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美國如何解決自然災害問題?

美國如何解決自然災害問題?

美國是壹個自然災害高發的國家,其遭受的災害主要有河流洪水、風暴潮、海嘯、地震、臺風和強風、膨脹土、滑坡等。由於經濟發展導致物質財富的高度集中,每壹次嚴重的自然災害都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自然災害,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美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建立了完整的災害管理體系和政策體系,並在其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美國的自然災害管理系統

在美國現行的聯邦體制下,應對各種自然災害的主要權限在州壹級,通過特別授權下放到國有城市。有些州還授予縣、鎮和特區重要的權力。州政府通過稅收和增加公共福利基金的方式從事廣泛的自然災害管理活動,包括修建水庫、堤壩和海堤,以及投資劃分災害風險區、繪制風險地圖、災害預測和社會教育計劃。此外,州政府還可以通過行使治安權從事壹系列災害管理活動,如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建立和實施土地管理規則和不動產交易條例、制定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規範和標準等。

州政府管理自然災害的能力往往受到地球物理、生態環境和社會政治因素的制約,因此州和地方政府部門壹直主要依靠美國陸軍工程兵團等聯邦機構來做相關工作。兵團主要從事大型工程建設,以防止河流和沿海地區的洪水;美國地質調查局負責繪制各種地圖。關於自然災害和其他相關活動的基礎研究主要是聯邦政府機構的責任。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各級政府相互依存的災害管理模式。此外,私人保險公司、信貸機構以及由政府或私人組成的各種團體也在減災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公共和私營機構之間也有壹種相互依存的關系。

由於美國各級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職能的重復,必然導致災害管理中責權利分配的復雜化,人們逐漸意識到,由單壹組織對涉及多個部門的計劃進行管理,將會明顯提高效率。因此,美國政府在1979年成立了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FEMA),將原來的五個部門:國家消防管理局、聯邦保險管理局、民防儲備局、聯邦救災管理局和聯邦防禦局合並為壹個。與此同時,美國總統授權聯邦應急管理局為所有防災減災工作的主要負責機構。該機構遵循四項原則:(1)處理國內重大緊急事件的聯邦權力由壹名直接向總統負責的官員行使;(2)高效的民防系統需要最有效地利用所有應急資源;(3)只要有可能,應急響應的責任應由正式的聯邦機構承擔;(4)聯邦減災活動應與應急準備和反應職能相結合。

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還負責聯邦緊急預警系統、聯邦大壩安全計劃和其他聯邦災害援助計劃,這些計劃旨在幫助地方政府制定氣象災害的準備計劃,包括洪水、臺風和龍卷風。它還負責管理自然災害和核災害預警系統,並實施備災計劃,以減輕重大惡性事件的後果。

二、美國自然災害管理政策、機構和計劃

美國各級政府的災害管理政策可分為十種類型,即:①強制性政策,由高層制定,強制基層政府開展減災活動;(2)提醒政策(Reminder policy),又稱警戒政策,旨在警示公眾、組織和政府關註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敦促國家、地方和個人主動采取措施減少損失;(3)恢復政策,旨在幫助個人、家庭、村鎮、道府縣重建家園和恢復生產;(4)技術開發政策,致力於開發新知識和技術,以支持減災政策;⑤技術推廣政策:這類政策側重於向個人、各級政府等對象傳授減災知識,以及這些知識的長期(如災害分析計劃)和短期(如災害預警)應用;⑥規則和政策,旨在規範私人機構和政府機構的決策和行為,以減少自然災害的損失。此類政策可能會強制實施災害預防、建築物加固、場地處理和其他減災措施;⑦投資和費用分擔政策,旨在確定各種減災活動籌資和費用分擔的控制條件。這些政策決定了何時、何地、出於何種目的、投入多少資金以及由誰來承擔成本;(8)旨在明確責任的系統管理政策;確定制定減災計劃所采取的措施和遵循的原則;⑨系統優化策略,這類策略旨在保證其他策略的有效性,使它們與系統目標壹致,並有內在的協調性;⑩指導性政策,旨在指導政府實施某項政策,如基礎設施或建築搬遷(移民)政策。

美國聯邦政府的自然災害管理政策主要是通過壹系列特定的聯邦機構並根據某些特定的計劃來實施的。有許多聯邦政策協助相關機構制定自然災害管理計劃和開展減災活動。大致可以分為災前減災計劃和災後救災計劃兩大類。在第壹類計劃中,包括由農家樂管理局負責的“流域保護和防洪貸款計劃”;由土壤保持局負責的“資源保護和開發”以及“流域保護和洪水控制”等計劃;由聯邦保險管理局管理的國家洪水保險計劃。以及由聯邦應急管理局負責的州防災撥款、地震和臺風應急計劃和應急管理服務計劃。各種自然災害的預測和預警計劃由美國地質調查局、國家氣象局、國家氣象中心、國家暴雨預報中心、雷達信息和預警網絡以及國家臺風中心負責實施。

