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公務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管理是制定和執行計劃,行政命令是行政活動的唯壹方式。而市場經濟則是自由經濟,有自我調節的能力,也就是有壹只“看不見的手”在運作。這樣,公務員在管理中的角色就從過去經濟活動的直接組織者和指揮者變成了間接的監督者和監管者,也就是說,公務員從市場秩序的組織者和策劃者變成了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和市場規則的執行者。
為此,這就要求公務員學會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行政管理,即熟悉與自己專業相關的各種法律規則,學會在復雜環境中正確運用法律規範,依法履行行政職能、行使行政權力。
但是,我們相當壹部分公務員仍然習慣於計劃經濟時期的工作方法。比如執法要定任務,罰款要定目標,執法要運動,法律要以政策代替,文件要作為管理依據。這些都說明,公務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削弱了法律規則的權威性,影響了政府的形象。培根有句名言,“枉法壹罪,十罪不如壹罪。因為犯罪汙染了水流,而枉法汙染了水源。”可見,行政執法水平的高低取決於公務員的素質。
因此,現階段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能力,建設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建設廉潔、務實、高效政府的客觀需要,國家公務員履行義務的基本要求。
二、公務員法律責任意識有哪些誤區?
(壹)法律是治理人民的。
這種錯誤思想代表了部分公務員的思想狀態。他們認為法律是治理人民的法律,強調法律責任意識是為了更好地治理人民。這種思想是極其錯誤的,必須糾正。首先,公務員的公權力最終來自人民。人民不期望被單方面治理,而是希望公務員作為政府行政管理的主體,能夠貫徹法治精神,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同時,法律不僅對普通人有約束力,對公務員也有約束力,所以公務員不能簡單地把法律當成針對普通人的。
法律高於人權。
在執法過程中,壹些公務員不重視執法對象應有的基本人權。他們認為法律和人權不能同時存在,要執法就要鐵面無私,不要講究人情。產生這種誤解的原因是,法律和人權被視為對立的兩個層面,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權。事實上,法律和人權是相互促進的。法律維護基本人權的發展,反過來又促進社會法制的進步。第二,因為人權和人情混為壹談,我認為在執法過程中,尊重人權就是重視人情,這是違反法律責任的。
(三)執法不分方式
這種觀點認為,只要發現有人違法,就要堅決打擊,積極“戰鬥”,絕不手軟。造成這種誤解的原因之壹,在於把自己和人民放在對立的位置上,把自己塑造成無私的執法者,把人民當作對立的階級;第二個原因是,執法最有效的手段是堅決打擊,而忽略了對待民眾應該以教育為主,法律為輔。執法的最終目的不是讓人們害怕法律,而是對他們進行教育和啟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和保護法律。
法律是用來阻止人們批評的。
按照這種觀點,維持和諧就是消除民眾的不同聲音,不允許民眾有任何異議。比如有些人對政府機關的工作有誤解,可能導致類似的上訪和投訴。壹些公務員將這部分人視為危害正常社會秩序的麻煩制造者,經常以履行公權力的名義阻撓民眾的訴求。造成這種誤解的原因是:第壹,這些公務員受傳統官僚思想影響,自以為是;第二,這些公務員的執政方式仍然停滯不前,沒有隨著時代的實際需要而改進。
(五)法律是讓權力不作為的。
這些公務員明白法律對權力的監督作用,但他們卻走向了另壹個極端,認為讓自己不違法亂紀的最好辦法就是不作為或少作為,多錯少錯,不作為,不犯錯,不求有功,但求無過。這種行政不作為的現象,在機關工作中可能經常見到。有些人安於現狀,不動腦筋,保守不上進。之所以會出現這種錯誤,是因為我們對責任感的理解有偏差,不敢承擔責任,認為什麽都不做就是守法。事實上,消極不作為已經偏離了法律要求的責任意識,有時甚至發生了更大的責任事故。
由於公務員法律責任意識在上述方面的偏差,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公務員公權力的正確行使,影響了政府的威信,降低了政府的能力,引起人們對公務員公權力的質疑。
當前,需要更新和轉變公務員的法律責任意識,進壹步強化公務員對法律責任的認識,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進壹步加強公務員執法能力建設,杜絕公務員階層存在的官僚主義思想和作風。繼續加強公務員責任意識教育,在平時工作中及時糾正錯誤的執法觀念,樹立正確的法律責任意識。
三、培養公務員法律責任意識的意義何在?
現代文明社會是法治社會,要求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遵循規則,遵守法制。公務員法治意識的實質在於以思想上的規則意識引導和控制個人行為的規範化,自覺約束自己的主觀意識,以保證個人行為過程的合法性和行為結果的合理性。
公務員法律責任的自覺,就是要改變法律被人廢除、被言詞代替、有法不依的局面,防止執法不嚴、濫用權力、違法不究的現象;要尊重法律權威,自覺守法,把“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作為行動指南,切實做到依法行政。
我國地方行政具有濃厚的“人治”色彩,“人大於法,權大於法”的觀念仍然按照領導者的意誌存在;視法律為兒戲,不可能、違法、執法不嚴的踐踏法律的行為時有發生;法律意識淡薄,隨意行政的習慣依然存在。
這些藐視法治的行政行為極大地阻礙了行政效率的提高,破壞了政府形象,損害了公民利益,擾亂了行政活動的正常秩序和公正原則。
公務員法律責任意識的實質是以法治精神指導其日常行政行為;將法治理念根植於心,讓法律成為高於壹切的權威,讓行政行為的指導思想法治化,讓行政行為的運作法治化;使法律所體現的正義、公正、自由、平等的精神占上風,成為行政活動的主導價值原則。
憲法和法律在現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都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權威,壹切國家機關、團體、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服從和遵守。
如果公務員沒有憲法和法律的至高無上的權威意識,他們就可能在行政活動中無視甚至突破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就可能違背公共行政的基本目標,失去人民的支持,最終失去政府的合法性基礎。
公務員只有樹立正確的法律責任意識,才能以規範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把為黨和人民管好、用好權力作為自己的神聖職責,處理好用權和守法的關系,在法律和紀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權力,而不是以權代法、以權抗法;只有這樣,才能正確處理權力與責任的關系,把權力與責任有機結合起來,防止和克服以權謀私、壹人得理、養狗升天、升官發財等封建意識,才能正確使用手中的權力,有效履行職責,妥善處理權力與職權的關系,以自己模範守法的行為取信於群眾,而不是以權壓人、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公民利益;只有這樣,才能正確處理公權與私利的關系,做到公權公開,不自私,不貪小便宜,善待家人、子女、老鄉、同事、戰友、朋友等。壹視同仁,按規則辦事,不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