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從來都是壹個價值概念,眾說紛紜,莫衷壹是。在最早的文字記載中,正義是指壹般意義上的平等和正義,包括壹切美德和健全的道德行為模式。後來,正義逐漸與平等和慈善區分開來。然而,正義的概念仍然是壹個寬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做出了不同的定義。比如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出,正義就是社會各個階層的人各司其職,各守秩序,各得其所。亞裏士多德認為,平等就是正義,但正義又可分為“等量”和“等比例”。前者指的是平均正義,即平等的個體之間每個人的收入在數量和能力上是平等的,後者指的是分配正義,即與之相稱的東西在不平等的個體之間按照其不同的價值進行分配。休謨認為公共福利是正義的唯壹來源。密爾斷定正義是關於人類基本福利的壹些道德規則,等等。在當代世界,正義仍然是人們爭論的中心,尤其是在社會快速發展、矛盾凸顯、社會大變革的時代。羅爾斯熱衷於介入正義之爭,並非出於純粹的學術偏好,而是響應社會的號召。關於正義的爭論不是由人們的主觀感受引起的,而是因為現代社會存在著大量的不正義。在科技高度發達的西方社會,不公正並沒有因為經濟繁榮而得到解決,反而越來越突出,成為社會矛盾層出不窮的源頭。羅爾斯正是在這種氛圍下致力於義的研究,其意圖是顯而易見的。如果壹個正義理論只是壹個純粹的學術產物,它絕不會引起如此大的轟動。
羅爾斯很清楚這壹點。他在開篇就說,正義的主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更準確地說,是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分配方式的主要社會制度(第二節)。羅爾斯將主導西方社會的現有正義理論分為兩類:(1)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羅爾斯將其概括為:如果社會主要制度的安排獲得了所有社會成員總是滿足的最大凈差,那麽這個社會就是壹個組織良好的社會,因而也是壹個正義的社會(第5節)。功利主義的基本觀點是尋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義的思路是:每個人在實現自己的利益時,都會根據自己的收益來衡量自己的損失。社會的幸福由個人的幸福組成。個人的原則是最大化自己的福利,滿足自己的欲望,而社會的原則是最大化群體的福利,最大化所有成員的欲望組成的總欲望系統。(2)直觀的正義觀(第七節)。直覺主義不是從個人或群體的得失去思考問題,而是通過自我反思達到壹些基本的原則,這些原則是至高無上的。它可以用來衡量各種相互沖突的正義原則。直覺主義不包括其他測量方法。人靠直覺,靠人眼裏最接近正確的東西。直覺主義強調道德事實的復雜性,這使人們常常無法
在解釋人們的判斷時,直覺主義認為“沒有更高的推定標準來確定不同正義原則的適當焦點。”這兩種正義觀有著明顯的區別:壹種是基於功利的,壹種是基於直覺的。
羅爾斯不同意這兩種觀點。但他特別反對功利主義。他認為,在現代道德哲學的許多理論中,某種形式的功利主義壹直占據上風。道德哲學是社會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礎之壹。不改變壹個社會的主導道德哲學,就不可能改變這個社會的各種制度。從這個角度出發,羅爾斯把功利主義的正義觀作為批判的對象。事實上,休謨、邊沁、亞當·斯密和穆勒所傳播的功利主義觀念在西方社會壹直占據主導地位,這些觀念和原則奠定了西方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和經濟制度的基礎。但是,這些制度並沒有克服社會的深刻矛盾。羅爾斯是改革派。他認為,改善西方社會制度的關鍵在於改變占主導地位的功利主義正義觀。這是羅爾斯給自己定下的目標。
羅爾斯確信,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存在幾個弊端:(1)它沒有揭示自由和權利的要求與社會福利的增長欲望之間的原則差異,它沒有肯定正義的優先原則,否定壹部分人更大的利益和剝奪另壹部分人的自由是正當的,政治交易和社會利益不能成為阻礙基本權利的理由;(2)它假設壹個人類社會的調節原則只是個人選擇原則的擴展,這是不夠的。在這裏,人們壹致同意的原則不被視為正義的基礎,其原則內容不能成為規範所有人的宏觀標準;(3)是目的論,通過最大限度地增善來解釋正當理論,而真正的正義原則是事先設定好的,從結果上看不出是否正義;(4)認為任何欲望的滿足本身都是有價值的,沒有區分這些欲望的性質,沒有問這些滿足的來源和性質以及會對幸福產生什麽影響,比如如何看待人們為了提高尊嚴而通過互相歧視或損害他人自由來獲得幸福的行為(第6節)。這裏直接批判功利主義,間接批判西方社會的各種不公平現象,如分配不均、欲望至上、種族歧視、貧困等等。
