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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房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使用公房的問題,

關於租賃若幹問題解答的通知

(法發發[1996]4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鐵路運輸中級和基層法院、海事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和租賃公房離婚案件的答復》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6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和租賃若幹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91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兼顧雙方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理解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審判實踐中提出的壹些問題答復如下:

1.問: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租賃有爭議的,人民法院能否處理?

答: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因公房使用、租賃發生糾紛,自行協商不成,或者雙方或者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2.問:什麽情況下雙方離婚後可以租住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

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雙方離婚後可以租住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

(壹)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姻關系已持續5年以上;

(二)婚前壹方租住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壹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租賃權,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

(四)婚後壹方或雙方申請租住公房權利的;

(五)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有住房,婚後因出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租賃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共同建造或共同購買* * *房屋的;

(七)壹方將本單位的房屋出租,交還本單位或交給另壹單位,另壹單位將房屋調換的;

(八)婚前雙方租住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可以出租的情形。

3.問:處理夫妻雙方都可以租住的公房,應該遵循什麽原則?

答:夫妻雙方均可租住的公房,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照顧撫養孩子的父母;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人或生活困難者;

(4)照顧無辜壹方。

問:夫妻雙方都可以租住的公房,壹方租住,承租人是否給予另壹方經濟補償?

答:夫妻雙方都可以租住的公房,壹方租住的,承租人可以給予另壹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5.問:夫妻雙方都可以租住的公房,如果可以分房使用,是否可以雙方分開租住?

答:夫妻雙方都可以租住的公房,如果大到可以分房居住,可以由雙方分別租住。可準許轉讓另行出租的房屋或承租人為另壹方解決住房問題。

6.問:離婚時,壹方無權承租另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可以臨時居住嗎?

答:離婚時,壹方無權租住另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解決住房問題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或判決其暫住,暫住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支付相當於房屋租金的使用費和其他必要費用。

問:離婚時,如果壹方無權租住另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但另租房子確實有困難,該如何處理?

答:離婚時,壹方無權租住另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再租房確有困難的,租住公房的壹方有能力負擔的,應當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

8.問:調整、變更自辦住房租賃關系是否需要征得自辦住房單位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調整、變更自辦房屋(包括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壹般應當征求自辦房屋的意見。通過調解、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9.問:夫妻雙方以相同出資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子該如何處理?

答: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相關解答,對夫妻雙方以相同出資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進行妥善處理。但獲得房屋“部分產權”的壹方,壹般應按照獲得產權的比例和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房屋標準價格,補償另壹方壹半價值。

問:如果夫妻雙方都在爭奪房子的“部分產權”,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解決嗎?

答:夫妻雙方爭奪房屋“部分產權”的,如果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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