第二類計劃主要包括農家樂管理局負責的緊急貸款計劃;由農業穩定生產和維護局負責的緊急保護措施;由陸軍部辦公室負責的防洪工程、防洪救災活動、堤防應急保護等計劃。此外,還有公共衛生局的緊急醫療計劃、住房保護和抵押貸款部的受害者抵押保險、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的災害援助和緊急管理服務計劃、國防電力管理局的電力緊急計劃和聯邦作物保險公司的作物保險計劃。

三、美國聯邦政府的自然災害立法

美國聯邦政府的災害管理也是有立法保障的。聯邦政府頒布的壹系列自然災害法都涉及上述十類減災政策。其中,立法中涉及最多的是技術推廣和提醒政策。最重要的如下:

洪水災害立法

在九種自然災害中,河流洪水最受政府關註,預防洪水災害的立法包括:(1)1936年《防洪法》及其補充;(2)1968年國家洪水保險法;⑶1973年的《洪水、災難和防禦法》;⑷1972年《國家大壩監測法》;⑸第11988號和第11990號總統令。第壹部法律的頒布,標誌著聯邦政府投資的大壩築堤、河道整治等大規模防洪工程的開始。洪水保險和洪水災害預防法促成了政策的改變。1968年洪水保險法的目的之壹是解決洪水地區不斷發展帶來的問題。該法律授權建立壹個價值2.5億美元的國家洪水保險基金,規定保險賠償的最高金額為25億美元,並首次為洪水災區四分之壹的家庭和小企業投保。法律規定,只有被淹地區的現有建築才能獲得補貼,新結構必須按照實際保險費投保。購買聯邦政府補貼的洪水保險的條件是整個社區采取了適當的措施來管理洪水地區。

1973年的《洪水災害防治法》擴大了洪水保險計劃的範圍,增加了海岸侵蝕和崩塌損失保險。居民和企業的損失賠償將比過去增加壹倍,單戶住宅及其內部財產的保險將被授權分別高達35,000美元和10,000美元,其他住宅建築及其內部財產的保險將分別提供100,000美元和10,000美元。該法第二部分還規定了減災的要求。1973年法律通過後,保險計劃進展順利。到1979年底,180萬份保險單生效,投保財產達730億美元。

(2)救災法

1974年的救災法使聯邦災難援助;救災工作的管理權授予總統辦公室,總統辦公室授權聯邦政府向遭受災害的公共和私人團體提供援助。它還規定,應在主要災區制定和實施長期恢復計劃。該法雖然主要針對災後救助,但也涉及壹些減災措施。例如,該法律包括利用民防或其他通信系統制定及時有效的預警計劃,以及旨在使預先授權的救災服務更加協調和及時的規定。該法律還鼓勵州、地方和個人通過保險來補充或取代政府援助。《救災法》還要求或授權任命壹名聯邦協調員,在災害風險地區開展管理工作;動員聯邦官員組成緊急救援隊,協助聯邦專門機構分發食品、物資和藥品;從事援助和康復工作;提供公平合理的災難援助;修復交通設施;提供臨時住房;增加失業救濟金以幫助重新安置;安撫人心,調撥資金和貸款支持地方經濟恢復。

(3)地震方法

1977年頒布《地震法》,認為地震是主要自然災害之壹,需要采取綜合防災減災措施進行防禦。它授權在三年內撥款2.5億美元,為地震風險地區開發更先進的地震預測技術,制定更完善的建築法規和土地使用指南。抗震方法的主要目標包括:提出地震危險區公共設施和高層建築的抗震構造和抗震設計方法;設計識別地震災害和預測破壞性地震的程序;在土地利用決策和建設活動中開展地震風險信息交流;開發先進的方法來降低地震風險,並為震後恢復和重建制定計劃(後面亂碼)

(4)海岸帶管理法

旨在減少沿海自然災害的《沿海地區管理法》於1976年頒布。在該法提出的沿海地區管理計劃中,突出了防洪、海岸侵蝕、土壤穩定性、氣候和氣象。為了有資格依法獲得聯邦援助,沿海各州需要提交壹份擬議的管理計劃。同時,該法還要求各州政府在其計劃中采取以下土地和水資源利用管理措施,即(1)州應制定、審查和執行地方必須執行的各種規範和準則;(二)指導本州水土資源利用的規劃和管理;(3)各州通過行政手段評估所有發展計劃、項目以及土地和水資源利用管理方案的協調情況,以加強立法的實施。

  • 上一篇:勞資協議
  • 下一篇:農村兩層或多層房屋拆遷的合法面積如何確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