既然功利主義的正義觀不夠,錯誤很多,那麽應該樹立什麽樣的正義觀?羅爾斯的觀點非常明確:“我所要做的,就是對洛克、盧梭、康德為代表的傳統社會契約論進行總結,並將其提升到壹個更高的層次。”因此,羅爾斯是以傳統的契約論方法為基礎的。契約論在西方有很長的歷史,現代的壹些思想都是契約論者,比如霍布斯、洛克、盧梭等人。他們的契約思想曾在西方歷史上起過驚世駭俗的作用,但後來時代變了,契約論讓位於功利主義。可以說契約論代表了壹種政治激進主義,功利主義則意味著壹種經濟利益理念。資本主義制度確立後,功利主義取契約論而代之也就不足為奇了。羅爾斯再次舉起契約論的大旗,這本身就是壹個獨特的契機。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壹句話,可以稱為正義即公平的理論。要得出這個理論的原理,首先需要說明壹個前提,那就是社會契約是如何產生的。這裏必須作出壹個合理或合乎邏輯的假設。羅爾斯將這種假設的環境稱為“原初狀態”,相當於自然狀態在盧梭、洛克等人思想體系中的位置。
原始狀態純粹是壹種理性假設,在實際歷史中是無法論證的。羅爾斯知道這壹點。他說原始狀態是純粹假設的狀態(第20節)。在確定正義概念的過程中,羅爾斯常常部分依賴直覺主義。他說,正義即公平的直觀觀點會把正義原則視為在適當指定的原始狀態下達成的原始契約的目標(第20節)。原始狀態的設計意圖是排除各種歷史和現實因素,給人壹種純邏輯思維的狀態,使人產生正義的原則。在原始狀態下,各方都是道德主體,壹視同仁。他們選擇的結果並不取決於隨機的意外或者社會力量的相對平衡。但僅靠原始狀態不足以實現正義的第壹原則,還必須設置其他條件。
為了設定原初狀態,羅爾斯進壹步提出了幾個核心概念:(1)正義環境。在這種環境下,人類合作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客觀條件包括壹定的地理區域,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相似,存在中度不足。主觀條件包括各方有大致相似的需求和利益,各方有各自的人生規劃,在哲學、宗教信仰、政治和社會理論上存在差異,所以人們既有合作也有沖突,所以需要壹些原則來引導人們決定利益的劃分(第22節)。(2)對正義概念的形式限制。處於原始狀態的人不得不接受壹定的限制,這樣他們才能有效地確定和選擇原則。這些限制是原則在本質上應該是壹般性的,而不是具體的,第壹個原則必須能夠作為壹個有序社會的藍圖。在應用上,原則要對每個有道德人格的人起作用,限制性條件要公開,讓每個人都知道,各種相互沖突的要求要給個先後順序。最後,從原始狀態推導出的原則應該是決定性的,在它們上面沒有更高的標準(第23節)。這裏定義了正義原則的性質;(3)無知的面紗。這個概念是壹個更大膽的假設,這樣就可以應用純程序正義的概念。原始狀態是壹種假設,要求人們擺脫目前的各種感覺和認識,在現實社會面前拉上帷幕,使人們從零開始思考正義的原則。無知之幕假設各方都不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階級背景、天然資質、天然能力、理性和力量,也沒有人知道他對善的想法、合理的人生規劃和心理特征,各方都不知道這個社會的經濟或政治狀況。因為每個人的社會地位、條件或個人氣質都會影響壹個人對正義原則的判斷,所以必須用無知的面紗將它們隔開,這樣才能建立原始狀態(第24節)(4)推理的合理性。原始狀態法的成功還有壹個至關重要的條件,就是假設原始狀態下的人是理性的。所謂理性,就是人們在選擇原則時,盡力推進自己的利益。他們的選擇往往是有聯系的,他們也有建立正義感的能力。他們盡力尋求盡可能高的絕對分數,不考慮對方的得失(第25節)。當然,這樣的人也是理論上假設的人,而不是現實生活中的人。現實生活中的人,比如世俗的欲望,受到社會和各種背景因素的制約,不可能像羅爾斯在理論上假設的那樣行事。以上四個條件決定了原始狀態的基本屬性,從中可以推導出正義原則。
直到達到正義的原則。我們還必須解決人們如何實現正義原則的問題。羅爾斯首先確定了壹個前提:原始狀態下的各方都是平等的,在選擇的過程中,所有人都擁有與道德主體同等的權利;對善有自己想法的人和有正義感的人是平等的。正是在這種條件下,人們決定了正義的原則(第4節)。根據原初狀態和各種條件,羅爾斯推導出正義原則的壹般表達式:
