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
《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2條向投資人銷售公開或私募發行之有價證券。
公開或私募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
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私募轉讓期貨。
以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
這些措施。
第三條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向投資者提供證券。
期貨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法律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服務時
在此過程中,勤勉盡責,認真履行職責,充分了解投資者的情況,並深化
調查和分析產品或服務信息,科學有效地評估和充分揭示風險,
基於投資者不同的風險承受能力和不同的產品或服務
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宜性匹配意見,並投入適當的生產。
向合適的投資者銷售或提供商品或服務,違反法律法規
才能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投資者應當聽取產品或服務信息。
2
在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保持獨立性。
承擔投資風險。
商業機構的適合性匹配意見並不表明其對該產品或服務感興趣。
對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的判斷或保證。
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券交易所)
JISC)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監督管理運營機構履行義務的有關規定。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資產管理協會(以下簡稱行業
協會)等自律組織對運營機構進行自律管理,履行相應的義務。
原因。
第六條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
投資者應了解以下信息:
壹自然人的姓名、地址、職業、年齡和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註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和情況
質量、經營範圍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及其他財務狀況;
(3)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和投資經歷;
(4)投資期限、品種、預期收益等投資目標;
(五)風險偏好和可承受損失;
(六)誠信記錄;
(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三
(八)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規定的相關投資者準入要求。
信息;
(九)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七條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在信息披露、風險提示、適當匹配等方面。
享受特殊保護。
第八條專業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
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登記。
記住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
(二)上述機構向投資者發行的金融產品,包括但不限於
限於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產管理產品。
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
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產品受托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
以及其他社會福利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
外國機構投資者(RQFII)。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萬元;
3.投資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2年以上。
四
體驗。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
收入不低於50萬元;
2 .具有2年以上的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
經驗,或有2年以上的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和
相關工作經驗,或者本條第(壹)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
取得職業資格認證並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註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和基金。
股票、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
期貨和其他衍生品。
第九條運營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投資者的業務資質和投資情況
資金實力、投資經驗等因素,對專業投資人進行了詳細的分類管理。
原因。
第十條專業投資者以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運營機構應當按照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
考慮收入來源、資產、負債、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
偏好、信用狀況等因素來確定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
它被分類和詳細管理。
第十壹條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壹定條件下可以。
互相轉化。
五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
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
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換為專門投資者。
業投資者,但運營機構有權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型:
(1)最近1年度末凈資產不低於10萬元,最近1年度。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並具有1年以上的證券、基金、
具有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者以外的法人。或者他們的
他組織起來;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
收入不低於30萬元,有證券、基金、期貨、
黃金、外匯等投資經驗或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
具有風險管理和相關工作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
第十二條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以surface的形式向業務機構提出申請,確認自己能夠獨立承受可能的風。
風險和後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運營機構應通過附加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模型
通過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審慎評估。,並確認它們符合上壹段的要求。
問,說明不同類型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異,警示可
能承擔投資風險的,告知申請審查結果和理由。
第十三條運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依據本辦法第壹條。
第六條本規定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當
六
及時通知業務機構。運營機構應建立投資者評價數據庫,並
及時更新,充分利用已知信息和現有評價結果,避免重復。
收藏,提高評價效率。
第十四條中國證監會是特定市場的自律組織,產
在為商品或服務制定規則時,可以考慮風險、復雜程度和投資。
認知難度等因素,從資產規模、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
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最低投資認購金額等。,投資者的規定。
訪問要求。投資人的準入要求包括資產指標的,應當規定投資。
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人在壹定時間內達到這個指標。
現有市場、產品或服務需要投資者進入的,應當
遵守前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經營機構應當了解其銷售或者提供的產品。
服務信息,根據所銷售或提供的產品的特點和風險程度
服務部門的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對產品或服務進行風險等級分類時,應進行全面審查。
考慮以下因素:
(1)流動性;
(二)到期期限;
(3)杠桿;
(4)結構的復雜性;
(五)投資單位產品或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六)投資方向和範圍;
七
(七)資金籌集方式;
(八)發行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9)類似產品或服務的過往業績;
(10)其他因素。
涉及組合的產品或服務應與產品或服務壹致。
評估整體風險水平。
第十七條產品或服務存在以下因素的,應當認真評估。
估計其風險等級:
(A)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由於杠桿交易等因素,這很容易發生。
導致大部分或全部本金損失的產品或服務;
(二)產品或服務的流動性,因為沒有公開市場
市場、投資者少等因素使得短期內很難平穩處於合理價位。
清算產品或服務;
(3)產品或服務的可理解性因其結構復雜而難以估計。
價值等因素使得普通人很難理解其產品或服務的條款和特點。
服務;
(四)涉及面廣、影響大的產品或服務的籌集方式。
公開提供產品或相關服務;
(五)產品或服務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
根據海外法律和其他情況跨境發行或交易的產品或服務;
(6)自律組織認可的高風險產品或服務;
(七)其他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八
第十八條運營機構應根據不同的產品或服務。
風險等級,是針對適合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投資者類型而制定的。
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類,判斷適合自己購買或挑選的產品
由服務。
第十九條運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
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後,投資人主動要求提高風險等級。
具有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接受相關服務應由運營機構確認。
它不屬於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範疇,它應該在產品或
服務風險高於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書面風險提示和投資。
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出售相關產品或向其提供相關衣服。
