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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中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數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租賃合同中的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在法定租賃期限內,租賃時間的長短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租賃期限屆滿後,雙方有意重新形成租賃關系的,可以續簽租賃合同。

1.《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中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數年。

租賃合同中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合同上有哪些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章

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章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章

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後果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壹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內容。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六章

承租人轉租租賃物。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章

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轉租效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八條推定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壹十九條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轉租人可以代為支付所欠租金和違約金,但轉租合同對出租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轉租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沖抵轉租人應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過應付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第七百二十條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取得的收益,屬於承租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壹條

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第722條

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非因承租人的原因不能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租賃權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

第725條所有權的變更是不可破的。根據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

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後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九條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法律後果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

法律後果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認定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壹條

承租人解除租賃物的權利不合格,且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租賃物不合格,承租人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條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賃關系的處理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與其共同居住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出租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因此,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並不是完全無限制的。租賃關系形成後,雙方超過六個月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的,視為無限期租賃。在不定期租賃關系中,承租人和出租人有權隨時隨地終止租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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