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監護權的情況下帶走孩子,侵犯了對方作為父親或母親的探視權和監護權,也變相剝奪了孩子的親權,是違法的。但這種做法很難認定,因為很難認定違法行為的等級。
法院判決監護權如下:
1.孩子兩歲以下。如果離婚家庭中有兩歲以下的孩子,那麽考慮到孩子年齡較小,需要母親的照顧,有些可能還在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孩子離婚後壹般隨母親生活。
但是,如果母親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她可以與父親壹起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指:
(1)母親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
(2)父母有條件贍養子女,但父母要求子女與父母同住。
(3)因其他原因(如母親被判刑、被勞動教養、有嚴重殘疾、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子女、母親品行不良,如賭博、吸毒、濫交等不良習慣),子女確實不能隨母親生活的;
(4)父母雙方同意2歲以下子女隨父母生活,對其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
2.對於兩歲以上的孩子和兩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都要求與他們壹起生活。主要考慮因素有: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孩子的責任感、與孩子的情感親密度等。但壹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分居;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是指對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4)子女應隨子女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
(5)離婚後壹方難以再婚的,可以考慮作為優先考慮因素;
(6)子女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孫子女。
3.八周歲以上的兒童和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兒童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壹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在處理子女與誰生活的問題時,應考慮子女的個人意願。但是,這並不意味著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和誰壹起生活。壹般只有在父母爭奪撫養權,雙方都有條件撫養孩子的情況下,法院才會考慮孩子的個人意見。
綜上所述,對於沒有接受婚姻的壹方和當事人來說,確定孩子在日常生活中的撫養權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雙方都想給孩子壹個更好的成長環境,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考慮哪壹方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沒有孩子撫養權的壹方不能隨意帶走孩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