜油,再將盜得的油賣給陳國幹、被告人熊梅林。被告人張學波、萬、在運輸石油過程中,私自試圖打開油罐車上的鉛封竊取石油,並將竊取的石油出售給被告人熊梅林。被告人熊梅林明知油被盜,仍購買。為此,泉州市鯉城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昭、、張雪波、萬、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且數額較大,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至5000元;被告人熊梅林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他被判處9個月監禁,並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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