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請假卻因“曠工”被辭退打贏了官司,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公司零成本賠償6萬人誤算。
女工楊涵因為不懂法律,知道公司無故辭退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該賠償。但是,她不清楚公司應該賠償什麽,賠償多少。因此,在仲裁和法院審理過程中,該公司態度異常強硬。即使法院決定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楊涵的工資,該公司仍然拒絕接受。
“那些不合理的話是公司員工說的,公司董事長不壹定會這麽做。”北京誌誠公益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於凡表示,與董事長聯系後,對方同意調解此案。然而,事情並不順利。經過多次心理和法律上的較量,公司從最初的不願意出壹分錢改為付給員工6萬元賠償金以避免麻煩。
因病被辭退的女職工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楊涵是壹名普通的女工。2014年6月9日在北京入職本公司後,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即從2014年6月19年6月至2017年6月12年6月。合同規定他的崗位是人事部前臺。
2015年7月下旬,楊涵感到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醫生診斷出她不舒服的原因是懷孕。此時,她28歲。聽到這個消息,不僅她,而且全家都很高興。
然而,幾天後,楊涵出現了胸悶、氣短和下腹疼痛。醫生以先兆流產為由給她開了病假,建議她休息幾天。
楊涵按照公司規定提交了請假條,但讓她沒想到的是,2065438+2005年8月5日,公司以她連續曠工三天為由將其辭退。
“我因為懷孕身體有問題,這個時候公司應該照顧。但是公司不但不照顧我,還以曠工的名義辭退我。是什麽原因?”楊涵走近公司,但沒有人註意她。她給主管經理打電話,對方說:“曠工必須辭退。沒有商量的余地。”
在被解雇的當天,公司停止支付楊涵的工資,並支付她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當這壹切突然發生時,楊涵和他的家人不知道該怎麽辦。
“聽說公司這樣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應該給員工賠償。但是我和家人不知道怎麽申請仲裁,怎麽打官司,提什麽要求,準備什麽證據!”楊涵說,因為她搞不清楚公司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她可以主張哪些法律權利,她進出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兩三次,但都沒有結果。
仔細權衡利益得失
沒有報酬,只是工作。
就在楊涵走投無路的時候,壹個朋友介紹她到了北京誌誠公益農民工法律援助與法律援助研究中心。
在接受中心指派為她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後,於凡律師建議她再聯系公司,雙方和解最好。她聯系的結果不僅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讓她生氣了。
“公司太不講理了,再也沒辦法了。”楊涵說,即使公司現在邀請她,她也不會回去。
於律師告訴她,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她可以選擇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楊涵壹聽,說:“讓公司賠吧!我不能回去工作,也不想繼續履行合同。”
“妳現在需要好好照顧妳的孕期。如果解除勞動合同,只能得到賠償。而這筆錢正好是妳兩個月的工資。”於律師表示,與其這樣,不如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為,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未安排工作期間的全部工資。
楊涵同意按照律師的想法申請仲裁。
開庭時,公司人事經理說:“楊涵不是公司的人。”然而,在大量事實證據面前,仲裁委員會裁定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應向楊涵支付所謂“曠工”期間的工資。
該公司不服判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庭審中,該公司人事經理仍否認公司有楊涵。三番五次之後,法官又問:“妳們單位有楊涵嗎?”公司人事經理也不甘示弱:“可以。但社會上叫楊涵的人太多了,我們也不能確定今天的被告就是楊涵。”
看到公司的這種態度和做法,楊涵覺得自己以前受的委屈沒有委屈!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她打開,仍然決定公司繼續與其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
該單位拒不執行判決。
律師向主席求情。
法院判決生效後,該公司拒不執行。為了快速解決問題,在律師與楊涵溝通後,我想嘗試調解。同時給公司壹個臺階下。
於律師在聯系公司法務部經理時,表達了和解的願望。但對方的回答是:“不管判決學者是否有效,我們都不會承認!”
律師聽了這話,無話可說。然而,在找到公司董事長的電話號碼後,余先生立即撥通了電話。董事長說:“我去了解壹下情況,讓人事部給妳答復!”"
等啊等,沒有下文。於律師聯系該公司人事部門時,無人知曉此事。
我們做什麽呢我們必須再次上法庭。
於律師再次代表起草並遞交了仲裁申請書。這次的要求是:裁定公司為楊涵安排工作,支付生育費用、生育津貼和門診檢查費。同時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以及法院判決生效期間的生活費。
楊涵很困惑:公司已經從北京豐臺搬到了河北燕郊。為什麽要求安排工作?這有必要嗎?何況她現在已經結婚有孩子了,不能去幾十公裏外的燕郊上班!
