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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傳統與現代法治關系研究論文

法律傳統與現代法治關系研究論文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礎是“天人合壹”的哲學。在中國傳統世界觀中,人的領域和自然領域是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古代人對自然的普遍理解是和諧。以下是我為妳收集的壹篇關於法律傳統與現代法治關系的研究論文,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傳統與現代法治關系研究論文1摘要:現代法治理念的引入與培育。必須在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下,以壹種可以接受的方式進行,才能真正操作和實現中國現代法律制度與傳統法律文化的融合。因此,如何看待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的關系,為世界文明的發展提供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文化模式,是這壹過程中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法制現代化;法律文化;法律傳統

第壹,把握法律傳統與現代法治的關系

(壹)法律傳統的內涵

法律傳統作為壹種社會事實,有其客觀的歷史必然性,與傳統法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法律傳統體現了某種從過去到今天仍在發揮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文化。作為壹種影響深遠的精神因素,它經久不衰,成為現代人法律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但是,傳統法是人類社會歷史進程中形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範,是過去壹定時期內客觀存在的法律文化,但在現代條件下已不再作為壹個整體存在。

(二)法律傳統的深遠影響

隨著社會的不斷演進和變化,法律傳統逐漸形成為壹種歷史文化力量,深深植根於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心理、觀念、習慣和行為之中,成為社會成員信仰和認同的載體。因此,法律傳統不僅構成了新社會法發展的歷史起點,而且影響著當前社會法律發展的各個領域,制約著壹個社會法律文化的長期發展進程,並有形或無形地影響著社會法的未來走向。

(三)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 * *的共同探索。

從法律的可移植性來看,法律文明包含壹些普遍的、普遍的要素。從法律文明的普遍性來看,法律制度作為人類文化的壹種形式,是有可能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的。因此,我們既不能忽視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也要基於人性關註它們的相似性,努力在人類文化的差異中尋求各種可能的互補性,最終通過理解和化解實現溝通。法制現代化是壹個以現代法治社會為價值取向的過程,體現了現代法治價值拓展的趨勢。

第二,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律制度的融合

(壹)和諧價值取向下的糾紛調解機制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礎是“天人合壹”的哲學。在中國傳統世界觀中,人的領域和自然領域是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古代人對自然的普遍理解是和諧。在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對於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立法和司法實踐都傾向於通過調解解決。因為調解機制可以為當事人節省糾紛解決的成本,減輕當事人和司法部門的訴訟負擔,防止矛盾激化,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人際關系的和諧。關系作為壹種文化現象,可以在商業交易中產生特別重要的信任,降低風險,從而成為“社會資本”中有價值的壹部分,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當代中國創造的人民調解制度甚至在國際上贏得了很高的聲譽。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甚至在1980年9月起草了《調解規則》。中國人民創造的人民調解方式已被聯合國法律組織接受為綜合治理的指導原則之壹。

(2)加強對人權的保護。實現現代法治與傳統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先秦文化仍然可以成為指導人們行為的規範。人權包括人道主義、和諧和法治。中國傳統社會並不缺乏人文精神和大同精神,而且相當豐富。中國缺乏的法治精神。它需要從傳統法律文化的人道主義和大同精神中得到弘揚。雖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沒有法權觀念、法治精神和人權觀念,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蘊含著豐富的道德主義和和諧理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斷,尊重人的價值。儒家人人愛我,我愛別人。在道教中,“道”是天地主宰的思想,佛教提倡“兼愛”幫助眾生,不僅有利於促進人權。

促進守法意識意義重大,可以統壹和提升人權思想。傳統法律文化主張通過道德教育提高人們的人權意識。儒家主張道德教育。特別是對掌權者的道德教育,“君子之德為風,小人之德為草,草上之風必抑”,說明道德教育的對象首先是統治階級,其次是普通民眾,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就會形成。

“仁”、“禮”、“道”等傳統文化的合理內核應與新的時代精神相結合,好的理念與社會主義制度相結合,必將使人權理念煥發出新的活力。為了在現代法治中建立有效保護人權的法律制度,就必須對人表示關心和尊重。目前,在刑事立法中,采取罪刑法定原則和疑罪從無原則,改善監獄環境,改善罪犯服刑條件。在民商立法中,應切實保護弱勢群體的訴訟權利,增加可執行、可操作的法律規定,加大對違法商家的打擊和懲罰力度,弱化弱勢群體的舉證責任。在訴訟程序中,它強調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證據立法上,立法註重了犯罪嫌疑人的沈默權,增加了律師查閱和介入案件的權利。