所有的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以及自尊的基礎——都應該平等分配,除非任何不平等的價值分配對每個人都有利(section 11)。
這種普遍的正義觀可以分為兩個層次,分別是羅爾斯最著名的兩個正義原則:
第壹,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擁有最廣泛的基本自由,可以與其他人的類似自由權利共存。
第二,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該使這種不平等不僅(1)可以合理地預期滿足每個人的利益;以及(2)它與向所有人開放的狀態和位置相關聯(Section 11)。
這兩個正義原則與羅爾斯的基本社會結構是相容的。第壹項原則用於確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和自由,第二項原則用於規定和確立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第壹個原則,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與西方傳統價值觀沒有區別。最有爭議的是第二個原則,這個原則壹般適用於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因為社會上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往往是不平等的,但這種不平等的分配應該是對所有人都有利的,所以人們把自己的權力地位向所有人開放,以實行第二個原則。第二個原則是有爭議的,因為在私有制條件下,財富和收入的分配是絕對不平等的,那麽平等原則如何實現呢?從本質上講,羅爾斯的著眼點在這裏,他的改良主義的理論起點也在這裏。
在界定了這兩個正義原則之後,羅爾斯將它們納入了基本的社會結構。羅爾斯將社會解釋為壹個互利的合作事業,其基本結構是壹個公共規則體系,規定了壹個活動設計,使人們共同行動以產生更大數量的利益。並按收益份額給每個人分配壹些公認的權利(14節)。如何使正義原則演化為具體的制度,羅爾斯提出了“四個階段的順序”(第31節)。在第壹階段,人們接受兩種正義原則的選擇;在第二階段,舉行制憲會議以確定政治結構的公正性,選擇憲法並建立制度。這個階段主要是確定平等的公民權利和各種自由;第三階段是立法階段,其中第二正義原則起主要作用;第四階段是規範的具體運用階段。法官和行政官員將制定的規範應用於具體事務,而公民壹般遵循規範。在這壹部分中,羅爾斯還深入探討了自由的概念、平等與良心自由、寬容與共同利益、政治正義與憲法、參與原則、法治以及關於自由優先的規定,清晰地展示了他理想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經過這次討論,他重申了第壹條原則:
第壹個原則:每個人都應該享有最廣泛、最全面、最平等的基本自由,這與每個人都享有的類似自由是壹致的。
優先規則:正義原則應該按照詞匯順序排列,所以自由的權利只能為了自由本身而受到限制。這裏有兩種情況:(1)不太廣泛的自由應該加強人人享有的自由的壹般制度,(2)不平等的自由必須是那些享有較少自由的公民可以接受的(第39節)。
羅爾斯用這個抽象的標準來評判現代西方民主制度,他持批判的態度。他說,憲政的壹個主要缺點是無法確保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並且沒有針對這種現象采取任何糾正措施。財產和財富分配的懸殊,遠遠超過了可以與政治自由共存的程度,但卻為法律所容忍。這種缺陷在於,民主政治過程充其量只是壹種有控制的競爭,政治體系中的不公正影響比市場的缺陷要嚴重得多。政治權力積累起來,變得不平等。那些從中受益的人利用國家和國家法律的強制性工具來確保自己。經濟和社會制度的不平等迅速摧毀了任何政治平等,普選不足以抵消這種不平等。只要政黨和選舉是由私人捐款資助的,政治論壇就會被主導力量所控制(第36節)。羅爾斯指出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缺陷,但他沒有進行更深層次的分析。在討論第二個原則時,這種價值改良主義傾向表現得更為明顯。
