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元首:
聯邦委員會主席是瑞士的國家元首,每年由7名聯邦委員輪流擔任,任期壹年,壹般由上壹年的副主席升任。
憲法:
瑞士有三部憲法。第壹部憲法制定於1789年,第二部憲法產生於1815年8月。它的正式名稱是“瑞士二十二州聯邦條約”。受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上述兩部憲法都遠非盡善盡美。瑞士現行聯邦憲法於1848年9月由聯邦“政治委員會”通過,並於1874年全面修改,進壹步加強了軍事和法律方面的中央集權。1891將“公民的倡議權”寫入憲法,1947補充了保護經濟的憲法條款。65438年至0967年,聯邦議會根據國內外形勢的變化,決定對憲法進行全面修改。次年,壹個由前外長沃倫為首的40名專家組成的工作委員會成立,負責這項工作。近年來,盡管議會多次提及此事,但新憲法草案仍未提交議會討論。
現行的瑞士聯邦憲法規定,瑞士是壹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的聯邦國家,各州是壹個“主權國家”,是壹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每個州都有自己的議會、政府和州旗。在聯邦憲法範圍內,各州可以制定自己的憲法,但聯邦國家立法對各州都有效。各州憲法必須服從聯邦憲法,聯邦有權監督實施。
聯邦立法的範圍:國際條約、戰爭與和平、對外關系、海關、武器管理、貨幣、郵電和輿論工具(廣播、電視和報紙等。)、鐵路、航空、水運、原子能、國防(國家參與)、度量衡、汽車自行車、民商法、刑法、戶籍、養老喪偶保險、失業保險、動物保護。
聯邦和州* * *的立法範圍相同:鼓勵建築、領土改善、建築道路、道路和橋梁、水力開發和利用、狩獵和捕魚、酒類專賣、疾病和意外保險、工業和商業、傳染病預防和控制、外國人入境和居留、外國人入籍、農業、稅收、公立學校、自然和風景保護。
州立法範圍:宗教、警察(聯邦警察除外)、社會救濟、水壩和森林安全。
城鎮是最基層的政治實體。根據國家關於城鎮的立法,城鎮在管理當地公立學校、公共救濟、水、電和煤氣供應、道路、橋梁、當地警察、公共交通、醫療保健等方面享有主權。
聯邦議會:
瑞士實行兩院制。國民議會是聯邦的立法機構,由聯邦院和國民院組成,擁有同等權力。
聯邦議院由46名議員組成。《憲法》規定,每個州應選舉2名議員,每個半州應選舉1名議員,無論每個州的人口多少。他們在議會中代表各州的利益。聯邦議院議員的任職方式和任期因州而異。其中大部分是直接選舉產生的,而納沙泰爾是由州議會選舉產生的。格拉魯斯、格勞本登和下瓦爾登每三年改選壹次;其他州每四年改選壹次。聯邦官員(聯邦議員除外)可以被選為聯邦議院議員。
根據憲法,國民議會由200名議員組成,議員人數按各州人口比例確定,每個州組成壹個選區。年滿20歲的男女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大致每3萬人可以選壹個,居民少於這個數字的州也有權選出至少壹名議員。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聯邦院議員和聯邦官員不得兼任國家院議員。選舉時間通常在議會任期屆滿當年6月10的最後壹個星期日。國會議員由普選產生,但各州的選舉方式並不完全相同。部分州(烏裏州、上瓦爾登州、下瓦爾登州、內阿本澤州、外阿本澤州和格勞本登州)實行“多數選舉制”,即壹個政黨的票數超過規定比例,就可以占據分配給該州的所有席位。其他各州基本實行“比例選舉制”,即根據各黨得票多少分配席位。
議會兩院分別選舉各自議院的議長和副議長,任期1年,不能連任。壹般由副議長輪流當選議長,然後選舉新的副議長。
議會兩院在3月、6月、10月和12月的第壹周同時舉行為期三周的會議。如果四分之壹的議員或五個州提出要求,或聯邦委員會提議,可召開臨時特別會議。兩院的絕大多數議員都必須出席會議,提案才能得到有效的聽取。議會會議向公眾開放,設有記者席和聽眾席,外交使團成員可以作為觀察員出席。大多數瑞士和外國新聞機構都在聯邦大樓裏有常駐記者。
