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什麽是337調查?這主要針對的是什麽?

什麽是337調查?這主要針對的是什麽?

美國337條款禁止出口到美國的產品的所有不公平競爭或任何不公平貿易。這種不正當行為具體是指:產品以不正當競爭或不正當行為進入美國,或者產品的所有者、進口商或代理人以不正當的方式在美國市場銷售產品,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阻礙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者壓制和操縱美國商業和貿易, 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國商標和專利,或侵犯集成電路芯片布圖設計專有權,或違反美國法律。

根據該法,“337條款”規制壹般不公平貿易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不公平貿易。

不公平貿易的法律要件有兩個:(1)美國有相關產業,或者產業正在建立中;(2)損害達到壹定程度,即損害或實質性損害美國相關產業,或阻止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和操縱美國商業和貿易。知識產權不公平貿易的法律要件還包括兩個方面:(1)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的專利、版權、商標等專有權;(2)美國有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建設中。

以上是“337條”的實體法規定,下面詳細介紹“337條”的程序法規定。

第壹,備案程序

投訴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申訴人的申請發起337調查,也可以根據其掌握的事實證據發起337調查。大多數案件是由投訴人的申請引發的。法律要求投訴人證明被控產品違反了美國第337條,並對其訴狀中陳述的內容進行宣誓。

投訴人提交的投訴內容包括:事實陳述、證據、請求、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事實陳述包括:被告的名稱、地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相關證據。如果涉及知識產權,必須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投訴人知識產權的描述,涉案產品的描述,涉案產品的出口商和美國經銷商的詳細信息等。證據包括侵犯或違反公平交易的證據。訴訟請求包括申訴人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什麽保護措施。證據提交和聽證的程序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實施細則、程序規定和行政法規定(除個別案件外,通常適用聯邦法院的證據規定)。

(二)駁回申請,撤回申請。

1.拒絕申請

壹般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會受理投訴人提出的申請,不受理的情況很少見。為慎重起見,投訴人還可以在提交投訴前咨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下屬的不公平進口辦公室,投訴將進行預審。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不受理投訴,投訴人也可以修改投訴並提起訴訟。如果最終被駁回,申訴人可以向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駁回投訴人申請時,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訴人和訴狀中列出的被投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2.撤回申請

投訴人可以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是否立案進行投票之前,以適當的方式撤回申請。如果他申請臨時強制令,他也應該撤回臨時強制令的申請。

(三)受理申請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通常在收到投訴人的申請後30天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投訴人在投訴的同時提交了發布臨時禁令的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收到投訴人申請後的35天內決定是否立案。投訴人也可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延期備案。

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立案後,將在《聯邦公報》上公布立案通知,並將起訴狀副本和立案通知發送給被告和被告駐美國大使館商務處。同時,投訴還應發送至美國衛生與人權服務部、美國司法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美國海關以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的其他相關機構或部門。

國際貿易委員會將任命壹名行政法官調查此案。此外,考慮到公共利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將任命壹名政府律師代表公共利益。立案後45天內,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設定結束調查的目標日期:壹般為12個月,更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6個月,即18個月。

第二,通知的要求和必要的程序

要求通知的程序類似於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要求告知的內容包括調查中的所有事項。請求通知的程序壹般在立案後5個月內結束。壹般情況下,申訴方可以提前在通知程序中計劃行動,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政府律師可以在30天內做好充分準備,被申訴方可能會在幾天內被要求提交各種材料。

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履行規定的通知程序,行政法官有權進行制裁,包括接受對未履行通知程序的當事人不利的事實,限制利害關系人提供的證據,甚至作出對未履行通知程序的當事人不利的裁決。

三。反訴和調解程序

(1)反訴

在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定階段,被告必須在起訴狀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反訴。如果申訴人同時申請臨時禁令,被告必須在起訴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交針對臨時禁令的反訴(情況復雜的,被告必須在20日內提交)。

反訴的內容包括被告簽署的誓詞,律師、代理人和申訴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被告必須對起訴狀中的指控壹壹作答,並有證據支持。壹般反駁專利侵權的指控,需要說明產品不受本專利保護或者本專利不合法,並提供相關證據支持。

(2)調解

調查開始後,任何壹方都可以提出調解。請求調解的壹方需要提交書面申請。在申請中聲明您已經收到了調查期間交付的相關文件。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根據情況決定調解的程度和範圍。

四。簡易程序和調查的終止

(1)簡易程序

申訴人的律師或支持申訴人的其他代表應在調查開始後20天內申請簡易裁決,被告應在調查開始後隨時申請簡易裁決,但不得遲於確定開庭前30天。

被告收到簡易判決通知書後,應在10天內提交答辯書。行政法官應根據其職權或任何壹方的申請進行口頭辯論,並要求提交辯論提綱或備忘錄。支持或反駁的陳述要有證據支持,宣誓人要明確表示自己有能力證明陳述的內容。行政法官允許對陳述進行補充。如果反對簡易程序的壹方不能指出有實質證據需要舉行聽證進行實質性質證,行政法官仍可通過簡易程序作出決定,或要求對方提供進壹步證據以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2)調查的終止