第壹原則被確定為優先於第二原則。按照羅爾斯的話,這兩個正義原則是按“詞匯序列”排列的,即只有在第壹個原則得到滿足之後,第二個原則才能得到滿足(第8節)。事實上,因為第壹個原則已經討論過了,羅爾斯並沒有做任何創造性的闡述。他花了很大力氣來論證第二個原理。在討論第二個原則時,他提出了幾個論點:(1)反效率原則。在分配上,效率原則不包含公正原則,所以壹個人得到所有產品的分配或者其他不平等的分配方式可能是有效率的。因此,單靠效率原則是不可能公正的,要尋找壹種既功利又公正的分配方式,超越單純的功利觀念(12節);(2)差異性原則。差別原則通過挑出壹個特殊的位置來判斷社會基本結構中的不平等,這將克服效用原則的不確定性。如果企業家比非技術工人有更好的前景,假設他們處於初始狀態,差異的存在如何被證明是正當的?壹定是這些差異對不幸的人有利。任何差別的存在都應該有利於處境不利者和受益最少者;這壹原則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因為如果要實行這壹原則,就意味著對西方制度的徹底改造,有人甚至稱之為“社會主義”改造;(3)連鎖關系。人們認為,如果壹種興趣提高了底層人們的期望,它也會提高所有其他層次人們的期望。當最弱勢的人受益時,中間的人也會受益。正義原則實現了,這種連鎖關系就實現了。經過這三個方面的論證,羅爾斯具體表述了第二個原則如下:
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使這種不平等不僅(1)符合最弱勢人群的最大利益,而且(2)在公平和平等機會的基礎上,將其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位聯系起來(第13節)。
差別原則包含了壹些平均主義,也反映了自由主義的壹些傾向,其中最基本的是“平等的傾向”(17節)。差別原則是指:(1)補償原則。即出身和天賦的不平等應該得到補償,差別原則不等於補償原則,但它試圖達到補償原則的目的;(2)互惠的概念。差異原則是追求互利的原則;(3)博愛原則。在西方社會,與自由、平等相比,博愛處於次要地位。差別原則顯示了壹種民間友誼和社會團結。這些都是壹些唯心主義的原則,羅爾斯認為西方社會還沒有意識到這些原則,或者說還沒有朝著這個方向發展。
為了指出西方社會改良的方向,羅爾斯著重在第五章討論社會經濟制度。他首先定義了“分配正義的背景系統”,它包括:(1)分配部門。負責保持價格體系的競爭力;(2)穩定的部門。負責實現合理的充分就業;(3)分配部門。負責維護最低社會保障;(4)發行部門。負責通過稅收和必要的產權調整來維持分配份額的總體公正(第43節)。社會通過規範這四個部門的活動來實現正義的原則。
在全面考察了政治和經濟制度之後,羅爾斯完整地陳述了兩個正義原則(第46節):
正義的第壹原則:每個人都應該有平等的權利享受最廣泛和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壹般制度,與每個人享有的類似的自由制度相壹致。
正義原則之二:社會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該能夠使他們(1)符合最弱勢人群的最大利益,符合正義儲蓄的原則,並且(2)與官方職位和在公平和平等機會的條件下向所有人開放的職位相聯系。
第壹優先規則(自由優先):正義原則要按詞匯順序排列,所以只能為了自由本身而限制自由。這裏有兩種情況。(1)不太廣泛的自由權利應加強人人享有的自由權利的壹般制度;(2)不平等的自由必須是自由較少的人可以接受的。
第二優先規則(正義優先於效率和福利):第二正義原則優先於效率原則和詞匯序列中利益總量最大化原則;而公平機會優先於差別原則。這裏有兩種情況:(1)機會的不平等必然擴大機會少的人的機會;(2)過高的儲蓄率可以減輕那些為此受苦的人的負擔。
壹般概念:(見上)。
至此,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有了大致的輪廓。如前所述,羅爾斯的整個正義理論是改良主義的,即他想對資本主義制度進行壹些修正,以緩和和協調日益激烈的社會沖突。在《正義論》中,他多次表示,正義的兩個原則提供了壹個理想的基本社會結構或輪廓,改革進程應該朝這個方向發展(第41節)。但羅爾斯並沒有直接討論現實問題,而是將正義原則及其擴展置於假設條件下,並將其提煉到高度思辨的層面。其實理論越抽象,內涵越大。正義原則、自由優先、對功利主義的批判、差別原則、自由概念、分配份額、代際正義、自然義務原則、非暴力反抗和平等基礎,都與美國乃至西方現實生活中復雜的矛盾和沖突密切相關。羅爾斯本人在書中並沒有花費過多的筆墨來描述這些場景,而是將所有的現實都變成了理性的概念,這給人們更好地理解他的理論帶來了困難。因此,有必要回顧美國近30年的歷史,才能真正理解他的理論。
