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特別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免受家庭暴力。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辱罵、恐嚇、侮辱、誹謗、公開隱私、威脅、騷擾、冷眼旁觀等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反家庭暴力應當尊重受害人的真實意願,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報案人、舉報人、投訴人、反映人、幫助人的信息。對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和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的婦女,應當給予特別保護。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暴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社會治理體系,加強領導,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開展相關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員,並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依法調查,幫助存在家暴隱患的當事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居民、村民在居民公約、村規民約中約定反家庭暴力。依法排查家庭暴力隱患,對存在家庭暴力隱患的當事人進行幫助教育,做好登記和調解工作。協助相關單位做好家庭暴力處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教育指導、婚姻家庭矛盾糾紛調解、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知識教育等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開展反家庭暴力知識培訓,提高其履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職責的意識和能力。居(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協助開展反家庭暴力知識培訓。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告後,應當立即報警。
第壹個接到家庭暴力報案、舉報、投訴、反映和求助的單位,就是首問單位。首問單位應當受理案件,詳細記錄,妥善保存證據,依法處理家庭暴力。首問單位無權處理的,應當告知救濟途徑或者依法移送,任何單位不得推諉或者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進行勸阻。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處置機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接警處警平臺。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立即報警,依法處理,制止家庭暴力,維護現場秩序,協助受害人及時就醫;告知受害人享有向有關部門申請警告、人身安全保護令等依法享有的權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重傷、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監護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在臨時收容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及時詢問現場當事人、證人,收集、固定證據,協助受害人進行傷情鑒定。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受害者要求警告;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和孕期、哺乳期及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的婦女實施的家庭暴力;有證據證明在六個月內實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或者當場出具告誡書,保存告誡書和相關檔案資料,依法提供給有關部門。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達當事人,並由居(村)委會當場宣讀;當事人不服的,由辦案民警記錄在案。同壹行為人在六個月內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抄送行為人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走訪受到警示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監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
必要時,當事人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聯系受害人尋求幫助。用人單位知道加害人有家庭暴力行為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同時做好記錄。人民調解組織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並做好調查記錄、調解筆錄和歸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和緊急救助。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種形式的幫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緩交、減收或者免收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訴訟費用。鼓勵法律服務機構減免法律服務費。
受害人有權申請傷情鑒定,鼓勵各級鑒定機構減收或免收鑒定費。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在依法收集家庭暴力證明材料時,應當如實向了解情況的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提供。醫療機構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治療時,應當制作診斷記錄和治療記錄,並妥善保管。有關部門依法調查取證時,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出具診療證明。
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居(村)民委員會等。依法對家庭暴力實施者進行教育,必要時對實施者和受害者進行心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