服務。
第二十條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
提供相關服務時,用戶應當履行特別註意義務,包括制定特別
工作程序,附加信息,告知特殊風險點,給
普通投資者更多考慮的是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率。
第二十壹條運營機構應當以投資者和產品或服務為基礎。
服務信息變化,主動調整投資者、產品或服務的分類。
級和適宜性匹配意見,並將上述情況告知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營業性機構禁止銷售或者提供下列產品
服務活動:
(壹)向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產品。
服務;
九
(二)為投資者提供對不確定事項的確定性判斷,或者
告知投資者可能誤導他們認為他們是確定的觀點;
(三)主動向普通投資者推薦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風險水平。
有能力的產品或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積極推銷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
商品或服務;
(5)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銷售或發售。
提供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服務;
(六)其他違反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為。
第二十三條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
在提供服務之前,應告知以下信息:
(壹)可能直接導致本金損失的事項。
(二)可能直接導致原本金以上損失的事項;
(三)因經營機構業務或者財產狀況發生變化,可能導致
本金或原始本金的損失;
(四)因經營機構業務或財產狀況發生變化,影響客戶。
判斷的重要理由;
(五)限制銷售對象行使權利的期限或者解除合同的期限。
所有受限內容;
(六)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匹配意見。
第二十四條經營機構向投資者告知、警示的內容
10
應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重大遺漏,語言要通俗易懂;通知和警告應采用書面形式。
該表格應交付給投資者,投資者應確認已完全理解並接受該表格。
第二十五條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開放。
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
通知和警告應全程錄音或錄像;通過互聯網等
異地方式時,運營機構應完善配套痕跡布置,壹般由
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通過投資者。
確認。
第二十六條經營機構委托其他機構自行銷售發行的。
提供產品或服務,應慎重選擇受托方,並確認受托方的設備
銷售相關產品或提供代銷服務的資格及相應的適當性執行情況
服務要求,應當制定並告知寄售產品或者提供。
代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服務適當性的管理標準和要求,但法律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經營機構銷售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
為提供相關服務,需要委托方提供的信息應在合同中規定。
包括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產品或服務等級審查。
因素等。,調查核實信息,並進行投資者評估,
適當匹配等適當的義務。委托方不提供所需資料的,提供
信息不完整的,經營機構應當拒絕代銷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違反代銷適當性義務的,
11
受委托銷售機構和受委托銷售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並在寄售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九條運營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服務分類、適宜性匹配的具體依據。
根據、方法、過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
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為每個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運營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與適當性相關的內部管理。
對不匹配銷售行為的限制、客戶回訪檢查、評價和銷售隔離等。
風控,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範、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
不得采取考核和獎勵措施,鼓勵不適當的銷售,確保員工裁減。
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三十條經營機構應當每半年對適當性進行壹次自查。
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及時查處。
並主動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壹條鼓勵經營機構將投資者分類納入政策、產品或
服務分級政策和自查報告張貼在公司網站或指定網站上。
盧。
第三十二條運營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其
與履行性義務有關的信息,防止泄露或不當利益。
使用,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的檢查。對皮
保存配套方案、預警信息、音像資料、自檢報告等。
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12
第三十三條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需要按規定辦理。
提供信息,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投資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化並可能
影響其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業務機構。
投資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真實。
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運營機構應當
當被告知後果後,拒絕向他們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運營機構應當妥善處理與適當性相關的更正事宜。
糾紛,與投資者協商解決糾紛,並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資。
作者提出的調解。運營機構履行適當義務存在過錯,造成投資。
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運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爭議的,運營機構應當提供
證明其已履行對投資者相應義務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監管中。
審查或關註產品或服務的適宜性安排,忽略適宜性體系。
檢查實際情況,督促經營機構嚴格履行適當性義務,並加強
適當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場。
相關產品或服務適當性管理的自律規則。
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完善會員自我管理要求,實施適當性管理。
法規,制定並定期更新本行業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名稱
記錄和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風險承受能力。
13
●投資者類,供運營機構參考。運營機構評估相關產品。
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不低於目錄中規定的風險等級。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和行業協會應當督促和指導會員履行職責。
適當性義務,關註高風險產品或相關服務。
產品或服務的適當安排。
第三十七條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
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和
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改正,督促談話,出具警示函,
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保證金
遇有重大風險或風險隱患,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采取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三)至(六)項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項目,按照《證書》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六十七條處理。
第四十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壹)至(二)項規定的。
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基金。
法第壹百三十五條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處理。
14
第四十壹條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
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
(壹)違反第十條規定,不按規定對待普通投資者的。
詳細分類和管理;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未按規定辦理的。
投資者類別發生變化;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建立或更新投資者評價的。
評估數據庫;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不按規定了解所售產品的。
或者提供服務信息或者履行分類義務;
(五)違反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不按規定分工的。
產品或服務的風險水平;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按規定錄音、錄像或者
帶支撐的軌跡排列;
(七)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制定或實施的。
適當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的體制機制;
(八)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按規定開展相應自查的。
有;
(九)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的。
信息性;
(十)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第
15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構成“證券投資”
《基金法》第135條和第137條,證券公司
《期貨交易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
《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運營機構從業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
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進措施。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