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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證進出口食品安全,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水果和食用活動物的進出口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家質檢總局的統壹領導下,依法做好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註冊管理,對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對進口食品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和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對進出口食品實施分類管理,對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誠信管理。第五條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障食品安全,誠實守信,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六條從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檢驗檢疫機構人員(以下簡稱檢驗檢疫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履行職責。第二章食品進口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對向我國出口食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需要進行追溯審查。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國內外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的結果以及前款規定的評估和評審結果,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第八條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檢疫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相關食品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進行檢驗。

首次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時,進口商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第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行註冊登記制度,註冊登記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應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申請備案的出口商或代理商應按備案要求提供企業備案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登記備案名單應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公布。第十條進口食品需要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手續的,應當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後方可進口。第十壹條進口可能發生動植物疫情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的高風險食品,應當在指定口岸實施。指定口岸的條件和名單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並公布。第十二條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下列材料,接受檢驗:

(a)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和其他必要文件;

(2)相關批準文件;

(三)法律、法規、雙邊協定、議定書及其他規定要求的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疫(衛生)證書;

(四)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時,應當提供進口食品標簽的樣本和譯文;

(五)首次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許可文件;

(六)進口食品應當附具的其他證明或者文件。

申請報檢時,進口商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名稱、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件數/重量、總值、生產日期(批號)等內容逐壹申報進口食品。第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報檢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接受報檢。第十四條進口食品的包裝和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第十五條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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