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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如何從紙面走向實踐

在新中國的立法史上,沒有壹部法律像《物權法》壹樣在立法過程中遭遇如此命運多舛、爭議如此之大。即使在這部法律頒布後,圍繞它的爭議仍然頻頻見諸報端。雖然物權法已經實施了近五年,但實踐中的諸多因素決定了物權法的有效實施仍然面臨壹些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的困難:1。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因素。比如《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的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這壹規定強調征收必須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並沒有明確界定什麽是公共利益。有人認為“公共利益”很難界定,這與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有關。2.物權法作為規範財產歸屬和流轉的基本法律,其實施本身必須借助具體有效的配套法律規範來實現。對於壹個總是處於變化中的國家來說,各種利益總是處於變化之中,前瞻性的法律條文可能很快就會過時,而實踐中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又使得前瞻性本身同樣困難。目前除了上面提到的壹些法律法規,還有很多相關的法律制度還是空白,不能形成解決問題的合力。特別是在很多領域仍然只有政策沒有法律,政策大於法律,這無疑增加了適用物權法實現法治的難度。3.物權法本身還是不足的。立法的過程總是伴隨著各種利益的博弈。比如《物權法》第74條關於居住區車位、車庫歸屬的規定,就是各種利益博弈的結果。因此,最終的立法文本必然是多元利益妥協的產物,而不是真理戰勝謬誤的結果,也不可能完全符合民法的基本理論和知識。4.公眾基於自己的預期對物權法進行了意識形態的解讀,產生了很多偏頗的觀點。現實中,壹些人打著物權法的旗號謀取個人不當利益,象征性地解讀,只宣示權利而忽視義務。這個問題的存在也影響了物權法的實施。基於上述原因,對物權法進行重新定位的目的在於有效實施物權法,使其發揮“依規而治”的作用。司法機關要有效實施物權法,實現物權法從紙面到實踐的轉化,任重而道遠。在社會現實的背景下,《法國民法典》的起草者波塔利斯指出:“法律壹旦成文,它就按照成文的樣子存在。另壹方面,人從不停止,他們總是在行動。這種不斷運動的後果根據環境的不同而不同,隨時會產生壹些復雜的新情況、新事件、新結果。”因此,法官既要根據現有的成文法律進行審判,又要把固定的法律運用到生動的生活中,通過對法律的理解和解釋來正確適用法律,從而做出公正、適當的司法裁判。壹部成功的物權法,當然需要移植普遍的基本物權規則,但需要基於自身的現實制度、歷史文化、道德意識、傳統習慣等等。因此,在中國的物權法中,“中國特色”隨處可見。例如,平等保護的中國財產權原則,民生優先的中國財產權關註,以及在土地權利和其他中國財產權問題上的巨大探索空間。另壹方面,物權立法的不完全性、具體性和模糊性使司法實踐不斷面臨新的問題和新的令人困惑的挑戰。比如,由於物權沒有法定的減輕規則,壹些沒有規定的物權,如抵押權、居住權、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如果在實踐中出現糾紛,如何處理;由於缺乏對物權權利義務的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如何補充;由於沒有規定物權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與侵權請求權是什麽關系,如何界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地位,法官應該如何解決具體糾紛?可以說,物權法的實施為法官運用法律智慧、施展才華、解決物權法的問題提供了空間和舞臺。司法機關應當準確把握物權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充分理解物權法的立法背景、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充分尊重和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使裁判正確反映經濟關系、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發展,把法治精神與人民群眾的認識、願望和要求統壹起來;善於運用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作出正確恰當的法律解釋、法律推理和自由裁量,填補法律漏洞,使抽象的物權法在具體運用中更加生動具體,達到最佳的司法裁判效果。從某種意義上說,裁判規範是法官按照法定程序,經過縝密思考而尋求的,對個案具有針對性的裁判依據。裁判規範不僅來源於成文的法律規範,還包括法官探索的過程和結果。壹般法律規範只關心法律的廣泛適用性,很難兼顧案件的個性,但裁判規範是壹般法律與案件特點相結合的產物。法官的判決必須考慮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不能為了追求壹種法律價值而忽視其他社會價值。在司法過程中,法官必須統籌考慮,權衡利弊,在原則性和靈活性之間尋求有機平衡。由此看來,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物權法的有效實施和具體財產糾紛的審理,也需要法官具備識別、判斷和選擇的能力,從而形成最佳的裁判規範;還需要法官在堅持正義理念的基礎上發揮主觀能動性,才能發現法律的真諦,準確適用法律。要尋求物權糾紛的最佳判斷標準,首先要研究和探索法律的形式淵源——成文法(如《物權法》、《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註意嚴格執行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其次,在正式法源中找不到解決案件所需的規範,或者雖已找到,但相關規範嚴重背離當前社會所追求的正義理念和道德理念的特殊情況下,法官可以從非正式法源(包括法理、善良風俗、習慣、國家政策等)中尋找裁判規範。)根據尋求正義、公正和善良風俗的標準,同時充分發掘從法律的非正式淵源中發現的裁判規範。因為明確的法律標準和嚴密的司法邏輯流程是維護法律秩序的必要保障。在尋求財產糾紛的裁判規範中,物權法等法律規範與其他社會規範的適用各有其價值和功能,相輔相成,缺壹不可。在某些情況下,法官可以直接將物權法或其他法律規範適用於通過訴訟程序確定的案件事實,並得到壹個不容置疑的結果,這體現了法律的確定性、預見性、有序性、連續性和壹致性。但在其他情況下,會有特殊情況需要法官在其他社會規範中尋求判斷依據。這是法官在特殊情況下對更大正義的追求,這些其他社會規範是法律規範的必要補充和輔助。這種“明顯脫離實際、事態嚴重、可能不公平或令人信服的正義感,加上法官職業的敏感性,會向法官發出偏離常態的信號,決定路徑和方法的選擇。”判例作為對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推動了物權領域的規則,它應當只與本案當事人相關,對本案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現代法治社會,司法制度的主要功能不僅僅是解決糾紛,法官對個案所作出的有效判決也客觀上對其他案外人產生了壹定的影響,在塑造人們的行為預期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實際上並不是壹個普及法律知識的過程,而是人們想象自己的利益與他人的利益相壹致的過程,即規則的社會行動的建構。另壹方面,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法官普遍更重視已經作出的先例,因為它在壹定程度上有效地滿足了審理案件的實際需要,滿足了統壹法律適用標準和自由裁量範圍的需要。卡多佐曾說,“先例的背後是司法審判的壹些基本概念,是司法推理的壹些前提;隨之而來的是生活習慣和社會制度,而那些觀念正是在其中產生的。這種源於生活中根深蒂固的規則的判斷更容易被接受,也更容易執行。”由此可見,判例作為對法律最具體、最生動的解釋,可以幫助人們正確理解法律,從而保證司法審判活動的穩定性和連貫性。同時,判例也為法官審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範例和參考,有利於防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判決結果差異極大或完全相反。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物權法作出判決的相關案件數量總體上仍然較少,審判實踐經驗的積累仍然欠缺。物權法典型案例的篩選和收集還需要時間。但是,鑒於物權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實施後給人們生活帶來的巨大影響,物權法在司法實踐中的判例必將對豐富和完善物權法的規則體系、引導人們在物權領域的行為預期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建立壹個成熟、完善、統壹的物權法案例庫,不僅有利於引導法官合理利用這些已有的案例信息做出理性的司法判決,也有利於社會各界對司法判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說,判例的總結和積累推動了物權領域的規則式治理,也將為未來物權法的進壹步完善奠定堅實的實踐基礎。(作者單位:南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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