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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必要性* * *和訴訟中的當事人有什麽區別?

法律主觀性:

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如何?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擁有全部或者部分請求權,並提出獨立請求權,以作為壹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1.參與訴訟的依據: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他人提起的訴訟的依據是對本案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權利。這個主張可以是所有的主張;它也可以是請求權的壹部分。所謂獨立請求權,是指第三人對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全部或者部分實體權利,即認為雙方爭議的民事權益屬於自己,既不屬於原告,也不屬於被告,因此既反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反對被告的訴訟請求,以獨立的實體權利參與當事人已經開始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如石某訴王毅租賃合同糾紛壹案立案後,王二、認為石某與王毅爭議的三套租賃房屋中有兩套分別屬於王二、所有,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以收取租金,故王二、有獨立請求權。2.訴訟地位:獨特的地位,即原告和被告都沒有第三人參與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其身份既不是本次訴訟的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由其提起的訴訟的原告,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始終是訴訟的原告。他提出參與的訴訟是基於這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註:不是* * *與被告)。——三方訴訟的法律關系——表面的“* * *與被告”——實際的三方對立的訴訟結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實際上合並了兩個獨立的訴訟:壹個是原告與被告之間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訴訟;第二,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本訴訟中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參與訴訟。因此,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實際上處於原告的地位,除了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外,在本案中享有與原告完全相同的訴訟權利。在明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處於原告地位,享有原告全部訴訟權利的情況下,應當註意撤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本訴訟(原告知被告)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加入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原告、被告為被告)壹並審理。雖然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本次訴訟為前提和基礎加入訴訟,但這並不改變兩次訴訟的獨立性。無論是原告還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可以獨立行使屬於原告的壹切訴訟權利。可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撤訴權,在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本訴訟的原告也可以撤銷本訴訟。本訴訟撤銷時,參與訴訟不受影響;《民事訴訟意見》第160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是另案被告,另行起訴。唯壹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是:1。他人之間的訴訟必須仍處於訴訟狀態;2.本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必須是被告;3.向對此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正確識別和區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必要的。在審判實踐中,有些情況下,第三人有時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具體分析。2.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必要訴訟人的區別:(1)必要訴訟人參加的訴訟只有壹個訴訟標的,即原告與被告之間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必要的* * *共同訴訟人只能是* * *共同原告之壹或* * *共同被告之壹。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的訴訟是兩個訴訟的合審,有兩個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本案任何壹方均無權利義務關系。(2)訴訟地位不同:前者只能是參加訴訟的原告,後者根據不同情況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本次訴訟的被告。(3)訴訟參與方式不同:前者只能由法院通知,不能依職權追加(是獨立訴訟,根據處分主義,向哪個法院起訴,何時起訴完全由唯壹第三人決定),後者完全可以追加。(4)訴訟效力不同。需要壹人與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所有人發生法律效力,而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人的訴訟行為不受任何壹方的約束。(5)訴訟的合並形式不同。第三人共同訴訟與主訴訟的合並在性質上屬於混合訴訟合並。而且要和當事人合並成為訴訟主體。希望能幫妳解決相關問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擁有全部或者部分請求權,並提出獨立請求權,以作為壹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的人。如有疑問,歡迎在線咨詢律師。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 *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前兩款所列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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