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最早記載在《荀子·右佐》中:
邵正茂犯了什麽罪?孔子弟子有疑惑。
孔子回答說,有五惡(劫、盜)不能相提並論:壹是內心認識險惡;二是行為迂回、頑固;第三,講話虛偽,善於詭辯;第四,要記住各種醜陋的反面例子,很雜;第五,是認同錯誤的言行,打磨。其中壹個該殺,幼義皆惡。他的行為足以糾集弟子成團,他的言論足以掩人耳目。
這些指控是什麽?!沒有具體罪名,很難理解。子貢質問朱茂時,孔子說:“放棄不是妳力所能及的”,意思是:子貢,請下臺吧,這是妳力所不及的。
對上述記載做個案例分析,首先要問,孔子認為邵正茂“五惡”皆有,不可譴責。有什麽禮儀基礎嗎?
孔子生活的世界雖然沒有公開的成文法律,但夏商周有壹套未公開的法律制度。同時,夏、殷、周三代的禮制相互聯系密切,到周公時,周禮已經比較完善。“五毒”是當時禮儀不允許的嗎?孔子以前沒有因“五毒”受罰的先例記錄,孔子當時也沒有舉出禮儀的依據。
至於後來的《管子·法禁》,記載“行堅者,詭辯者,學無所知者,從惡而仁者,聖王所禁也”,《荀子·非實爾子》記載“行堅者,善飾者,詭詐傲慢者,辯矛盾者,古王所禁也”, 而《禮記》更有可能是孔子殺了邵正茂之後,後人把孔子的思想、悟性、言行舉止都當成了禮儀,編成了古書。
反過來說,如果當時的“五反”真的有了禮儀基礎,那麽孔子能不引用法律而遵循禮儀嗎?所以可以得出結論,孔子認為邵正茂的“五惡”都是必須的,不能譴責,但實際上是沒有禮儀依據的。孔子對幼義的批判,可以說是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權代法,難以服眾!
對此,孔子是清楚的,他采用了壹種巧妙的方法來加強朱茂的合法性,那就是類比。他把邵正茂與殷偕、潘智、管叔、石化、傅、鄧和石復歸為壹類。、潘智、傅、石符事跡不詳,因叛周被處罰;石化不侍奉皇帝,不結交諸侯,被姜太公懲罰;鄧是歷史上最早反對禮治、主張法治的思想家。他改舊制度,未能當上先王,不懂禮貌不聽妳的命令,被鄭的執政大夫殺死。這群人的共同特點是以下犯上,不聽話,不聽話。孔子正是通過類比,把邵正茂放入反禮法的備選,戴上了反禮法的標簽。這是涉及定性的關鍵環節,也是將邵正茂推向死亡的關鍵壹步。這個手法後來被歷代統治者模仿,演繹了無數的冤假錯案!
?“這五害無罪,可受君子之筆,受大司寇按法懲處,故無此法。如果在這個世界上,殺人是違法的...嗯,邵正茂該哭到哪裏去!”——這是民國記者賀海洪對朱茂的看法,相信很多人也是這麽想的。的確,這是壹個典型的鼓吹人治,否定法治的案例。用今天的話說,孔子沒有用法律思維考慮問題;作為政治家,他從政治和社會秩序的大局考慮問題。孔子的這種思想奠定了中國幾千年政治哲學的基礎。不可否認,人治優於人治,能及時靈活地處理社會關系;“有法不依”,法治離不開人治,更離不開人治。但是,任何治理最基本的是法律,否定法治必然帶來“獨斷專行”和“專制”。
以上述記載為例,我們可以看到,孔子列舉的五惡中,除了第二惡隱約涉及行為,其余都是思想和言論。看起來邵正茂並沒有犯下什麽具體的、明顯的犯罪行為,但孔子是知小而學大的,警惕著自己的思想和言論對禮樂秩序的威脅。由此可見孔子作為政治家的敏銳。《法學經典》說:“君政不可急為賊”,“法始於“賊”“賊”,但孔子進壹步指出“民有五害,竊不相幹”,認識到反對禮制的思想和言論對統治階級的破壞作用是巨大的,是賊和賊所不能相比的。因此,孔子斷然譴責和懲罰思想或言論,並義無反顧地說:“這七個兒子都是壹條心,都要受到懲罰”——公開表示懲罰的是“壹條心”的“心”——即該案可以說是譴責思想和言論的典型案例。從某種意義上說,它開啟了後世寬宥事物、譴責本心的刑罰思想。
《論衡·姜恒銳》中記載:“邵正茂與孔子合於魯。孔子之門,三盈三缺,唯顏淵不去。.....師父去了孔子,又回到少正茂……”據說邵正茂和孔子同時講學,孔子的學生被邵正茂帶走了。所以有人說孔子因為個人恩怨殺了毛,真是聖人之誤。
隨著社會的發展,思想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作為人權的基本組成部分,已經成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各國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權利。但這種權利無疑是有邊界的,任何威脅現政權、危害現有政治制度和社會秩序的思想和言論都受到各國的嚴懲。1789法國人權宣言第11條規定:“自由表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壹;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寫作、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他應當為濫用這種自由負責。”中國憲法還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同時,我國刑法規定了煽動、侵害名譽權、傳播淫穢物品等犯罪類型。
言論入罪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在互聯網發達的今天,言論的傳播和影響超過任何時代,言論應該成為法律關註的對象。壹方面要最大限度地保護每個人的言論自由權,另壹方面要為權利的行使設定壹些邊界,避免權利行使不當對他人和社會造成傷害。但關鍵問題是堅持罪刑法定,依法定罪,決不能以言代法,任意構成犯罪。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孔子的懲罰是不是正當的,眾說紛紜,對歷史學家來說壹直是個謎。其實這個案例存在與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這個案件客觀上對中國歷代的統治思想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這是令人懷疑的,但它的危害性是真實的。可以說,孔子罰毛案,倡導了中國幾千年來人治超越法治、權力超越法律的思想,源於後世禁言禁書、寬以待物、以心定人的傳統,開啟了歷代統治者給人貼標簽、貼標簽、歸罪的鎮壓手段。其惡劣程度在中世紀案件中是無與倫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