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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法律服務所業務檔案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鄉鎮法律服務所業務檔案管理,根據國家檔案法和司法部《鄉鎮法律服務所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鄉鎮法律服務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鄉鎮法律服務所業務檔案是鄉鎮法律服務所在辦理各項法律事務過程中形成並歸檔的具有參考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或載體的文件材料,是鄉鎮法律服務工作的真實記錄。第三條鄉鎮法律服務所必須重視和加強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有關業務文書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利用等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四條鄉鎮法律服務所應當指定兼職檔案管理員,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鄉鎮法律工作者業務文書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做好本所檔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和銷毀工作,定期檢查和報告各項檔案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第五條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按照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業務範圍和所承辦法律事務的不同類型,分別立卷、歸檔、保管。

作為法律顧問,業務材料要單位壹卷;代理民事、經濟、行政訴訟,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調解糾紛,要做到壹案壹卷;回答法律詢問、撰寫法律事務文書、協助公證業務材料應定期分類裝訂成冊,每年歸檔;對其他業務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分類裝訂成冊。第六條鄉鎮法律服務所各類業務檔案材料應當完整、準確、齊全,主要包括:受理承辦的各種手續、具體承辦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件、筆錄等文字、圖表、具有參考價值的視聽資料、承辦結果、收費憑證等相關材料;對不能附具的物證,應當附具照片、證據細節和存放場所的材料,並分別保管。

案卷材料的整理程序,應當根據承辦各項法律事務的客觀過程和材料形成的順序、類別進行排列。

案卷中的各種文字材料必須用鋼筆或毛筆書寫,打印件應與手稿同時歸檔。第七條鄉鎮法律服務所各類業務檔案的裝訂應當有封面和封底,並按照規定項目填寫封面、卷內內容、參考表和頁碼;輥面的尺寸為16誇脫。如果材料比卷面大,就要對折,如果比卷面小,就要加貼面紙。用細繩捆綁,在捆綁線的活結上貼上封條。第八條鄉鎮法律服務所各項業務案卷的收集、整理和歸檔,由具體承辦業務的鄉鎮法律工作者負責。

承辦人在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要註意隨時收集各種相關材料,並妥善保管;法律事務處理完畢後,應對所有材料進行檢查和整理,缺失的材料和手續應及時補齊或補辦,損壞的材料應進行修補或復印,無關和重復的材料應剔除,並按規定歸檔。

承辦人應當在完成法律事務後壹個月內完成歸檔,並移交歸檔,不得私自保存。第九條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審核承辦人移交歸檔的檔案,符合歸檔條件的予以接收,不符合歸檔條件的退回承辦人重新整理裝訂。

接收歸檔的檔案,應按其類別和年份書寫歸檔順序號,並填寫《檔案檢索目錄登記簿》;根據需要檢查使用期限的長短,確定檔案保管期限;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檔案應列為秘密卷,並在封面右上角加蓋秘密卷的印章。第十條鄉鎮法律服務所應當對業務檔案實行集中統壹管理,設置適宜存放的設備,采取防丟失、防潮、防火等必要措施。,並進行定期檢查和盤點。如發現丟失,應及時查找,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第十壹條鄉鎮法律服務所應當重視檔案的查找和利用,並建立相應的檔案借閱制度和保密制度。借閱檔案必須經過壹定的審批和登記手續,嚴格限定借閱範圍;借閱者不得從卷內提取資料,用後應及時歸還;檔案管理人員不得向本系統以外的任何人提供檔案或者擴大利用範圍,不得向他人泄露檔案內容。第十二條鄉鎮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壹般分為短期和長期兩種。短期儲存期為五至十年,長期儲存期為十五至二十年;具有長期參考價值和憑證作用的檔案可以永久保存。

業務檔案要定期清理。凡超過保管期限或失去參考利用價值的檔案,由鄉鎮法律服務所提出,經縣(市、區)司法局批準後登記銷毀。檔案管理人員不得私自銷毀檔案。第十三條城市街道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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