在聯邦議會的季度會議之前,聯邦委員會(全部或部分)應與聯邦議會的議會小組主席討論壹些重大問題,以便協調他們的立場。議會討論的問題壹般由聯邦委員會和議會常務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提出。通常情況下,兩院議長同意由兩院中的壹個院先進行審議,然後將審議結果提交給另壹個院討論。如有分歧,會重新考慮,分別通過。
如果其中壹個法院最終否決了該法案,該法案就是無效的。如果兩院達成協議,且在規定的三個月內未被異議方發起的全民公決否決,則該法律或決定生效。議會雖然行使通過或否決法律和政策的權力,但沒有最終決定權,議會通過的法案可能會被全民公決否決。
在國民議會議長的主持下,議會兩院每年至少舉行壹次聯席會議。根據需要選舉聯邦議員、聯邦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以及聯邦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任命聯邦法院、聯邦保險法院和高等軍事法院的成員;審議法案(立法),制定聯邦預算,通過決算,行使大赦權,審理對聯邦機構權限的爭議;議會有權宣戰或講和。在戰時,它可以選舉壹名將軍作為總司令來指揮整個軍隊。但重大問題,如全部或部分修改憲法、通過與憲法有關的法律、簽署有效期超過15的國際條約或加入國際組織等,仍需經兩院通過後提交全國公投。會員有權提出個人倡議、問題、請願、緊急建議等。向聯邦政府,政府必須給予書面或口頭答復。
聯邦兩院選舉自己的常設委員會,任期四年。
國務會議常務委員會有:財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政府工作)、請願和國家憲法審查委員會、外事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科學研究委員會、軍事委員會、公共衛生和環境保護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保險委員會、能源委員會和建設集團。
聯邦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有:州憲法監督和選舉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請願委員會、外貿委員會、酒類(專賣)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軍事委員會和科研委員會。
此外,議會可以根據需要臨時成立相應的專門委員會,處理某些具體問題。壹般所有議會事務都由上述常設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事先討論,然後提交兩院全體會議進行實質性辯論和決定。議會閉會期間,兩院常務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審議法案,但無權做出決定。受兩院議長委托,議會秘書長負責處理議會日常事務。
瑞士聯邦議會從兩院議長到壹般議員都不是專職的。他們通常從事各自的職業,根據會議的持續時間給他們發放津貼。如果他們的收入受到議會工作的影響,他們可以獲得額外的損失補貼。對國民議會議員的補貼由聯邦政府支付,而對聯邦議會議員的補貼由各州支付。會員補貼根據通貨膨脹指數自動調整。議會開會時,議員享有“豁免權”。
根據憲法,只有在聯邦議會兩院擁有5個席位的政黨才能組建獨立的議會黨團。少於這個數字的人可以與其他政黨組成議會黨團。1995年6月大選後,形成了以下八個議會黨團(括號內為兩院各議會黨團席位數):社會黨(62)、激進民主黨(61)、基督教民主黨(49)、中間民主聯盟(38)和綠黨(165438)
聯邦委員會:
根據憲法,聯邦委員會,即聯邦政府,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在議會的監督下,它負責聯邦的內部和外部安全,維護國家的獨立和中立;保護聯合會在國外的權益,負責對外關系;在議會兩院享有協商權,可以對議會審議的法案和議會常務委員會即將提出的法案提出建議;向議會提交法律或法令草案、年度預算和決算,作國內外形勢報告,提出工作建議;確保州憲法的實施和領土安全;審查各州制定的法律和法令,各州之間或各州同外國簽訂的條約,監督各州有關部門的工作;領導和協調聯邦各部的工作;戰時向軍隊發布動員令。
