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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火災發生後,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的基礎上,依法認定責任人責任的行為。

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7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火災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四類。?

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有三個明顯的特點:

首先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因《消防法》的授權而取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是我國實行現役制度的部隊,是我國武警的組成部分。由此,中國的消防工作形成了非常鮮明的“軍事執法”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火災發生後,由於火災的破壞和滅火的破壞,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世界性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高的技術手段來實現,這使得基於火災原因調查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質。正確認定責任,除了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能夠正確分析火與火三要素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全面掌握消防行政法規)外,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熟練掌握歸責原則。

能夠正確分析引起火災的責任人的行為(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後果之間的法律因果關系。法律責任知識的掌握和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者的基本素質。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火災事故引發的民事糾紛往往以此為依據,使得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實際上具有確定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效力。

由於現役部隊特殊的管理體制和頻繁的流動,認定火災事故責任的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始終不盡如人意。

此外,火災原因調查從業人員數量少(全國約3000人),任務重(2005年第壹季度發生火災98280起),設備差(基層組織幾乎不配備任何技術設備),專業機構少(全國只有4個專業消防研究所)。

其中只有壹項側重於火災調查),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只有四種責任類型,沒有對每種責任進行界定)。目前,我國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現狀不容樂觀,嚴重滯後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擴展數據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是什麽?

對於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存在完全不同的看法。著眼於其主體的特殊性和科學性,公安部認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壹樣,是技術鑒定,不是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但部分法律界人士著眼於主體的行政主體資格和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質,認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屬於行政確認。

這種差異體現在司法實踐中,表現為有的法院受理並判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政訴訟,有的法院以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為由不予受理。

首先要肯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是技術鑒定,而是行政行為。《消防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根據這壹授權,公安消防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根據《消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火災事故發生後,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對火災原因和火災損失的調查,認定火災事故的責任,因此認定火災事故的責任是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定職責。

因此,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壹種什麽樣的行政行為?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搞清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對象是什麽,有什麽樣的法律後果。?

顧名思義,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就是認定誰有責任,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通常意義上的責任有三層含義,第壹層是“義務”,第二層是“過錯”和“譴責”,第三層是“懲罰”和“後果”。

法律意義上的責任通常指第三種含義,即違反法律規定或特定法律事實出現時,責任人應承擔的消極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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