在下列情況下,調查終止:

1,投訴人撤訴;

2.雙方達成和解,簽訂許可協議或仲裁協議。在這種情況下,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做出裁決,並將裁決和雙方的協議提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如果雙方之間的協議包含保密信息,應同時提交非保密協議的摘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通過權衡該協議是否會影響美國公共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類似或直接競爭產品在美國的生產、美國消費者等因素,決定是否批準行政法官的裁決。如果調查因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審議而終止,被告不構成侵權。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不認可行政法官的裁決,雙方都不受協議約束。

五.缺席裁決

在以下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根據單方面證據做出裁決:

(1)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和方式內提交答辯意見的,行政法官可以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定;

(2)投訴人申請或行政法官依職權發布命令,要求被告解釋理由。被告未在規定時間內說明理由的,行政法官可以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定;

(3)如果被告濫用程序,在調查期間不予合作。投訴人提出申請或行政法官依職權發布命令,並根據單方面證據做出裁決;

(4)被告缺席應視為放棄應訴權和調查期間的答辯權。行政法官可以缺席裁決。

當被告缺席或被視為缺席時,投訴人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對被告采取直接措施。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投訴人的申請理由正確,將發布排除令、停止令,或者同時發布排除令和停止令;考慮到公眾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類似或直接競爭產品在美國的生產、美國消費者的利益等因素,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能不會發布禁令。

不及物動詞協議解決程序

知識產權案件和非知識產權案件有不同的協議程序。

知識產權案件:對於專利侵權案件,雙方可以通過簽訂許可協議來解決糾紛。在簽署許可協議後,雙方還需要簽署壹份協議,並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聲明就調查的實質內容沒有其他協議。政府律師評估協議,行政法官做出初步裁定,說明是否可以根據協議終止調查。之後,行政法官將初裁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做出最終裁定。

非知識產權案件:對於非知識產權案件,雙方可以通過簽署同意令來解決爭議。原告、被告和政府律師* * *都向行政法官提出了同意令的請求。申請必須在聽證開始前提出,行政法官可根據情況允許延期。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決,並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聯邦公報上發布公告解釋初裁,利害關系方應在10天內對初裁提出意見。

在決定是否接受同意令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需要考慮公共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類似或直接競爭產品在美國的生產以及美國消費者的利益。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否認同意令,調查將繼續進行。

七。臨時禁令

投訴人可以隨時申請臨時禁令,但必須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最終裁決之前。如果投訴人在提交訴狀時也提出了臨時禁令的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收到投訴人申請後的35天內決定是否立案。駁回臨時禁令不影響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是否立案的決定。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理由認為申訴人的指控是初步的,如果不首先采取措施,將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立即和嚴重的損害,它可以發布臨時禁令。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申訴方申請臨時禁令的依據不充分,采取臨時禁令會對被申訴方造成較大傷害,就會要求申訴方在發布臨時禁令前提供擔保。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最終裁決中裁定被告沒有侵犯美國的知識產權,原告支付的現金保證金將被沒收並賠償給被告。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接受臨時禁令的申請,將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行政法官。根據法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90天內對臨時禁令做出最終裁決,對於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至150天。初步裁定由行政法官在收到申請後70天內作出,復雜案件延長至120天。日期包括節假日和周日。如果日期到期後的第二天是節假日或周日,則順延至節假日或周日結束後的第壹個工作日。在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定後,臨時禁令的初步裁定如果不被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修改,將自動成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

在臨時禁令期間,進口商若想繼續進口涉案產品,必須向美國海關繳納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確定。在美國金融委員會的報告中指出,保證金的數額必須足以抵消不公平競爭的結果。在確定保證金金額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利用投訴人在美國的銷售價格與涉案產品的到岸價之間的差額。

八。核實和聽證

(1)驗證

查證方式:包括證言、訊問、出示證件、要求進入、傳喚等。

驗證範圍:(1)物證、書證:包括存在方式、描述、特征、存放、條件、存放地點;(2)證人:包括該人的身份和地址;(3)違反美國關稅法的補救措施;(4)核實被告提交的適當擔保。

(2)聽證

通常在開庭前舉行預審,以便當事人簡化和澄清問題,確定聽證範圍,確定是否應修改請求,審查事實和文件,考慮修改抗辯的必要性和意願,法律規定和采納的事實和內容,核實和提供證據的時間,交換證人信息和證據。在預審時,雙方還確定專家和經濟技術證人的人數。預審時還宣布了證人的姓名。初步聽證後,行政法官發布初步聽證令,說明初步聽證的結果。

