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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對工程發包和承包有哪些規定?

建築工程發包的要求如下:

壹、用人單位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個人。

二、發包人具有與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

三、發包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工程承包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a、承包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承包方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承包人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

所謂發包承包,是指壹方為另壹方完成某項工作,另壹方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工作報酬的行為。其中,將某項工作交給他人並負有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報酬的義務為合同;承包他人交付工作和完成工作是承包。發包與承包構成了經濟活動中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和兩種行為。

建設工程發包承包是指在經濟活動中,建設單位作為交易的壹方,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全部或者部分交給對方完成勘察、設計、施工,並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其中,建設單位是以建設工程業主的身份委托他人完成勘察、設計、施工、安裝並支付報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稱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承包合同,有義務完成發包人委托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並有權獲得報酬的企業為承包人,也稱乙方..

建築工程承包制度是建築業適應市場經濟的產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應當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承接建設工程。這樣可以激發企業的活力,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築活動的僵化體制,有利於建築業的健康發展和建築市場的活躍繁榮。本章將分別闡述建設工程承包的原則、條件和方法、總承包制度、聯合承包制度、分包制度以及承包和承包行為的規範。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

建築工程發包承包是壹種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動,同時也是壹種重要的法律活動。因此,合同雙方必須遵循交易活動的壹些基本原則,依法進行交易活動,以確保交易活動的順利、高效和公平。《建築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了這些基本原則如下:

1.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這是國際公認的原則。這裏所說的書面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由於建設工程合同涉及的內容特別復雜,合同履行周期長,為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無論是《建築法》還是《民法典》都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包括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合同條款的變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國家發布的建設工程示範合同文本。

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應當以承包單位發出的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承包範圍、工期、質量、價格等實質性內容為依據;非招標項目應在雙方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承包方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和標準,全面、準確地履行合同義務。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違約方將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詳見第5章。

2.建築工程承包實行招標投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

工程承包可分為兩種形式:招標承包和直接承包。招投標是壹種科學、先進的發包方式,也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壹種形式,已經引起了社會和國家的重視。因此,《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不適宜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於我國自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符合本法要求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招標投標法》進行招標發包。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商。

3.禁止合同當事人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原則。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建築工程承包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采用向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給予回扣或者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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