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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壹直壓著案子不判怎麽辦?

法院遲遲不宣判的處理是這樣的:先問審理此案的法官,遲遲不宣判的具體原因。如果在法定辦案期限內,就要耐心等待。如有必要,可向本院院長反映問題,或向上級法院投訴。上級醫院接到報告後,會進行調查核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審案件按普通程序在六個月內結案,按簡易程序在三個月內結案,二審在三個月內結案。

法院遲遲不宣判的處理是這樣的:先問審理此案的法官,遲遲不宣判的具體原因。如果在法定辦案期限內,就要耐心等待。如有必要,可向本院院長反映問題,或向上級法院投訴。上級醫院接到報告後,會進行調查核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審案件按普通程序在六個月內結案,按簡易程序在三個月內結案,二審在三個月內結案。

對起訴的審查通常由法院的立案庭進行。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後,應當依法及時進行審查。應當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壹是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正反條件應當受理,否則不予受理。其次,要審查原告的起訴手續是否完備,包括起訴狀是否有法律內容,原告是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了起訴狀副本。起訴書內容欠缺、起訴程序不完備的,人民法院應當限期補正。

申請立案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1.當事人依法應當在立案窗口向立案人員提交訴訟材料、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單位(企業)代碼復印件。

2.經立案人員初步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人員應當出具訴訟費繳納票據,到收費窗口繳納訴訟費。

3.繳費完畢後,立案人員將法官和開庭時間告知當事人,立案手續辦理完畢。

4.申請緩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的,應當將申請書、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委會的證明以及訴訟材料交由立案人員審核。立案人員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按照我院規定辦理緩辦或免辦手續,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辦理立案手續。

5.申請執行的當事人必須提交執行申請書、審判長標記的判決書、仲裁機關的裁決書和行政機關的裁決書,同時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身份證復印件或單位代碼復印件。經立案人員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由立案人員立案,辦理立案手續。

綜上所述,是邊肖對法院如果繼續壓案應該怎麽做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處或者隱匿的財產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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