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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法律客觀性:

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最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為重要。主要方法如下: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很強,權利人自行取證,會很難準確把握取證的方向和範圍。律師專門從事法律工作,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嫻熟的訴訟技巧,能夠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為當事人做出恰當的選擇。總的來說,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方便得多,取證範圍也更加廣泛和準確。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對律師區別對待,提供更多便利。2.申請公證機關證據保全。公證人的法定業務之壹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真實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的除外。”公證處的證據保全與法院依職權的證據保全具有同等效力。訴訟前,當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證處收集和保存證據,這是做好訴訟前準備的有效措施。3.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法律、司法解釋對訴前證據保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立了法律依據。最高法院2002年6月5438+10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於制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及訴前證據保全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6年7月1日實施的《關於訴前制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第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於2002年6月5438+00日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著作權民事糾紛”,其中之壹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可見,申請訴訟前的證據保全存在於大量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采取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不向法院起訴的,應當解除此類保全措施,或者銷毀或者返還相關證據,申請人也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4.向人民法院申請取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往往會提出取證申請。獲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壹是保存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本,以確定賠償金額;第三,收集被控侵權人侵權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取證有兩種方式:壹是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程序事項,法院應當依據職權主動調查取證,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收集證據。在法院依職權主動取證的範圍縮小後,當事人申請證據調查變得越來越重要。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申請證據調查,法院壹般不會主動調查證據。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後,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機制,取決於法院的審查和判決。只有當事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院的取證範圍,法院才有義務調查取證,否則法院應當駁回申請。當事人申請法庭調查取證時,應當註意兩點:壹是申請調查的證據範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第二,這個申請壹定要註意舉證時限。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容易取得的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拍照,或者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記錄,對容易取得的賬冊和商標進行查封和提取,而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為侵權人的阻撓或隱瞞而極難取得。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我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門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調查處理案件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依據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妳可以查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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