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後發生的財產糾紛,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民事案件的法院(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第壹審民事案件壹般由基層法院管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若幹問題的批復》確定了恒定管轄原則[2],具體內容如下:
1.在雙方或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產生糾紛,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的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此確定級別管轄;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請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根據訴訟請求的具體數額確定訴訟標的的數額,並據此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增加訴訟標的數額,導致訴訟標的數額超出上訴法院管轄範圍的,壹般不予變更。但是,除非當事人故意規避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
按照分級管轄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上級人民法院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下級人民法院不得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為: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這裏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較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數較多的涉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轄哪些第壹審民事案件?“重大”是指爭議標的額較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有大量當事人居住在境外的涉外案件。“涉外”是指有涉外原因的民事案件。具體來說,民事案件是指當事人壹方或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成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在外國的涉外民事案件。壹方當事人、法律事實和訴訟標的是外國的。補充2:目前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是海事海商案件(專屬海事法院,設有中級人民法院)、專利糾紛、著作權和商標權民事糾紛、域名糾紛、涉港澳臺重大案件;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爭議的案件。不是所有涉外案件都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非“重大涉外案件”也可以由基層法院管轄;不是所有中級人民法院都能管轄專利糾紛;並不是所有的著作權、商標糾紛都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壹些基層法院也有管轄權。我覺得,經過這個補充,答案就全面多了,希望對妳有幫助。
哪些經濟開發區法院可以管轄涉外民事案件的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國人民和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的,可以提供翻譯,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七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百七十壹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的爭議,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案件原告敗訴,可以變更管轄異議法院嗎?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所以,從上述規定來看,如果已經應訴,原則上不能提出任何管轄權異議,除非妳提出異議是因為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這是個例外。
非法行醫不屬於民事案件的法院管轄範圍吧?非法行醫構成犯罪,走刑事訴訟程序。不構成犯罪但構成民事侵權的,走民事訴訟程序。
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節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繼承案件可以約定管轄嗎?繼承案件不能有約定管轄,因為繼承案件屬於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案件歸公安管轄嗎?不屬於。
公安機關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案件。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民間糾紛,但調解結果不具有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