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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享有哪些人身權利?

法律主觀性:

公民的人身權是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它包括的內容非常廣泛,但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人直接相關的權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等。中國為了切實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專門有壹章規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和民主權利”。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的非法侵犯。違法侵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刑事處分。”根據這壹原則性規定,我國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以下罪名:刑法刑法1。危害他人生命罪,包括:故意殺人罪、過失殺人罪;2.危害他人健康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3.危害婦女身心健康的罪行,包括:強奸、強奸幼女和強迫婦女賣淫;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控制罪、拐賣人口罪;5.侵害他人人格、名譽罪,包括: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6.涉及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傷害罪、殺人罪(含過失)處罰。法律是神聖的。不管是誰,如果不惜“以身試法”,就是隨意踐踏公民的人身權利。

法律客觀性:

婦女的人身權是每個婦女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那什麽是女性的人身權利呢?什麽是女性的人身權利?下面為您詳細介紹。婦女人身權的定義:婦女人身權是指婦女依法享有的壹項民事權利,與婦女本身密不可分,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任何人或組織都不能任意剝奪他們的人身權利或阻礙他們的行使。《婦女權益保障法》完善了第六章(第36條至第42條)的人身權利,加強了對婦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名譽、肖像、隱私、榮譽、人格尊嚴等權利的保護。《婦女權益保障法》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其中第36條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女性人身權的內容: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權是法律賦予的,公民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身體和行為,包括身體自由、婚姻自由、通信自由和居住自由。它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為公民參與各種社會活動和國家生活提供了前提和能力。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除法定的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任何機關都無權經過法定程序拘留、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或者搜查婦女的身體。生命權和健康權。生命權和健康權由兩部分組成:生命權和健康權。婦女的生命健康權是以婦女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即婦女享有保護其生命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8條通過原則性規定和四個禁止性條款,加強了對婦女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為體現婦女人身權的完整性,《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2條第1款加大了對婦女榮譽權和隱私權的保護,特別是關於隱私權保護的規定,填補了我國民法領域隱私權保護的空白。同時,考慮到大眾傳媒在當今信息時代的重要作用,婦女權益保障法強化了大眾傳媒保護婦女人格權的責任,增加了限制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婦女肖像的媒體,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互聯網。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拐賣、綁架、性騷擾、賣淫嫖娼等作出了壹些突破性的規定,為遏制這類醜惡的社會現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禁止誘拐和綁架。針對拐賣婦女以及隨之而來的被拐賣婦女被迫賣淫問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增加了“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的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公安、民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和婦聯組織在承擔解救被拐賣婦女、幫助其康復工作中的重要責任。禁止性騷擾。性騷擾是壹種基於性別歧視的侵權行為,侵害的是女性的人格尊嚴、身體乃至性權利。近年來,性騷擾逐漸成為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主要問題之壹,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關註。因此,根據中國加入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關於“締約國應當采取法律等壹切措施,消除包括性騷擾在內的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要求,《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第40條中明確了“對婦女的性騷擾”原則,並規定了受害婦女的投訴渠道和有關部門的責任。禁止賣淫嫖娼。賣淫嫖娼,顧名思義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間通過金錢、財物發生不正當的性關系,這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l條第1、2款也有明確規定。同時,針對近年來各種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侵害婦女人身權利和尊嚴的現象,《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1條第三款增加了禁止淫穢表演的規定,以遏制此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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