聽證會的目的是使行政法官能夠接受證據,聽取辯論,並決定所涉產品是否違反第337條。聽證會上,誰主張誰舉證。投訴人應證明被告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每壹方都需要被適當地告知、詢問、提供證據、反對、感動和辯論。調查期間舉行的所有聽證會都是公開的,除非行政法官發出指示。聽證會需要很長時間,通常是兩周左右。除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的指令,負責該案的行政法官負責整個聽證會。任何壹方都應對自己的陳述承擔舉證責任。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和真實性的證據將被接受。

九。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初步裁定和審議

(壹)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定

目標調查期結束前三個月(最長調查期超過15個月前四個月),行政法官將做出初裁,並將初裁及相關建議提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行政法官還對以下動議作出了初步裁決:修正辯護、確定缺席、簡易程序、調解、終止或中止調查、沒收或退還被告的保證金、確定超過65,438+05個月的目標期限以及沒收或退還申訴人的臨時措施。對上述動議的初裁還應提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

㈡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審議

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決,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受,這壹裁決被視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裁決,除非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壹名或多名成員在45天內建議重新考慮該裁決。雙方還可以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重新考慮行政法官的初步裁決。

行政法官提出了初步裁決,該裁決被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受,這壹裁決被視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裁決,除非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壹名或多名成員建議在30天內重新考慮該裁決。雙方還可以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重新考慮行政法官對該動議做出的初步裁決。

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復議,應在收到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後10天內提出。對動議初步裁定申請進行復議的,應當在收到行政法官初步裁定後5個工作日內提交。復議的理由壹般包括:初裁依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該裁決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政策不壹致。對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對方當事人的復議請求後5個工作日內提起反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初裁送達當事人後45天內(議案初裁送達當事人後30天內)決定批準或駁回申請。

只要有壹個成員支持對初裁進行復審,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會啟動復審程序。在明顯錯誤或濫用法律或程序的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自行啟動審查程序。

X.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最終裁決後的程序

(壹)美國總統的政策回顧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審議後決定被申請人沒有違反337條款,那麽該裁決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經過審議後認定被告違反了337條款,該裁決將在美國總統的政策審查期到期時生效。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終裁後,向總統提交終裁及相關建議。如果美國總統在收到裁決後60天內通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批準其裁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將在美國總統通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批準裁決之日生效;如果美國總統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後60天內沒有否決該決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應在作出最終裁決之日起第60天生效。

(2)復議和司法審查

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終裁後14天內,任何利害關系方可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復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確認、撤銷或者修改終裁。

如果當事人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裁決不滿,可以在60天內向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可以直接審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

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司法審查有兩個標準。對於法律問題,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決定所有法律問題,並解釋憲法和法律。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有權宣布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是任意的、濫用的和非法的。在事實問題上,只有當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沒有實質性證據”時,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才能推翻其裁決。如果壹方不服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裁決,他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決是最終裁決。

XI。救濟措施

根據法律程序,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實施以下救濟措施:有限排除令、臨時有限排除令、壹般排除令、停止令和臨時停止令。

“有限排除令”要求禁止壹個或多個被告的產品進入美國,這是專門發給被判侵權的被告的;“壹般排除令”要求海關阻止某壹類別的所有侵權產品進入美國,無論其是否是被告,只要所有人、進口商或銷售商不能證明其產品不侵權,所有侵權產品均被排除在外;“停止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權行為,被告的產品不得出口到美國,也不得在美國進行營銷、分銷、代理、尋求銷售或轉讓。“禁止令”適用於被告的股東、董事、雇員、代理人、被許可人、經銷商和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企業,以及被告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停止令”不僅針對被告已經完成的侵權行為,還包括被告未來在美國市場的銷售。

如果調查認定被告侵權成立或違反337條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發布排除令或停止令,排除或禁止被告產品進入美國。考慮到這種排除對公眾健康和福利的影響、美國經濟中的競爭條件、類似或直接競爭產品在美國的生產以及美國消費者,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這種產品不應被排除進入美國,它可以選擇不采取行動。除了排除令和停止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可以發布其他命令,要求被訴方停止或停止從事不正當競爭,還可以發布臨時停止或排除令。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下令扣押和沒收違反337條款進口到美國的產品。扣押和沒收只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發生:①受管制產品的所有者、進口商或代理人之前試圖進入美國市場;②該產品曾因發布禁止令而被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3)根據禁止令,美國財政部已向受控產品的權利人、進口商或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包括禁止令和被控產品如違反規定進入美國市場將不被接受的聲明。

違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有關當事人每天將面臨654.38+萬美元/天的罰款或相當於其非法進口到美國的產品國內價值兩倍的民事處罰,並在兩種處罰方式中選擇處罰金額較高的壹種。

  • 上一篇:陜西律師收費標準2022
  • 下一篇:事業單位考試自評怎麽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