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各種渠道投資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作為人防車位的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權利人,可以轉讓人防車位的使用和收益權。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川01民中3692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關於本案所涉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問題。我們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是買賣雙方通過支付對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其所擁有的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四種權力。權利人壹旦擁有所有權,就可以享有直接支配標的物、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而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使用權是指權利人在不改變財產本質所有權的情況下,根據標的物的性質或用途,使用標的物以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的功能性權力,即利用標的物的使用價值。萬科新都置業與鄧聿文簽訂的《萬科九墅項目人防車位使用權合同》明確寫明,涉案車位為人防車位,不能辦理權屬轉移登記。取得涉案車位使用權後,鄧聿文可以使用該車位,直至該車位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從合同內容看,該合同只是人防車位使用權的轉讓,不是買賣合同關系,也不是租賃合同關系,應視為使用權轉讓性質。故鄧聿文主張涉案合同為使用權轉讓合同,但為買賣合同,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可以買人防車位嗎?
人防車位不能買賣。所謂的人防車位,應該是占用建築物的人防工程建設的車位,但實際上這種人防工程不應該改造成車位。人防工程的產權既不屬於小區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而是屬於國家。
所以這種車位是不能對外銷售的。開發商對外賣車位,小區業主壹定要擦亮眼睛,要求開發商提供相應的產權證。因為只有開發商合法取得車位的產權才有出售權,特別是對於占用小區業主公共部分的車位,小區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停止侵權,要求開發商將收益返還給小區業主。
買車位需要註意什麽?
1,車位產權。
首先要看車位是否歸開發商所有,即開發商是否擁有所有權。如果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就意味著車位、車庫不能出售。如果車位是公共設施,開發商就不享有所有權,更不用說將車位市場化了。
2.妳必須獲得預售許可證。
車位預售許可證和開發商賣房預售許可證是壹樣的。購房人在審核預售許可證時,應當註意地下車位、地上商品房申請預售的,應當在預售許可證備註欄中註明地下車位的核準預售面積。地下車位單獨申請預售許可的,在預售許可的“項目類型”欄中註明。
3.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買車位。
眾所周知,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加建)自有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所以公積金貸款不能用來買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也不能用來買車位。
4.詳細的規則應該寫進合同裏。
簽訂購房預售合同時,車位隨房屋壹起預售的,買受人與開發商應明確約定車位範圍、車位編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格等內容。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最好附有平面圖,並約定解決分歧的辦法。買受人在購買車位前購買商品房的,可以與開發商另行簽訂預售合同,在合同中註明預售商品房的具體情況,並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75條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344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345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