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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2010,10最高人民法院於2065年2月29日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0]第19號,以下簡稱《規定》),201165438。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涉臺民商事案件審判實踐的需要作出的重要司法解釋。

近年來,隨著兩岸全面直接雙向“三通”的實現,兩岸經貿往來和人員往來日益頻繁,臺灣地區涉及婚姻、繼承、經貿投資等民商事糾紛越來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審判規範也越來越復雜。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切實保護兩岸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維護兩岸民商事交往正常秩序,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

《規定》第***3條主要解決人民法院辦理各類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也對臺灣省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確規定。

《規定》第壹條是司法解釋的核心內容,明確規定了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根據該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關於選擇準據法的規定,確定適用實體法。這裏所說的實體法,既包括海峽兩岸的法律,也包括其他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該條第二款進壹步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關於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定,確定臺灣地區的法律作為本案應當適用的實體法,並予以適用。同時,條例第三條規定,適用有關法律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文中的“選擇準據法的規則”是指指適用於涉外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規則,即沖突規範,包括《民法通則》第八章和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的內容。人民法院適用臺灣省民事法律,是從司法角度妥善處理法律適用問題,切實維護兩岸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務實做法。

《規定》第二條強調了臺灣省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外國人也享有與中國公民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臺灣省同胞作為我國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在訴訟中當然享有與大陸當事人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平等保護包括臺灣省同胞在內的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壹貫重視依法保護海峽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早在1988,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涉臺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對涉臺婚姻、夫妻共有財產、贍養撫養、收養、繼承、不動產、債務案件、訴訟時效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65438至0998年,為進壹步促進兩岸關系發展,保護兩岸同胞的合法權益,特別是臺灣省同胞在大陸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人民法院承認臺灣省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隨後,最高人民法院應臺灣省法律界人士和民眾的要求和期待,擴大了承認臺灣省民事判決的範圍,也承認臺灣省有關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和支付令。為適應新時期兩岸關系發展的新變化,為促進兩岸關系發展發揮更大作用,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省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該規定明確,經人民法院認可的臺灣省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同時更詳細地規定了承認的具體程序,使臺灣省民事判決在大陸的執行得到更有效的保障。為解決涉臺民商事案件審判中訴訟文書送達難的問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了《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幹規定》。這壹司法解釋的出臺,對兩岸法院及時公正審理相互涉及的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義。上述司法解釋的制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維護兩岸同胞實體權益,平等保護兩岸當事人訴訟權利,發展正常有序的兩岸關系而采取的務實重要舉措。

此次《規定》的頒布實施,是最高人民法院繼上述重要司法解釋制定實施後的又壹重大司法舉措,體現了人民法院服務對臺工作大局、切實為兩岸人民謀福祉的精神。今後,人民法院在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中,將嚴格按照本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適用法律,保障涉臺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堅持公正高效嚴格司法,妥善處理相關案件,推動兩岸關系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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