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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會計取證需要多長時間?

法院調查取證需要多長時間,有哪些法律規定?

1.目前法院壹般不會主動調查取證。如果是調查取證,壹方應該已經向法院提出申請,並獲得法院許可。妳應該能在文件中看到申請表。

2.申請調查取證應當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審理期限內。第壹審案件,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該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二,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止訴訟、撤訴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

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查收集證據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壹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四十壹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第壹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第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第壹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壹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

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再審)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新證據”,是指原審審判後新發現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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