(3)註重道德教育、社會綜合治理和預防犯罪。

在中國傳統法律體系中,法律與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以道德為支撐,道德幾乎成為法律的體現。刑罰執行的目的是實現道德教育的要求。這在壹定程度上導致了對法治的輕視和懷疑,也為法律領域的人治傾向提供了可能。但另壹方面也反映了人們對誠實正直、善良正義、安全和諧、社會福祉的追求。同時,它作為評價人們行為合理性的尺度,可以借助人們公認的原則和標準,在現代社會中對法律規範起到補充作用。使道德約束和法律指示相互協調,相輔相成,發揮社會控制的作用。

法律傳統與現代法治關系研究論文2關鍵詞:法家思想,現代法治影響

摘要:馬克思說,“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不是隨意的,而是在他們直接遇到的東西中?在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既定條件下創造的。”現代法治是人類文明全面發展的產物,壹個國家能否順利走向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歷史文化的影響。在中國傳統的思想流派中,法家最重視法律,早在兩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思想。但其基本價值和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中國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反思中國古代法家思想具有積極意義。

介紹

眾所周知,法家主張“依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那麽,古代法家思想對於今天的中國法制現代化是否仍然是壹種寶貴的傳統文化資源呢?本文首先論述了法家思想的進步性和積極意義,這與我們當前迫切需要建設的現代法治是相通的;再看法家思想傳統的缺陷或局限,使其必須改革,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繼續發揮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概論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也是對法律研究最多的。他們探討了法的起源、本質、功能以及法與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權力乃至人口與人性的關系,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1.1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立法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來制定,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制定的法律才能稱為“法律”,體現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2“愛恨情仇”的人性理論

法家認為,所有人都有“喜利避害”或“趨利避害”的天性。商鞅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民可治之。(1)“韓非進壹步把“愛恨情仇”的人性發展為自私的“自我關懷”。

1.3“違法古,不遵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所有的法律和制度都應該隨著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他們既不能後退,也不能停滯不前。

1.4法、術、勢相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沈導、沈步海分別主張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色。法是指完善法制,勢是指君主的權力,要獨攬軍政大權。藝術是指控制大臣、掌握政權、執行法規的策略和手段。

1.5非常重視法律的作用

按照法家的說法,第壹個功能是“定紛”,即明確事物的歸屬。第二個作用是“立功畏暴”,即鼓勵人們立功,讓那些無法無天的人感到害怕。

在這裏,我想從另壹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律具有普遍的制約功能,不僅約束臣民,甚至包括君主本人。它強調法律的文化性,使法律的運行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被認為有利於防止偏袒。所有這些都表明,法家強調由國家暴力支持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相結合的治國方略,但他們的“法”、“術”、“勢”並無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國手段。壹直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充分顯示了法家對以“法”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的形成,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中國奴隸制的改造和封建大壹統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對後世法治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2.1法家重視法律的客觀性。

2000多年前,法家思想家就認識到法律是規範和衡量人們行為的客觀公正的準則,因此把法律比作度量衡。《管子》說:“大小也,繩墨也,規矩也,秤石也,鬥也,角也,謂之法”;"執行法律和法令的人、官員和人民都遵守規則."。

2.2法家強調法律的強制性。

法家非常重視“法”與“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法律區別於道德或“禮”等行為準則的最重要特征是,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違反法律的後果是國家施加懲罰。《萬事皆有錯》說:“修法者,憲令於官,賞罰須於民心。賞依慎法,刑亦加於奸令。”

2.3法家重視法律的穩定性和統壹性。

由於法律是向人們傳遞行為準則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法律條文的要求相互矛盾或多變,人們就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就無法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所以特別強調法律的統壹性和穩定性。

2.4法家註重法律的權威。

法家思想的壹個關鍵特征就是極力主張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強調民眾、官員乃至君主都應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管子》說:“有活法,守法,守法。夫生法,守法者亦臣,法亦為民。這叫大支。”

2.5法家強調法律的普遍性。

法家的壹個核心主張就是法律應該成為壹種文化並公之於眾,使之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下是很有進步意義的。法家認為法律應該成為壹種文化並公之於眾,應該嚴格執行。其運作應具有高度可預測性,不應被官員任意使用。

