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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會計控制標準包括什麽?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推進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而制定和實施的壹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準則,制定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內部會計控制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準則,結合部門或系統的內部會計控制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二章內部會計控制的目標和原則

第六條內部會計控制應當實現以下基本目標:

(壹)規範單位會計行為,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並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和舞弊行為,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三)保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執行。

第七條內部會計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內部會計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準則的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

(2)內部會計控制約束單位內部所有參與會計工作的人員,任何個人不得有超越內部會計控制的權力。

(3)內部會計控制應覆蓋單位內部所有涉及會計工作的經濟業務和相關崗位,並針對業務處理中的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四)內部會計控制應當保證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機構和崗位的合理設置以及職責權限的合理劃分,堅持不相容崗位分離,保證不同機構和崗位權責明確、相互制約和監督。

(五)內部會計控制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通過合理控制成本達到最佳控制效果。

(六)內部會計控制應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業務職能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而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三章內部會計控制的內容

第八條內部會計控制的內容主要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對外投資、工程項目、采購與支付、融資、銷售與收款、成本與費用、擔保等經濟業務的會計控制。

第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審批制度。辦理貨幣資金的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相互制約,確保貨幣資金安全。

第十條單位應當建立實物資產管理的“崗位責任制”,對實物資產的驗收、入庫、領用、交付、盤點、保管和處置等關鍵環節進行控制,防止各類實物資產被盜、損毀和丟失。

第十壹條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對外投資決策機制和程序,加強項目立項、評估、決策、實施和投資處置等環節的會計控制,通過實行重大投資決策集體審議和共同簽署責任制,嚴格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工程項目決策程序,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職責權限,建立工程項目投資決策責任制,加強工程項目預算、招投標、質量管理等環節的會計控制,防止項目發包、承包、施工、驗收過程中的決策失誤和舞弊行為。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合理設置采購與支付業務的機構和崗位,建立健全采購與支付的會計控制程序,加強對請購、審批、合同訂立、采購、驗收、支付等環節的會計控制,堵塞采購漏洞,降低采購風險。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加強對籌資活動的會計控制,合理確定籌資規模和結構,選擇籌資方式,降低資金成本,防範和控制財務風險,保證募集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各單位在制定商品或服務的定價原則、信用標準和條件、支付方式等銷售政策時,應當充分發揮會計機構和人員的作用,加強對合同訂立、貨物發出和賬款回收的會計控制,避免或減少壞賬損失。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做好成本管理基礎工作,制定成本標準,分解成本指標,控制成本差異,考核成本指標完成情況,落實獎懲措施,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擔保業務的會計控制,嚴格控制擔保行為,建立擔保決策程序和責任制度,明確擔保原則、擔保標準和條件、擔保責任等相關內容,加強對擔保合同訂立的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被擔保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潛在風險,避免或減少可能的損失。

第四章內部會計控制方法

第十八條內部會計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全控制、風險控制、內部報告控制、電子信息技術控制等。

第十九條控制不相容崗位分離,要求單位合理設置會計及相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制衡機制。

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審批、業務辦理、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審計檢查等職務。

第二十條授權審批控制要求單位明確規定涉及會計及相關工作的授權審批範圍、權限、程序和責任,單位內部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能和責任,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辦理業務。

第二十壹條會計制度控制要求單位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會計制度,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建立健全會計檔案保管和會計工作交接辦法,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

第二十二條預算控制要求單位加強預算編制、執行、分析和考核管理,明確預算項目,建立預算標準,規範預算編制、審核、下達和執行程序,及時分析和控制預算差異,采取改進措施保證預算執行。

預算資金實行負責人審批,限額以上資金實行集體審批。嚴格控制無預算的資本性支出。

第二十三條財產保全控制要求單位限制非授權人員直接接觸財產,采取定期盤點、財產記錄、對賬、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各類財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條風險控制要求單位樹立風險意識,對各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通過風險預警、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和風險報告等措施,全面防控財務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二十五條內部報告控制要求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報告制度,全面反映經濟活動,及時提供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信息,增強內部管理的及時性和針對性。

