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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監察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勞動法規)的實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勞動監察,是指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行為。第四條勞動監察遵循專門機關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各級勞動監察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各級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經委、財政、稅務、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鄉建設、衛生、人民銀行和工會組織,應當配合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監察機構做好勞動監察工作。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行政公署設立勞動監察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監察工作。

下級勞動監察機構受上級勞動監察機構的監督和指導。第八條勞動監察機構應配備專職和兼職勞動監察員。第九條勞動監察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勞動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熟悉勞動行政業務和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

(3)具有較強的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各級勞動監察機構的勞動監察員,由國家或自治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由同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聘任,頒發由勞動部統壹監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監察證》,並報上壹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備案。第十條勞動監察機構履行下列勞動監察職責:

(壹)宣傳勞動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執行;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培訓和監督勞動監察員和其他勞動執法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勞動監察機構和勞動監察員在履行勞動監察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壹)隨時進入用人單位和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根據工作需要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或《勞動監察指令書》,並可限定在送達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三)查閱(調閱)或者復制被檢查用人單位的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第十二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勞動監察員執行職務時,應當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件及所涉及的國家秘密;原告和控告人的姓名不得公開。第十三條勞動監察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同時還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勞動監察機構。第三章管轄第十四條自治區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國有企業(包括國有企業改組的各類企業)、軍工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的勞動監察。

行署勞動監察機構負責所轄直屬企業的勞動監察。

銀川市、石嘴山市勞動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直屬企業和自治區所屬企業的勞動監察;市轄區勞動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和市勞動監察機構監察範圍以外的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

縣(市)勞動監察機構負責自治區勞動監察機構和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公署監察範圍以外的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第十五條下級勞動監察機構認為其管轄的案件重大,需要上級勞動監察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勞動監察機構決定。

上級勞動監察機構可以委托下級勞動監察機構對其管轄的範圍和案件進行監督處理。第十六條兩個以上勞動監察機構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壹級勞動監察機構指定管轄。第四章內容和方法第十七條勞動監察的內容:

(壹)勞動管理法規的執行情況。包括:

1,職業介紹機構和中介服務的設立和經營;

2.用人單位錄用職工的範圍、標準、程序和步驟,以及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和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情況;

3.勞動合同的訂立、鑒證、履行、變更、終止、解除和管理;

4、勞動力動員和流動;

5、境外人員入境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情況和用人單位聘用境外人員的情況;

6.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境外就業服務機構和境外從業人員原單位,維護境外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二)實施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開發條例。包括:

1,實行工人先培訓後上崗制度;

2、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

3、各級各類職業技能開發實體的招生、收費、教學、考核和證書發放情況;

4、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鑒定。

(三)工資分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包括:

1,企業對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執行情況;

2.確定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和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

3、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廠長(經理)收入。

(四)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執行情況。包括:

1,礦井安全狀況;

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

3、起重機械(包括電梯,下同)安全法規的執行情況;

4、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5、執行國家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法規和標準的情況;

6、用人單位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的情況;

7、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發放各種衛生福利;

8.用人單位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安排勞動者的休息休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法規的執行情況。包括: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2、職工在退休、患病、工傷、失業、生育、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等情況下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以及職工死亡享受的喪葬補助金和遺屬享受的遺屬津貼。

(六)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七)實行勞動統計和數據報告制度。

(八)使用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各種證件。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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