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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2、檢查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建議和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

4、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適當並得到落實;

6.撰寫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了解事故情況,並詢問相關資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

9.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應提交給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結束。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明事故過程、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認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在預防和發生下列重大安全事故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有失職或者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特大火災事故;

(二)特大交通事故;

(3)特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6)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預防和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特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明確責任,采取措施,防範安全事故,並組織有關部門對上述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本地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簽署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縣(市、區)、市(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和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和幹擾事故調查。

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對政府主要領導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救援,有關部門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與或者配合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

第十八條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發布事故消息。

第二十二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進行監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明事故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二)事故性質和責任的認定;

(三)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誠實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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