從上面論述的法家傳統的積極價值,可以看出法家對法律的重視。他們極力主張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強調民眾、官員乃至君主都應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主張法律要公布,要清晰易懂,從而主張法律要成為壹種文化,要公之於眾;強調法律運行的可預見性,主張“有獎必罰”;重視法律的強制性,提倡“法”與“刑”相結合;註重法律的客觀性,認為它是公正、誠信的客觀標準;強調法律的統壹性和穩定性,反對頻繁修改法律等。,都與中國迫切需要的現代法治有相通之處,特別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高度規範化運作。但在本質上,法家思想不同於現代法治理念,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因此,為了在我國建立現代法治,有必要對近代的法家思想進行反思。

3.法家思想的負面影響。

法家是中國傳統學派中最重視法律的,他們對法律的研究也頗有成效。當代美國學者皮·文瑞高度概括了“形式淺”的法治理念,即統治者的權力不是任意使用的,而是依法行使的,其對立面是人治。基於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我們應該說,法家對法律的理解大體符合上述“形式而淺薄”的法治觀。即法家重視法律規則,強調法律對政治和社會的高度規範,註重以“法”治國。但是,現代法治必然要求“實質性的、深層次的”法治,它與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人權理念是相輔相成的。可見,法家的基本價值觀和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中國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有必要對近代的法家思想進行反思。

3.1現代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家強調君主至上。

法律至上意味著“任何個人都有高於法律的權威。”①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應把法律至上放在首位。壹切符合人民利益和憲法精神的法律都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權和個人。法家的君權至上觀念與法律至上觀念是不可調和的。權力至上和法律至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和制度。前者以個人權力為權威,賦予最高權力最高和最終的支配權。後者以法律為最高權威,壹切權力都服從法律。兩者在價值取向或實際選擇上都是非此即彼,不存在調和的可能。

3.2現代法治強調權利平等,而法家思想沒有權利平等的概念。

權利平等是指人的權利在整個社會中是平等的,是指所有社會成員在法律地位上被承認是平等的。只有人人平等,個人被排除在法律之外的特權,法律至上和法治才能實現。在法家的思想中,最有可能被視為平等的是他們的“刑無等級”、“法不貴”的主張。我們不能高估它的同等重要性。首先,這個命題沒有把君主納入法律制裁的範圍。其次,從法家的言論來看,他們主張的真正含義是,貴族犯法會受到和普通人壹樣的懲罰。

3.3現代法治強調權力制約,法家主張極端君主專制。

權力制約是指壹切由國家強制保障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其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但是,法家主張的極端君主理論與現代法治的權力制約理論是不相容的。民主和專制是兩種根本對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從來都是和民主掛鉤的。從根本上說,專制制度是違背法治的。法家學說是以維護君權為核心,為君主尋求富強強兵和長治久安之道的壹套政治理論。其最大的特點在於肯定君主的絕對權力。這種極端君主制的理論難以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

3.4現代法治強調權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義務為基礎的。

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與人民權利的關系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性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基於權利的文化的本質是個人權力的具體化和義務的相對性。在這種文化背景下,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和獨立的。法家之所以強調普法,就是要讓人敢於做錯事。也就是說,法家普法的目的是使人“配合”君主的專制統治,也就是韓非所說的“以法教心”。法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是刑法,它從不為人民設定任何權利,人民始終有服從的義務。這些都與現代法治所追求的權利標準相矛盾。

4.結論

要用馬克思主義的歷史觀來理解法家思想,它反映了新地主階級相對於當時沒落的封建貴族和奴隸主貴族的地位,具有進步和創新的意義。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法家對法律的理解總體上符合“形式和表面”的法治觀。法家非常重視法律的作用,尊重法治,特別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高度規範化運作,這與中國目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著共通之處,對社會進步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然而,他的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之間存在壹些不相容之處。從根本上說,現代法治和法家是社會制度中兩個不同的概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征是將法律視為“皇帝實施君主統治的工具”,這與現代法治保障人權、制約權力的精神正好相反。從這個層面來說,法家的“法治”思想是無法與現代法治相提並論的。因此,中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應該正視傳統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現代法治建設服務。

參考資料:

1.王黎明在中國法律改革研討會上的講話摘要載於《法律研究》。

2.張國華《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3.曾《中國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

4.任建新《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基礎知識》,法律出版社,1996。

5.楊·。中國古代法律思想集錦[M].1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

6.屈永華《法家治國方略與秦亡關系的實地考察》,載《法學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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