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少數民族自治。為了充分保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管理自己內部事務的權利,中國政府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為了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法律化,中央人民政府於1952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全國人大於191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頒布了《進壹步實施法》。截至目前,我國已建立155個自治區,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使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享有廣泛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自治權。同時,為散雜居的少數民族的權利制定和采取了保障措施。全國建立了1256個民族鄉。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保障各散居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的決定》。1993年,國務院批準頒布了《民族村行政工作條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條例》,進壹步發展了對散居少數民族權利的保護。
——促進少數民族發展,充分保障他們的發展權。國家盡壹切努力促進各民族的發展和進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國家民委和有關部門制定並采取了壹系列財政、稅收、貿易、扶貧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動員和組織發達地區支援少數民族地區。具體來說:(1)加強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基礎產業發展。(2)發展少數民族地區農牧業經濟。政府通過發放農具、生產資金、減免農牧業稅、發放無息或低息貸款等方式,支持少數民族地區農村經濟的發展。(3)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優惠的財政政策。從1955開始,國家在1964設立了“民族地區補助”、“民族地區機動資金”,采取了提高民族地區財政預備費比例等優惠財政政策。65438到0994,財政體制改革後,原有的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補助和專項資金政策全部維持。(四)鼓勵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貿易,照顧少數民族用品的生產。(五)幫助少數民族貧困地區脫貧。通過10多年的扶貧開發,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的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6)支持和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國家采取了壹系列政策和措施,如在招生時降低少數民族考生的錄取標準,重視少數民族語言教學和雙語教學,如加強少數民族教師隊伍建設,在經費上給予特殊照顧,舉辦民族學院和民族班等,發展民族教育,保障少數民族受教育的權利。
——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保障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新中國成立後,國家制定並采取了壹系列政策和措施,保護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語言文字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遺產,繁榮少數民族的文化藝術事業,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的傳統醫藥和體育,使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得到弘揚,少數民族繼承和發展本民族文化的權利得到保障。
——逐步完善民族法規體系,為保障少數民族權利提供法律依據。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民主法制建設不斷加強,保障少數民族人權的法律體系進壹步完善。截至目前,已經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主體,包括部分地方性法規、126件自治條例、209件單行條例和民族問題法規在內的民族法規體系,為少數民族權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積極開展國際人權交流與對話。為了進壹步向國外介紹和宣傳中國少數民族人權保護的情況,1997編輯出版了《中國少數民族人權概述》壹書,系統闡述了中國少數民族人權保護的理論和實踐。1999與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 *,共同編撰《中國的少數民族政策與實踐》(白皮書)。國家民委積極開展人權領域的國際對話與交流,先後與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幾十個國家就少數民族人權保護問題開展了對話與交流,增進了相互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