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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中的註意事項

簽訂合同時,要註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代理權限和責任。

簽訂合同的註意事項如下:

(壹)起草合同文本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後,就進入合同簽訂階段。自然就提出了誰來起草合同文本的問題。壹般來說,誰起草文本,誰就主動。因為口頭討論的東西形成文字還有壹個過程,有時候只是壹字之差,意義卻大相徑庭。甲方的主動權在於它能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合同中寫的每壹條條款。另壹方面,對方毫無準備。有時候,即使仔細考慮合同中的條款,由於文化差異,對該詞含義的理解也會有所不同,很難發現其弊端。因此,在談判中,要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最大努力起草好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這壹點,也要和對方壹起起草合同文本。但是現在在我們的壹些涉外談判中,外商往往壹開始就提出壹個完整的合同文本,逼著我們按照合同文本的內容去討論每壹個條款。這種做法會使我們在談判中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壹方面,由於思想準備不足,對方很容易插入壹些對我不利的條款或者省略壹些對方必須承擔義務的條款;另壹方面,按照壹方事先準備好的合同文本進行談判,極大地限制了我們談判策略和技巧的發揮,很難對合同進行比較大的修改或補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對方的合同上簽字。

另外,如果以外文文本為基礎,對我們來說是有很多不利的。我們不僅要反復推敲翻譯內容,找出外語的基本意思,還要考慮法律意義。壹些約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語中的壹詞多義,如果做得不好,會帶來麻煩和意想不到的問題。因此,在談判過程中,要爭取合同談判的底稿。如果我們在這個基礎上談判,形勢將對我們有利。

起草合同文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可以結合談判的準備工作進行闡述。比如擬定談判方案時,確定的談判要點其實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在起草合同文本時,既要提出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又要對提出的條款進行全面細致的討論和研究,明確哪些條款不能妥協,哪些條款可以適當妥協,妥協到什麽程度。這樣,當雙方就合同草案進行實質性談判時,我們就掌握了主動權。

(2)明確合同雙方的承包資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了合同,也是無效合同。簽訂合同時,要調查對方的信用信息,應要求當事人向對方提供證明其合法資格的相關法律文件。壹般來說,重要的談判人和簽字人應該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時候,雖然具體的商務談判中,簽訂合同的不是上述人員,但也要檢查簽字人的資質。如果知道對方提交的法人出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壹般有委托書和授權委托書。了解對方的法律身份和權限範圍,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考察對方的承包資質壹定要認真,切不可草率從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對外貿易迅速發展。但在與外商、港商談判時,由於盲目信任對方,倉促簽約,上當受騙的現象時有發生。壹些急於進出口的單位,僅憑熟人介紹,沒有經過任何資信調查就簽訂巨額合同,給企業和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所以進行壹次征信,了解對方的企業信譽、行為能力、責任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另外,不要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名片代替不了證書。有的人名片很大,其實是空的。還有,和外企打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譽和資產。實際上,母公司對子公司並不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同應明確規定雙方的義務和違約責任。

很多合同只規定了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尤其是違約責任。這樣無形中就相當於解除了雙方的責任,架空了合同或者降低了合同的約束力。另壹種情況是,有些合同條款寫得非常模糊和籠統,即使規定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方的責任。比如中國南方某城市與港商簽約賣渣。合同裏只明確,香港商人壹個月每天可以拉壹輛車。因為沒有說清楚貨車的型號,對方拉的貨車越來越大,我們知道自己在賠錢,卻無能為力。

如果合同文本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糾紛、爭議,甚至是無窮無盡的災難。例如,合同中有這樣壹個條款:“合同生效後不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交納×××萬美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未如期支付,合同自動失效。”這裏的“兩個月”是從什麽時候開始,還是合同生效的日期?現在距離合同生效還有45天,字跡不清楚。

此外,合同中的壹些關鍵詞壹定要仔細推敲,切不可含糊遷就。有時候只有壹字之差,卻是“千裏之外”。如福建某企業在與外商談判合同履約保函時,外商要求寫“接受方采取賠償損失時,必須先征得供方同意。”為了保留還是取消“承認”二字,雙方進行了兩天的辯論,最後我們說服外商放棄了“承認”的要求。因為,如果我們同意保留“批準”條款,供應商銀行的履約保證金就失去了任何意義。如果供方不接受,出具履約保函的銀行可能不接受接受方的索賠。履約保證金只是壹紙空文,已經成為壹種欺騙信任的形式。

(4)合同條款具體、詳細、壹致。

過於籠統的合同條款不利於合同的履行。比如某化肥廠從日本進口壹套化肥設備,有這樣壹個合同:“

管道是由不銹鋼制成的。沒有規定管道應該包括閥門、彎管、接頭等。結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認為管道僅指管子,而我方認為包括其他。但是因為合同沒有說清楚,協商無門,吃了啞巴虧。

同時也要註意,合同中的條款不能重復,更不能相互矛盾。舉個例子,我的壹個企業和壹個外商簽訂合同,在價格條款中有這樣壹條規定:“以上價格包含賣方裝載進艙的所有費用。”但在交貨條款中,有這樣的規定:“運費由買方承擔1/2,由賣方費用單據支付。”這種前後矛盾的現象最容易被人利用。

(5)爭取在我處舉行合同的簽字或簽約儀式。

對於比較重要的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後,盡量在我國舉行合同締結或簽字函。因為簽約地往往決定采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解決合同中的爭議。根據國際法的壹般原則,如果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發生爭議時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根據合同訂立地國家的法律進行判決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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