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審計廳審計範圍:省財政廳(含直屬單位)、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省級地方稅務局(含直屬單位)及其直屬分局;省級國庫、中國建設銀行、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參與組織地方預算執行的機構。
(2)市(州)、縣(市、區)審計局審計範圍:同級財政局(含直屬單位)、同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參與組織地方預算執行的國庫、建設銀行、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同級機構。第五條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壹)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向各部門批復預算、預算調整和預算收支變動情況;
(二)各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各項稅收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企業退庫、計劃虧損補貼等預算收入;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支出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支出單位實際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以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撥付補助下級支出資金和結算的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資金的有償使用,本級各部門(包括直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本級政府部門(包括直屬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有關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收入;
(六)本級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取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七)經各級政府授權,按照有關規定對本級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第六條審計機關可以對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和決算、稅收征管、預算外資金和財政信貸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對本級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有關部門的上壹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第二季度,審計本級財政總預算執行情況和上壹年度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對預算執行中的特定事項,應當及時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上壹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和本級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第八條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財政預算和財政部門批復給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各部門批復給所屬單位的預算,地方稅務機關的年度收入計劃;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和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的月、決算和年度報告,以及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有償使用資金的收支決算;
(三)財政稅收綜合工作統計年報、簡報,財政、預算、稅收、財務、會計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匯總的本部門決算草案。第九條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組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各級政府預算或者其他財政收支的行為,出具審計意見或者作出審計決定,對重大問題向本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