第二十六條電子信息技術控制要求利用電子信息技術建立內部會計控制系統,減少和消除人為操縱因素,保證內部會計控制的有效實施;同時,要加強對財務會計電子信息系統開發維護、數據輸入輸出、文件存儲保管、網絡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內部會計控制檢查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重視內部會計控制的監督檢查,應當有專門機構或者指定人員負責內部會計控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內部會計控制的實施。內部會計控制檢查的主要職責是:

(壹)檢查和評價內部會計控制的執行情況。

(二)撰寫檢查報告,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種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的內部控制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三)對實施內部會計控制取得顯著成績的內部機構和人員提出表彰,對違反內部會計控制的內部機構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八條單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或者相關專業人員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實施進行評價,受委托的中介機構或者相關專業人員應當就委托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重大缺陷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會計法》和本準則,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內部會計控制準則的總體思路財政部此次制定發布的內部會計控制準則是以《會計法》為依據,以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為核心,針對會計核算及相關工作中最薄弱的環節,研究制定操作性強,便於監督檢查,既借鑒了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實際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體系。總的想法是:

1.內部會計控制準則作為新《會計法》的重要配套法規,屬於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範疇,由財政部制定頒布。各單位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制定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結合部門或系統內部會計控制的相關規定,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2.內部會計控制標準分批次、分步驟制定和實施。針對當前會計及相關工作中最薄弱的環節,先制定最急需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如貨幣資金、工程項目、采購與付款、銷售與收款的控制等,待成熟時發布壹個。在此基礎上,經過幾年的努力,逐步建立了適合我國經濟發展、滿足不同單位管理需要的內部會計控制標準體系。

《內部會計控制準則》的形成過程財政部制定發布的兩項準則,在壹年半的時間內,經歷了調查研究、起草初稿、征求意見、定稿發布四個階段。

1.調查研究階段。2002年初,財政部會計司組成了內部控制課題組,研究內部控制規範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4月,財政部會計司以財會函[2]18號發布了《關於研究制定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總體思路(討論稿)》和《關於加強貨幣資金會計控制的暫行規定(討論稿)》,並向社會征求意見。165438+10月,財政部會計司在南京舉辦企業內部控制高級研討班,就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進行研討。會議期間,來自國家電力公司、江蘇省電力公司、黑龍江斯達紙業有限公司、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東北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財政局財務會計管理中心、中大華政會計師事務所、京都會計師事務所、上海財經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領導和專家介紹了各自的經驗和國內外內控建設進展情況。

21、1年,財政部會計司、中國會計學會代表團赴英國、法國相關機構考察部分單位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情況。2月,財政部會計司內部控制調研組對邯鄲鋼鐵廠、黑龍江斯達紙業公司、新興鑄管、廣東大亞灣核電站、深圳華為公司、廣東佛山財政局內部控制問題進行了實地調研,為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的起草和完善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起草初稿。21年,財政部會計司將內部會計控制準則的研究、制定、頒布和實施列入年度工作重點。2月,內部會計控制課題組根據研究制定《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討論稿)的總體思路和2002年4月發布的《關於加強貨幣資金會計控制的暫行規定》(討論稿),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參考了大量國內外內部會計控制的規定和做法,重新起草了《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範》(征求意見稿),加強了貨幣資金的會計控制。

3.征求意見階段。兩稿下發後,財政部會計司收到了來自全國各地的近兩份書面材料,對兩稿進行了修改。反饋的來源不僅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金融機構,還有教授、講師、研究生、社會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普通讀者。這些意見和建議對進壹步修訂兩個規範起到了重要的參考作用。

4.定稿和發布階段。21年6月,根據各界反饋意見,財政部會計司對兩個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定位為內部會計控制為主體,同時兼顧會計相關控制,最終形成了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試行)》(不簡稱?基本規範?)和內部會計控制標準?貨幣資金(試行)(以下簡稱?貨幣基金規範?)。21年6月22日,財政部以財會[21]41號文件正式發布,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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