聯邦委員會的具體管轄範圍包括外交、國防、財政、金融、貨幣、司法警察、海關、鐵路、郵電、能源、環境保護、衛生、國土規劃、國家公共工程、疾病和意外保險、老年和喪偶保險、勞動和失業保險、保護租房者和消費者以及價格監督。此外,蘇黎世聯邦理工學院和洛桑聯邦理工學院,職業教育,外國人在瑞士的居留和就業,以及瑞士僑民在國外的管理也由聯邦負責。
聯邦委員會7名成員由聯邦議會兩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議會隨後從7名聯邦議員中選出聯邦委員會主席(即聯邦主席)和1名副主席。7名聯邦議員經協商決定擔任7個聯邦部委的部長,按照當選聯邦議員的時間順序輪流擔任聯邦主席。任期為壹年,不得連任。任期屆滿後,將在議會冬季會議上進行正式選舉,晉升聯邦委員會副主席,選舉新的副主席。
聯邦委員會的七名成員是七個部的部長,行使集體領導權。七名聯邦議員也是另壹個部門的部長級代表。當聯邦議員因故不能主持本部門工作時(如因病外出訪問),部長代表會出面代為履行職責。
如果聯邦議員在任期內因任何原因辭職,他所屬的政黨應首先提出繼任人選,與其他執政黨協商,征得各方同意,然後由議會兩院進行正式選舉批準。壹旦通過協商確定了七位聯邦委員負責的部門,他們在這個任期內壹般都是穩定的,即使很少變動。如果部長職位因辭職而暫時空缺,先前當選的聯邦議員有權在補選前優先考慮空缺的部長職位。雖然還需要議會選舉確認,但只是履行法律程序。
聯邦總統在國外代表國家,向國外派遣使節,從事接受國書等外交禮儀活動。在國內,他負責主持聯邦委員會的會議,但沒有裁決權。瑞士聯邦主席的權力極其有限。他既沒有國家元首的權限,也沒有政府首腦的權限,只是履行壹些代表職責。瑞士真正的國家元首是由七名成員組成的整個聯邦委員會。聯邦主席壹般不出國訪問。如有必要,只會以其大臣的身份出現。外國元首對瑞士進行國事訪問時,由7名聯邦委員集體接待。
聯邦委員會的七名成員相互協調,實行集體領導,成員的權力是平等的。聯邦政府每周舉行壹次例會,討論並決定其職權範圍內的重要事項。雖然聯邦委員會的每個成員都擔任某個部門的部長,但他無權對這個部門的重大問題做出獨立的決定。而是必須由聯邦委員會指定的三人小組對他進行研究,然後提交給聯邦委員會討論,並且必須獲得多數人(至少四名成員)的同意才能生效。
聯邦委員會現在有13個三人組,包括外貿、經濟政策、金融、外交、軍事、科研問題、農業、交通、領土改善、能源、聯邦和州任務分配、輿論工具和地區政策。三人小組的成員都是聯邦成員,每個小組有1個主席。每個聯邦成員參加3-9個與本部門有關的小組的工作。
根據憲法規定,瑞士議會在選舉7名聯邦議員時,任何壹個州都不能同時有2名聯邦議員(聯邦議員所屬州的含義壹直以出生地論,1987改為我從事職業和政治活動的地方),因為它必須考慮到整個聯邦委員會的組成在語言、宗教信仰、地區和政治傾向等方面都要平衡。從地域上來說,由於1848,通常有1個聯邦委員來自瑞士最大的三個州(蘇黎世、伯爾尼和沃),其中壹個較小的州可能幾十年都無法擔任壹個聯邦委員。目前瑞士的7名聯邦委員來自4大政黨,分別是激進民主黨、基督教民主黨、社會黨和中央民主黨聯盟。
瑞士聯邦議員的位置很穩。只要我不主動辭職或者我的黨不要求我辭職,我就可以繼續任職到法定退休年齡。聯邦議會有權否決聯邦委員會的壹項措施或法案,但不存在對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彈劾政府的問題,也不存在迫使壹名聯邦議員辭職的可能性。聯邦委員會從未提出辭職,但它無權解散議會。即使壹名聯邦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改選他人,政府的政策也不會相應改變,他的下屬也不會受到懲罰。政府的人員相當穩定,很多重要的職位都是專家連任多年的。
在7個聯邦部委中,只有外交和經濟兩個部委各有1個相當於常務副部長的國務秘書。聯邦的七個部分是:
聯邦外交部的組織:外交部長、外交事務國務秘書兼政治司司長、辦公廳、國務秘書處、政治司、瑞士駐外外交和領事使團、國際法司、發展與合作司。
聯邦內政部組織機構:聯邦內政部長、辦公廳、聯邦性別平等辦公室、聯邦文化局、國家水文地質地質局、聯邦檔案局、瑞士氣象局、聯邦衛生局、聯邦統計局、聯邦社會保險局、聯邦科學研究局、聯邦科學與教育局、聯邦軍事保險局、聯邦科技領導小組(直屬聯邦委員會)。