羅爾斯的《正義即公平》發表於1958,《正義論》寫於1971。這些年,是美國社會的變革時代。資本主義社會固有的矛盾和沖突此起彼伏。經濟危機,通貨膨脹,種族歧視,民權運動,女權運動,貧困,抗越浪潮,學生造反,此起彼伏。這無疑會引起人們對社會公正的反思。羅爾斯正處於這樣壹個時代,認真思考和觀察這些現象,把走出困境的希望寄托在對正義概念的澄清上。這自然是壹個過於迂腐的想法,但他已經做出了相當大的努力。必須指出,羅爾斯只是壹個改良主義者,他的目的是在資本主義現有的範圍內對其進行改良,而不是改變它。羅爾斯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用作為公平的正義概念取代功利主義的正義概念來推動社會變革。他的註意力集中在兩個主要問題上:公民權利和貧困。這兩個問題在美國社會長期得不到解決,這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結構決定的。他的自由優先、考慮最少受益者的利益、平等和自由的思想也是為這些問題尋找出路。正如羅爾斯所說,政治生活中依然存在各行其是的權力集團,經濟生活中依然存在巨大的分配差距,流浪街頭車站的無家可歸者依然對制度構成最大挑戰,黑人的社會地位依然堪憂...這些問題也構成了壹種正義理論流行的社會條件。只要這些問題存在,解決這些問題的討論就不會結束。
羅爾斯貶低功利主義的正義觀,主張正義即公平的理論,有以下背景;20世紀60年代以後,美國和西方社會爆發了壹場論戰——新保守主義和自由主義的論戰。平等和自由這兩個概念在現代社會被認為是兩種不那麽和諧的價值觀。新保守主義堅持認為自由是西方社會的核心價值,過分強調平等會阻礙自由的實現。自由主義者過分強調平等,不僅給社會造成各種危機,而且侵犯了人的自由。而自由主義者則認為,只有強調平等,才能保證人的自由。否則,政治經濟資源的不平等分配必然會侵犯壹部分人的自由。這場爭論曠日持久,代表了社會不同的力量。可見羅爾斯試圖協調平等與自由。他的第壹個原則強調自由,第二個原則強調平等。但是,他總的傾向是強調平等。因為這個論點有制度根源,羅爾斯的調解努力很難成功。如果我們深入觀察,不難發現這兩種正義原則並不和諧,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是相互排斥的。這也使得羅爾斯的理論實際上無法產生他所希望的社會效果。這就是為什麽壹種正義理論受到了兩方面的批判。羅爾斯的批評者提出了各種觀點,如:沒有理由認為正義原則高於壹切功利考慮,無知的面紗完全是人為的,政治權利絕對高於社會經濟權利是不合理的,第二原則是絕對不合理的,等等。恐怕在美國現有的基本社會結構下,正義即公平的理論很難被接受,至少很難被完全接受,也因此很難達到改良主義的目的。
正義的兩個原則充滿了理想主義和道德主義。正義觀的產生需要客觀的物質條件,不可能憑空產生。沒有成熟的社會條件,就沒有辦法改變正義觀。在西方制度下,兩個正義原則沒有這樣的基礎。羅爾斯看到了這壹點,他把正義的基礎放在個人道德價值、自律、自我統壹和壹致性上,但未能找到客觀依據。整個第三部分都是為了這個目的。羅爾斯說,他將用基於個人主義的正義理論來解釋社會價值以及制度、協會和交往活動中的內在善(第41節)。正義原則的選擇使人們產生正義感和道德情感,這是正義原則得以持久的條件。這就變成了互為因果的道德論證。羅爾斯也非常重視獲得人的“道德人格的能力”(第77節)。這似乎是把正義原則的實現放在了人類道德的升華上。但是,人的道德和正義感是受社會條件制約的。沒有社會條件的創新,道德創新是不可能的。歷史運動有時表現出道德與歷史的互動,但單純依靠道德恐怕是不完整的理論。
羅爾斯理論的這壹缺陷還表現在他相信用觀念改變現實。縱觀羅爾斯的理論,他認為完美的正義觀可以改革社會制度,幾乎沒有提到人的物質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的決定作用。歷史唯物主義強調物質條件或社會存在對社會意識的制約作用,卻忽略了這壹點。改變社會是不現實的。當然可以。思想不是無用的,但要和物質生活的發展相結合。也許羅爾斯看到了改變這些條件的困難,所以他寄希望於人們內心道德的升華。在這本書的結尾,他說:“心靈的純潔(如果可以實現的話)將使壹個人能夠看透細節和...理智行事,自我克制。”(第87節)人們能獲得壹個純凈的心靈嗎?這個簡單的問題,道出了羅爾斯本人可能有的疑惑。
《正義論》是壹本學術內容豐富,思辨難度大的書。它不僅反映了近20年來西方學術界爭論的主要問題,而且深刻地反映了西方社會的內部矛盾,為讀者思考正義問題提供了壹份極好的文獻。因此,我們應該感謝謝廷光先生對這本書的辛勤翻譯,感謝上海譯文出版社出版這本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