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是指民法的基本規則,其效力貫穿於民法典的始終。
民法典基本原則中有兩條價值線索。壹是合法維權、平等自願的原則;另壹個是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則。
(1)平等原則使民事主體適用相同的經濟和社會生活規則;自願原則使民事主體能夠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以自己的自由意誌追求合理的利益;保護合法權益原則使民事主體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合理利益得到法律保障。
上述三項原則是社會效率的源泉,構成了市場經濟和自由競爭的法律基礎,被稱為“基本制度原則”。
然而,在充分發揮基本制度原則的功能後,民事主體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成敗效應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積累,導致強者和弱者之間日益嚴重的兩極分化。嚴重的貧富分化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問題,損害社會正義的價值。
(2)為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後壹條價值線索在民法中逐漸凸顯,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則從不同角度對前壹條線索進行制約和修正。其本質是國家借助公權力之手幹預自由市場機制,使社會正義的價值得以體現。上述三項原則被稱為“制度制約原則”。(《民法通則》第九條確立了壹個全新的基本原則,即生態環境保護原則,又稱“綠色原則”。也屬於制度限制原則。)
(3)基本系統原理和系統制約原理不是並行的,而是有主有輔的。平等、自願和法律保護合法權利的原則構成了基本的制度原則,並占據主導地位。如果這個價值線索不存在,民法本身也就不復存在,市場經濟和自由競爭機制也就不復存在。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則和綠色原則構成了制度約束原則,處於輔助地位。它們的作用是使基本制度正常運轉,所以雖然對基本制度原則形成壹定的限制和修正,但絕不是顛覆和替代。
從根本上說,社會正義的價值主要取決於公法和社會法。民法作為私法,雖然也響應社會發展和需要,在自身的彈性範圍內作出壹定的調整,但這種調整絕不是自我否定;否則,社會效率的價值就無法在法律上得以實現。
第二,公民權利的法律保護原則
民法是保護公民權益的法律。民法典的根本目的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利益,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民法典對民事主體利益的保護是通過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來實現的。沒有保護,就沒有權利。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可以說是整部民法典的核心。《民法通則》在審理時,從草案第九條挪到了第三條,因為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它主導了整個民法典和各種民商特別法,進壹步凸顯了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的理念。
《民法通則》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與《民法通則》第五條不同: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這壹條講的是公民權益受法律保護這壹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也被稱為私權的神聖原則。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的基本含義在於:(1)民事主體可以完全獨立地行使民事權利以實現壹定的利益;同時,不得侵害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2)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法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由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
(壹)、理解這壹原理需要註意的問題
(1)註意,該條表述中,人身權、財產權前沒有“合法”二字;而其他權益則用“合法”二字限定。怎麽理解?在壹般民法中,梁慧星認為權利是使主體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力量。既然權利包含了“法律效力”的保護,本身就不存在“違法”的問題。因為利益不是全部得到保護的,可以在前面加上“合法”。
(2)確立保護合法權益原則的意義。民法本質上屬於權利法,追求的是權利本位。民法典確認民事主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民事權利和合法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這是市場經濟中激勵機制的來源,具有構建社會經濟基礎的意義。
(3)本條不是規則,不是法官判斷的依據。作為壹個法律概念,它主要起到法律解釋和漏洞補充的作用。法官在解釋法律時,必須遵循民法典中的權利保護價值取向,考慮案件涉及的“合法權益”要素,特別是在合法的民事權益得不到保護的情況下,必須進行嚴格、謹慎的論證。
(4)“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分為人身權、財產權、其他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四個部分。其中,其他權利是指既是人身權又是財產權的綜合性權利,如股權、繼承權等。
(5)權利保護不僅包括公力救濟(訴諸法院),還包括私力救濟,主要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自助行為。
(二)關於民事主體的範圍
壹切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與民法通則和以往的民法相比,民法通則有以下需要註意的特殊民事主體。
(1)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通常不具備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從屬於權利的享有。比如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從屬於投資人,分公司的產權從屬於總公司。
(2)保護胎兒利益。
體現在《民法通則》第16條:“胎兒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胎兒在分娩時死亡的,其民事權利應視為自始不存在。”胎兒在這裏變成了人。胎兒的權利只是壹種期待權或者說是壹種或有權利,這種權利的享有是以胎兒出生時的存活為前提的。
(3)死者名譽權等權利的保護。
死者雖不享有民事權利,但死者的遺物、遺骨、姓名、名譽、榮譽仍是其近親屬的權益客體。如果損害了公眾的利益,也可以通過公益訴訟來保護。
(四)保護設立中法人的權益。
創始人已開始設立法人,但法人尚未成立。此時,法人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民法通則》第75條(1)規定“發起人為設立法人而進行的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未設立法人的,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擔。有兩個以上發起人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可見,法人在設立過程中的權益仍受法律保護,但前提是法人成功設立。
(3)民事權利保護對象的範圍應註意以下幾點。
(1)民事權益包括法定權益。
(2)民事權益公開。
(3)註重公共利益的保護。
(四)、司法實踐中,保護公民權益也應註意的問題。
(1)我國沒有債權侵害制度。
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原則上涵蓋所有權利,既包括人身權,也包括財產權,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債權。但債權是相對的,所以債權只存在於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不存在侵權問題。
(2)不允許放棄人格權。
比如,當事人不能放棄自己的生命權,也不能允許他人剝奪自己的生命權。
(3)身份權也是不允許被放棄的。
比如,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人不能隨意放棄和處置自己的權利。
(4)公權力幹預。
公權力對民事權利的介入主要體現在民事征收和征用上。《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5)禁止權利濫用。
濫用公民權不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立法風格
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的傳統民法典沒有第壹章“基本原則”的立法體例。平等、自願、公平、保護權利等民法基本價值,壹般在民法典中沒有明文規定。以基本原則作為民法典第壹章的立法體例來源於社會主義法制。基本原則與立法目的和調整對象壹起,是社會主義民法典的重要“制度標誌”之壹。
中國為什麽要采取這樣的立法體例?可以這樣理解,大陸法系的發達法治國家有著悠久的私法傳統,民法是其自身歷史和自然發展的結果。自由、平等和公平的概念不是民法典的衍生物或結果,而是民法典所基於的前提。這些先決條件包含在悠久的私法傳統中,不需要通過《民法典》的規定憑空創造。而且這些價值不是裁判規範,條文在民法典中沒有裁判意義。
相反,中國沒有私法傳統。民法總則的制定是自上而下的自覺改革,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自發演變。這種法律發展方式決定了我們的經驗和需求與西方恰恰相反。《民法通則》制定時,我國社會沒有自由、平等、權利等前提條件,當然不能供給民法。相反,社會充滿了民法的對立因素。因此,當時需要的是在法律中“創造”這些不存在的前提條件,然後向社會輸出和滲透,以克服社會的對立因素,推動社會變革。這是我國特殊背景下的特殊需求。
參考資料:
(1)2065438+2007年4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中國人民法總則條文理解與適用》(沈德勇主編)。
②2065 438+07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民法通則理解與司法適用》(中國司法理論研究會民商事專業委員會編)。
(3)2065 438+07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通則註釋》(陳蘇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