聯邦司法警察局組織機構:聯邦司法警察部長、辦公廳、聯邦司法局、聯邦警察局、聯邦外事局、聯邦檢察院、聯邦私人保險局、聯邦土地規劃局、聯邦調查局、難民辦公室、聯邦知識產權研究所和法律調解研究所。
聯邦國防、民防和體育部的組織機構:部長、辦公廳、聯邦測繪局、最高軍事法院、體育局、民防局、總參謀部、陸軍部、空軍部和裝備部。
聯邦財政部組織機構:聯邦財政部長、辦公廳、聯邦金融事務管理局、聯邦人事局、聯邦保險管理局、聯邦稅務局、海關總署、聯邦酒類管理局、聯邦信息局、聯邦建設和後勤服務局、銀行委員會、聯邦金融監督局、兩院財政委員會秘書處。
聯邦國民經濟部組織機構:聯邦國民經濟部部長、經濟國務秘書兼經濟總局局長、辦公廳、價格監督局、經濟總局、勞工部、經濟促進司、世界貿易司、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司、壹體化辦公室(與外交部壹起設立)、特別任務辦公室、聯邦農業局、政策指導司、管理和特別服務部、壹般生產司、直接支付和農業結構綜合司。壹般研究、培訓和咨詢部(包括:阿旺斯聯邦種馬場、聯邦畜產品研究所、聯邦農業生態與栽培研究所、聯邦乳制品工業研究所、聯邦水果葡萄種植與園藝研究所、聯邦植物栽培研究所、聯邦農業經濟與技術研究所)、聯邦獸醫局(包括:動物保健部、肉類衛生與屠宰部、動物保護部、國際交流部、病毒性疾病與防疫研究所)、聯邦職業培訓與技術局。
聯邦交通、郵電和能源部組織機構:聯邦交通、郵電部長、辦公廳、聯邦交通局、聯邦民航局、聯邦水利和經濟局、聯邦能源局、聯邦公路管理局、聯邦交通局、聯邦環境、森林和景觀局。
政黨:
瑞士是壹個多黨制國家,有30多個政黨,包括社會黨(德語區稱社會民主黨)、激進民主黨(簡稱激進黨,德語區稱自由民主黨)、基督教民主黨(簡稱基督教民主黨)、中間民主聯盟(德語區稱瑞士人民黨)、綠黨、民主自由聯盟(又稱自由黨)、獨立聯盟和瑞士。目前,排名前四的政黨占據議會70%以上的席位,即200名國民議會議員中的57、44、34和365,438+0席;在聯邦議院的46名議員中,他們分別占據517、15和7個席位。從1959開始,這四個政黨聯合執政。在七人聯邦政府中,激進民主黨、基督教民主黨和社會黨各有兩名聯邦議員,中央民主黨聯盟有1名聯邦議員。瑞士的政局多年來相當穩定,因為反對黨力量薄弱,不足以影響政府的政策,有利於保持政策的連續性。
社會團體:
工會聯合會
瑞士農民聯合會
瑞士工商業聯合會
瑞士婦女組織
瑞士青年組織聯合會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直接民主:
瑞士實行不同於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主制度,即“全民公決”和“人民倡議”形式的直接民主。這是瑞士政治制度在聯邦制之外的另壹個特點,即瑞士公民通過對國家內政外交的壹些重要問題行使投票權和倡議權來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早在1874年,這種直接民主就被載入了聯邦憲法。
(1)公投,又稱公投。該法案由政府或議會提出。根據聯邦憲法的規定,任何全面或部分修改憲法和通過與憲法有關的法律,以及簽署有效期超過15年的國際條約或加入國際組織,都必須經過全國公民投票和公民與各州雙重多數的批準才能生效。
(2)人的能動性。這壹動議是由人民提出的,即政黨、團體或公民如果想修改憲法、在聯邦憲法中增加新的條款或提出新的憲法文本,可以發起全國性的人民倡議。如果在倡議之日起18個月內獲得18萬個簽名,人民倡議可以提交給聯邦辦公室,聯邦政府有義務接受該提案,並在壹年內提交給議會。議會決定後,可按原提案或同時提交全民公投,經選民和各州同意後才能通過。
如果對聯邦法令或議會決議有異議,可以在90天內組織5萬人簽名,或者8個州聯合簽名,可以要求公投。瑞士已經修改了憲法,並計劃增加人民倡議的合法簽名人數。
聯邦憲法還規定,戰爭期間,聯邦政府擁有全權,所有法令都可以不經全民公決通過。在和平時期,在緊急情況下,聯邦政府也可以不以緊急法令的名義將其提交全民公決。然而,這樣的法律只有壹年的有效期。如果壹年後被全民公決否決,該法令將不再有效。正常情況下,在聯邦範圍內每年舉行四次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