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可以與市、縣(區、縣級市、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同時進行。第三條執法檢查的主要任務是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主管當局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第四條執法檢查的對象是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本省其他負責執法的機關、團體和單位。
根據法律規定,還可以對遼寧省內上級行政執法部門所屬機構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第五條執法檢查應當圍繞全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進行。第六條執法檢查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堅持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由主任會議確定,並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第七條開展執法檢查應當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內容包括執法檢查的組織、內容、對象、時間、範圍、方法、步驟和要求。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的具體工作計劃,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擬定,提交主任會議審查批準。專門委員會執法檢查的具體工作計劃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擬定,並報主任會議備案。第八條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和執法檢查具體工作計劃應當送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機關及其相關部門。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檢查準備工作。第九條執法檢查前,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進行初步調查,掌握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檢查重點。第十條執法檢查組應當按照精幹、高效、便於活動的原則組建。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組由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成員組成。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組由專門委員會的有關成員組成。執法檢查組可以吸收省人大代表參加,也可以邀請下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參加。第十壹條執法檢查組成員在檢查前,應當收集有關執法工作情況和相關資料,研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根據需要聽取主管部門關於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匯報,並做好檢查準備。第十二條執法檢查應當深入基層、實際和群眾,根據需要,采用法律知識檢查、聽取執法匯報、召開座談會、實地調查、個別走訪、抽樣調查、查閱有關案卷等有效形式和方法,了解和檢查法律法規的實施和主管機關的執法情況。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進行社會調查或者檢驗檢測,並出具報告。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執法檢查組或者組織執法檢查的常委會、專門委員會舉報實施法律法規的主管機關和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執法檢查組和組織執法檢查的常委會、專門委員會應當認真受理。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實施機關應當認真接受常務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負責人應當按照執法檢查組的要求如實匯報情況,積極配合檢查工作,主動進行自查自糾。
執法檢查組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了解情況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回答詢問。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向執法檢查組舉報問題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和知情人可以向組織執法檢查的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舉報、投訴,由組織執法檢查的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責成有關機關查處。第十六條執法檢查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執法檢查組成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有權向常委會和組織執法檢查的專門委員會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的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應當查明情況,作出處理。第十七條執法檢查時,應當寫出執法檢查報告。報道必須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不回避矛盾。報告的內容壹般應包括:
(壹)對被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綜合評價和對主管部門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的評價;
(二)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必要時,也要寫出對法規本身的修改、補充和解釋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