“這是壹種訴訟策略。”於律師表示,根據與公司的多次接觸,可以大膽判斷公司肯定不會讓復工,進而提出相應的談判條件。
在等待仲裁聽證的同時,余先生還有壹個解不開的心結:基於與公司董事長的接觸,公司目前應該不是這樣的態度。因此,余先生決定繼續與董事長協商。
幾經周折,余先生終於聯系到了公司董事長。這壹次,於老師急了,問主席:“不回答是妳的態度和看法嗎?”據說主席被騙了,最後他說是他們的錯。
簡單的“錯”字,讓律師看到了調解成功的希望。
爭取合法權益
員工僅獲得6萬元補償。
有了董事長的回復,公司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再說不知道這件事,不認可法院判決的法規部經理也消失了。於是,雙方開始調解。
然而,調解並不容易。
公司的初步意見是:人要走,付出越少越好。
余先生根據自己的判斷,抓住公司不願意給安排工作的情況,以不容商量的口氣要求公司給安排工作。同時,他建議公司只需給楊涵法律規定的錢,不需要額外的錢。
接下來,公司表示:根據目前的情況,楊涵不得繼續在公司工作,否則,對公司的影響會太壞。據公司人事經理介紹,單位辭退了人,人和單位打完官司不僅回來上班,還發了錢。以後,妳怎麽管理別人?
公司人事經理懇求律師說:楊涵家在市裏,來回跑不成問題。做好妳的工作,告訴她不要來工作。
於律師表示:我已經和溝通過了。她說公司不用考慮上班路途遙遠,她能克服。
此時,公司無言以對。隨後,他的態度變成了:錢的問題好商量。無論楊涵想要多少錢,她都不能回公司工作。
接下來,余先生建議公司:“工人找工作不容易,尤其是像這樣剛生完孩子的員工。沒有壹個企業想要這樣的拖累。所以請公司想辦法給她安排合適的工作。”
為了讓調解朝著有利於的方向發展,余先生說:“如果公司不同意,就等仲裁庭裁決吧!”
隨後,余先生采取了冷淡的態度,不再催促公司,也不再聯系公司。
過了壹段時間,公司打電話來討論調解方案。
幾經交涉,余的律師停止了談話,告訴對方,勉強同意不要求公司安排工作,但希望公司不要太在意賠償金額。
對於賠償金額,律師列壹個清單。其中有生育費用、生育津貼、門診檢查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判決生效期間的生活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障費等。這些費用加起來有8萬多元,楊涵要求的底線是5.5萬元。
談判過程中,公司從3萬元、4萬元、5萬元,楊涵始終不讓步。於律師表示,這些錢沒有壹筆是隨意編造的。因此,楊涵的讓步也是有限的。
會談結束時,於表示,“如果真的不行,也不會強制走原程序,繼續要求工作安排。”。這樣單位給的錢就少了!
在不斷的磨合中,公司說了5.5萬元的數字。本該結束了,但余老師還想做最後壹次努力。
關於社保費的問題,於律師提出,雖然之前的調解方案中包含了社保費,但是單位需要在2016年6月到2017年3月底之間還這部分。如果單位不同意還錢,就直接把單位應該支付的錢支付給楊涵。這部分錢不會少於5000元,而楊涵只需要5000元。
公司人事經理壹聽就急了:“當初說好的,所有費用都包括在內。為什麽現在交更多的保險?”於律師說:“這是單位對調解方案不了解造成的。”
事情到了這個份上,楊涵仍然堅持著。於律師知道,公司不會因為這5000元就放棄之前的調解,然後讓他們認為有重大負面影響的人回單位。此時,誰能堅持到最後,誰就是贏家!
當天,雙方不歡而散。下午11,余先生給公司人事經理發信息:如果不同意,只能進入法律程序。同時提示對方:“需要我們直接聯系公司董事長嗎?”
第二天下午兩點,對方回復:“...我們公司同意的6萬元,壹勞永逸地解決了問題。”
近日,公司與楊涵簽訂了離職補償協議,約定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公司壹次性支付楊涵人民幣6萬元。8月14日,楊涵收到該公司轉來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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