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在收取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安排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消防公益事業給予財政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消防公益事業捐贈。消防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公民參加誌願消防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消防服務活動。第七條在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應當建立和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下壹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派出機構及有關部門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並考核完成情況。第九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研究、監督和指導本地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協調解決本地區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第十條市、縣級市、區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派出所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監管、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市政和園林、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教育、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第十壹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規劃、公安等部門編制消防規劃,並納入城鄉規劃。鎮人民政府編制的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內容。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防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同步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各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指導轄區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活動,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協助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災事故善後工作。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居民、村民社區管理和服務體系等自治內容,制定消防安全公約;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協助消防安全檢查,督促火災隱患整改。第十四條業主負責住宅區專有部分和其他建築物的消防安全,全體業主負責建築物部分區域的消防安全。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住宅物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住宅物業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和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並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和管理。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配備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完善消防設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第三章消防宣傳教育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制定消防宣傳教育年度計劃,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基地,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