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中國農民工問題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中國農民工問題

[摘要]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但現實中,農民工工資低。社會保障、政治權利、文化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引發各種矛盾沖突。只有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加強勞動執法,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安全網,重新賦予他們文化教育權,建立媒體的正常報道機制,才是更好的解決辦法。

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是有效保護社會各階層的合法權益,兩億農民工的權益自然成為應有之義。然而在現實中,農民工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屢遭侵犯,引發了各種危害社會穩定的矛盾和沖突,成為踐行和諧社會理念的壹大障礙。

壹,農民工權益的現實敘事

現實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屢遭侵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權益的損害

1.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差,工資低,經常拖欠。農民工就業的企業大多設施簡陋,環境惡劣,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勞動保護。有些企業甚至讓他們在有毒的環境中工作,采取輪換的方式,讓他們在生病之前就被送走,以逃避責任。據國家安監總局統計,每年因工傷致殘的人數近70萬。其中,農民工居多。農民工多的煤炭生產企業,每年都有因事故死亡的。工傷和職業病已經成為壹個重大的公共衛生和社會問題。即便如此,雖然國家采取了討薪專項行動,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並未得到根本解決,清過去欠未來的現象依然普遍。根據國家統計局2004年的抽樣調查,目前仍有10%的農民工工資被拖欠7個月。

2.缺乏社會保障權利。由於現行的城市社會保障制度以及城市政府和企業之間的認識差距,絕大多數農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會保障。調查數據顯示,目前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僅為12.9%,醫療保險參保率約為10%,養老保險參保率約為15%。很多農民工因為工傷事故得不到及時的治療和經濟補償,就拖著殘疾的身體回原籍,成為農村新的貧困戶。

(2)政治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

1.參與城市政治的權利被邊緣化。根據憲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均享有各項政治權利。然而,農民工雖然為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貢獻,但由於屬地政治權利的限制,他們不能像公民壹樣參與政治的討論,不能選舉自己的利益代表,失去了話語權(調查顯示,80%的農民工沒有參加所在城市社區的選舉)。他們的權益只能通過其他階層和間接渠道來體現,比如媒體的道德同情,學者的正義感,相關部門官員的關心。

2.戶籍地的政治權利無法充分實現。回鄉參選是要付出壹定成本的,比如往返交通費、誤工誤工費、回鄉額外費用(走親訪友支出的費用)等等。很多農民工在比較了進城打工的收入和回鄉參選的私人成本後,主動放棄了回鄉參加村民自治選舉等政治權利。相對於選舉費用的私人性質,選舉產生的村委會作為公共產品出現,農民工的選舉收入難以量化,因此放棄選舉權無可厚非。

缺乏文化權利和兒童受教育的權利

1.農民工缺乏基本的文化娛樂,職業培訓權難以落實。雖然城市的娛樂生活很豐富,但大多數農民工下班後都住在小“棚”裏。主要休閑方式為:打牌41.73%,看電視37.46%,聽廣播38.86%,聊天32.81%,看報紙18.33%,住在外面。在職業培訓權方面,由於大部分農民工只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只有9.1%的人接受過技術培訓,與企業的崗位要求相差甚遠,應該接受教育培訓。而他們沒有足夠的財力和精力,企業又擔心他們就業的流動性,不願意組織培訓,導致他們的技能和素質達不到勞動力市場的需求。

2.流動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缺失。接受義務教育是每個學齡兒童的權利。但目前的義務教育由地方政府分級管理,按照戶籍集中招生。很多地方沒有將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義務教育體系。盡管中央三令五申。如果農民工子女想進城市學校,每學期還是要交壹定的借讀費。很多人不得不把孩子送到農民工子弟學校,而農民工子弟學校因為得不到當地政府的財政支持,不得不依靠高額的費用來維持運轉,這就增加了農民工子女的教育負擔。據不完全統計,2004年,北京市6-14歲農民工子女超過65438+萬人,其入學率僅為12.5%。可以說“當前農民工子女的教育狀況完全復制了我國城鄉之間的不平等關系,也損害了基礎教育的義務、公平、完整的原則”。

二、農民工權益受損的根源

農民工權益受損涉及社會方方面面,既有戶籍制度、法律制度、教育管理、媒體報道等外因,也有農民工自身的原因。

(壹)戶籍制度的歷史原因。農民工是二元戶籍制度和市場經濟相結合的產物。他們的職業是工人,但身份是農民。這種職業與戶籍的矛盾,讓他們在維權時處於弱勢地位。而且因為農民身份,城鎮職工普遍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五大保險時,幾乎完全被排除在外,很少有單位為他們辦理保險。當他們在生活中遇到困難時,不可能有相應的措施及時提供幫助。

(2)現有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法律需要進壹步完善。勞動監察薄弱。中國沒有法律保護農民工的權益。雖然有勞動法,但是很多規定沒有可操作性,也沒有具體的處罰辦法。而且勞動監察部門的執法手段很單薄。年終集中整治欠薪時,執法部門只能幫助農民工討回工資。監管部門雖然有權進入企業檢查,但由於人員嚴重不足,無法實施。據統計,廣東現有專職勞動監察員1161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2500多萬人。平均每個督查員要負責2萬多名職工、近千家企業的監督檢查,遠遠超過國家規定的L:8000的比例,導致督查員疲憊不堪,只靠年底運動式的檢查,也達到了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效果。

