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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有哪些特權制度,唐朝的司法機關制度?

1,“武德之法”——唐高祖武德時期制定。* * * 12500條,大部分采用隋朝皇帝在位時的法律。

2.唐太宗《貞觀-李世民法》在《武德法》的基礎上命孫昌戊己等人修改,仍為12條、500條,在隋開帝法律的基礎上有了較大的變化,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

3.永輝律——唐高宗永輝年間,永輝律是在貞觀律的基礎上制定的。此後,500條法律被逐壹註釋並附在法律上,這就是亦舒。法與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稱為《永徽法書》,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後人也稱之為《唐律論》。

4.唐玄宗年間制定的《唐六典》,涵蓋了國家機關職責和活動的方方面面,是中國封建社會最早的綜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法制度》——張奎主編唐玄宗。即同壹性質的法律、法令、案例、表格混合在壹起的壹種代碼形式。

第三,唐朝的法律形式

1,法律——是刑法,相當於現代刑法典。

2、秩序——是關於國家制度和基本制度的法規。

3、網格——是國家機關和部門在日常工作中依據的行政法規。

4、類型——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序。

第四,唐代刑法的原則

劃分公共犯罪和私人犯罪;自首減輕處罰;* * *罪犯與其他人區分開來;犯兩次以上罪,較重的是理論;累犯加重;同居和隱瞞;類比;減輕對老年人和年輕人的懲罰;處理涉外案件的原則;同罪不同罰;區分故意和過失。

五、《唐律十二章》的內容

1,第壹個著名的例子:57條,是關於刑罰種類及其適用的壹般原則,是唐律的總綱,相當於現代刑法的總則。

五刑——即鐐銬、棍棒、徒刑、流放和死刑。

十惡——謀反、謀反、謀大逆、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

八議、請、減、贖、官、免——各級官僚的法定特權。

刑法原則——公私分明;自首減輕處罰;* * *罪犯與其他人區分開來;犯兩次以上罪,較重的是理論;累犯加重;同居和隱瞞;類比;減輕對老年人和年輕人的懲罰;處理涉外案件的原則;同罪不同罰;區分故意和過失。

2.第二章,衛班:33條,主要是關於守宮和守關津要塞的條例。

3.第三篇:59條,主要是懲治官員違法失職的規定。

4.第四章家庭婚姻:46篇,主要是關於戶籍、農房、稅收、婚姻家庭。

嚴格保護封建國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權

嚴禁離家出走,偷稅漏稅。

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系——離婚以七婚八義為條件;財產繼承采取兒子平分制,貴族身份繼承權只屬於長子長孫。

5.第五條,馬廄和倉庫:第二十八條,是關於牲畜和倉庫的管理。

6.第六章:第二十四條,主要是關於征兵、調兵和建設的規定。

7.第七章賊賊:第五十四條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和地主階級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財產不受侵犯。

以謀反、叛亂、叛國罪嚴懲危害封建政權和皇帝特權的行為。

嚴懲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盜竊罪定義明確——盜竊、搶劫、防盜

禁止買賣人口。

8.第八章打架訴訟:第六十條,關於打架傷人、控告申訴的規定。

9.第九章欺詐:第27條是關於欺詐和偽造的。

10,第十篇雜項法:第六十二條,不便列入其他條文的犯罪,全部列入本條,包括買賣、借貸、市場管理、通奸等方面的犯罪。

11、第十壹條死刑逮捕:第18條,關於追捕逃犯、抓獲罪犯、逃犯的規定。

12,第十二章越獄:34條,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的規定。

六、唐律的主要特點和歷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點

(1)詳細規格和簡要章節

(2)經典治國,刑罰並用。

(3)諸法並用,懲罰為主。

(4)以禮制刑,禮法合壹。

2.唐律的歷史地位。

(1)唐律是壹部完整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封建法制發展的歷史長河中處於重要的歷史地位。

(2)唐朝的法律也對亞洲許多國家的封建立法起到了重要的示範作用。

八、《唐律》對物權和債權的規定。

1,關於財產權——唐律嚴格保護壹切人對物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嚴禁他人侵犯;明確取得物權的條件。

2、關於債權——唐律規定買賣、借貸、租賃、委托債務的關系;規定債務擔保制度。

九。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

(1)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刑部、禦史臺。

(2)三審制——大案由大理寺、刑部、禦史臺審理。

(3)本地司法機構——行政長官也負責司法工作。

2.訴訟制度

(1)管轄權——各級司法機關的管轄權是根據犯罪區域、犯罪的嚴重程度、被告人的身份來劃分的。

(2)檢舉——對不法分子的檢舉、告發、告發。

(3)審判——以原告的訴狀為準;采取五次審理的審判方式,同時以多項證據定罪;“根據口供定罪”,但禁止任意刑訊逼供;規定的回避制度;法官的判決必須是“引用的、命令的、具體的、正式的”;“防禦”;司法人員不得對應當“說”或者“報”的案件任意作出判斷。

(4)執行——監禁要送到交付地,執行死刑要報皇帝批準。

3.監督機關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禦史臺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國家各級官員是否守法。它由臺院、殿院和茶院組成。臺院和殿院的審查人員主要糾察中央和北京的各級官員。察院禦史巡視各縣市,糾察地方官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歷史人物

【太宗】(599-649)唐高祖的次子李淵,李世民人。隴西(今甘肅臨洮縣)滴道人。隋末,隨父李淵出兵反隋。唐朝建立後,封他為秦王,任命他為書臣。武德九年(626),發動“宣武門之變”,取得太子地位。次年,繼位,建立元朝。他在位期間推行了壹系列政策和措施,創造了“貞節之治”。在法律思想方面,他尊儒並吸收法、道思想,牢固確立了中國古代儒道結合的思想路線。

具體表現為:(1)德治禮治,註重教育。認為自古以來仁義治國,國家長治久安;而法治,存壹時之弊,國家很快就會滅亡。(2)加強立法,力求簡便。他登基後不久,就命令大臣修改法典。武德七年頒布武德法,貞觀十壹年頒布貞觀法。在修法過程中,刪繁就簡,去重就輕。(3)獎懲要明確,不能有差別。他認為賞罰得失事關國家安全,要“脫離法律”,賞親戚遠,罰親戚貴。李世民特別註意克制自己的感情,帶頭遵守法律,避免用自己的主觀意誌代替法律。(4)加強復核,控制死刑。貞觀元年,中央對死刑實行合議,開創了封建法律史上的“九臣議刑”制度。

孫昌無極(?-659)唐初大臣。河南洛陽。隨著李世民的征服,成就卓著。公元626年,他參與策劃並發動了“宣武門之變”,幫助李世民奪取皇位。他奉命與方等人壹起修訂《唐律》,逐條解釋《唐律》,成為中國完整的封建法典。後來因為反對武則天當皇後,被誣陷叛國,流放貴州,被迫上吊。

在法律思想方面,秉承封建正統儒家法律思想,是集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代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構建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封建法律理論體系的主要代表之壹。

主要觀點如下:(1)主張儒法合流。他以儒家經典為基礎,以儒家封建原則為指導,探討唐律條文,完成了封建法典儒學化的進程。(2)主張維護封建等級特權制度。解釋唐律規定的特權保護制度。。(3)主張刑罰為犯罪。主張官員嚴格依法判案,罪有應得。(4)主張清除官僚主義。在法律討論中,強調官員要“導道德禮儀,移風易俗”。對壹切貪贓枉法的行為,都要追究刑事責任,按罪論處;對於負有監管責任的官員在職務上犯罪,應當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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