(3)農民工自身因素。從整體上看,農民工素質較低,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薄弱。很少有人主動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這就給了無良雇主可乘之機。調查顯示,只有10.2%的人表示對勞動法非常了解,54.1%只是知道壹些,18.7%只是聽說過,但不知道是什麽,甚至還有15.8%。其次,農民工組織化程度低。沒有組織,就沒有權力,沒有話語權,也沒有利益。盡管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四次代表大會的報告肯定了“農民工是工人階級的新成員”,但農民工加入工會的比例仍然很低。

(四)農民工在媒體上缺乏話語權。近年來,雖然報紙數量增加到2000多家,但大多數是面向大眾的晚報和都市報,很少有專門面向農民工的。其中,綜合類報刊留給農民工的篇幅和空間很少。比如2004年的《解放日報》,農民工每月平均發稿量壹直徘徊在1.58 ~ 1.97的較低水平,春節高峰期最高值僅為6篇。三,保障農民工權益的路徑

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農民工的參與。只有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才能激發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壹)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妥善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問題。加快戶籍改革是大勢所趨。雖然國家措施尚未出臺,但各地可以根據實際進行改革,同時協調相關教育、醫療、社保等制度,給予農民工“市民待遇”。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只要有固定住所,有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就可以申請城市常住戶口。至於進城農民工子女教育,各地要順應民心,納入城市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公辦學校積極接納農民工子女;通過設立助學金、減免費用等方式,幫助貧困家庭農民工子女入學;應盡快將農民工子弟學校納入現行管理體系,引導其健康發展,促進其從“合法”走向“合格”。

(2)完善法制,加強勞動執法。雖然《農民工權益保障法》還沒有出臺,但是各地可以根據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不簽合同、收取押金代扣證、延長工作時間、克扣工資等侵犯農民工權益的行為,給出具體的、可操作的處罰標準。對於拖欠工資嚴重的行業(如建築業),也應實行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工程開工前,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工程合同總價的壹定比例繳納保證金,存入主管部門開設的專用賬戶。拖欠農民工工資時,可以先行墊付。同時,相關部門應進壹步加大執法力度。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企業拖欠工資問題。

(3)動員農民工加入俱樂部,借助工會維權。只有把農民工組織起來,依托工會這壹載體,他們的利益表達和維護才能合法化、制度化。各級工會要積極向農民工宣傳工會法和勞動法,提高他們的工人階級意識,鼓勵他們加入工會。同時,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對其進行動態管理,將其參保、調動等信息錄入計算機。轉出方只需憑身份證從轉出地工會網絡系統調出信息,即可獲得新的會員卡,以便壹次入會,在本市工作期間有效。

(四)保障農民工的文化教育權利。保障農民工文化權利主要包括豐富其業余生活和落實其職業培訓權。豐富農民工的文化生活,要用發展的眼光讓流動圖書館、流動電影院、專場演出走進他們;公園、體育場、歷史遺跡和其他文化設施向他們開放;還要強制企業將農民工文化生活消費納入生產成本,接受社會監督。同時,針對許多農民工因缺乏技能而“找不到工作、無法致富”的情況,采取“政府推動、社會承辦、各方合作”的方式積極引導他們參加職業教育培訓,經費由政府、企業和農民工個人共同承擔;教育主管部門也要積極整合現有培訓資源,打破地區和部門所有制界限,充分發揮高校、職業技術學校和各類培訓機構的作用,增加培訓項目,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幫助農民工用最低的成本學到最實用的技能。

(5)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安全網。大多數農民工從事的是又累又臟又危險的工作,他們極有可能受到工傷和疾病的困擾。將他們納入社會保障網絡,有利於社會穩定。目前農民工養老保險整體參保率僅為15%左右,廣東、大連等部分地區參保率僅為20%左右。另壹方面,由於基本養老保險不能跨地區轉移,壹些地方參保的農民工紛紛退保。比如東莞2004年40萬農民工退保,平均參保時間只有7個月。這不僅是因為農民工對參保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也是因為現行制度不足以讓他們信任。就目前條件而言,在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時,應充分考慮農民工的特點和需求,實施分層分類保障策略,將穩定就業(正式就業、建立勞動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5年以上)的農民工納入現行制度,參加城鎮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保險;對於不穩定就業(簽訂短期合同、頻繁流動、從事各種靈活就業),采取過渡方式。除了現有的工傷、失業保險規定外,可以先建立養老保險個人過渡賬戶,以後再進行社會統籌。

(6)建立農民工常態化媒體報道機制。建立常態化的媒體報道機制,還原農民工生活的原生態,多報道農民工中的先進事跡和人物,讓他們發出自己的聲音,享有話語權。鑒於農民工權益表達載體的稀缺性,政府必須給予媒體適當的政策支持,鼓勵其為農民工開設專欄、專版或專門頻道,為其宣傳、解讀政策,使其了解當地勞動力的需求和政府的態度。此外,媒體應積極接受農民工的新聞報道,及時曝光拖欠工資等侵權行為,協助農民工維權。

  • 上一篇:巧奪天工——中國古代鑄劍
  • 下一篇:如何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法治創建活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