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障母嬰健康,規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貴州省母嬰保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縣實際。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是指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
第三條凡在本縣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四條縣衛生局負責本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縣域區域衛生規劃和育齡人群分布情況,規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設置,制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條件及相關標準,落實各項技術服務規範,實施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和遺傳病診斷審批。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母嬰保健專項技術和助產技術、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技術的規劃、日常監督管理和審批。
第五條縣衛生局承擔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行政許可受理、資格審查、認證、註銷、統計等相關監督執法工作。
第六條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轄區內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業務指導、質量控制、技術考核、統計信息等業務管理。
第二章設立規劃和原則
第七條縣級開展婦幼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規劃和原則是:
(壹)助產技術:根據本地區近五年的分娩數和床位使用率進行規劃,使本地區的助產機構總數能夠滿足服務需求。有條件的機構應是具有醫療保險和相應數量產科床位的定點醫療機構。
(2)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根據轄區內育齡人群分布和醫療機構設置情況,調整設置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機構布局。以上機構條件為具有相應醫療技術實力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3)婚前醫學檢查:設在縣婦幼保健站。
(4)產前診斷(篩查):根據目前的技術水平和需求,全縣有10個機構開展產前診斷。
(五)遺傳病診斷:另行規定。
第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12年底前,將《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的發證和核查匯總表備案。
第三章機構審批
第九條申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條申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二)相關技術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表》;(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註冊申請書;(五)可行性報告;(六)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七)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壹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相關要求,對申請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申請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機構,應當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對考核合格的,由區、縣衛生行政部門頒發《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並根據批準的項目,分別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的許可項目欄中註明:1、助產技術、單胎分娩技術;2、負壓吸引、刮宮、藥物流產、中期妊娠引產、皮下埋植、宮內節育器放置、取出、輸卵管絕育、輸精管結紮術、再通術。
第十三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申請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跨縣提供服務的,應當取得服務場所所屬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和批準,並符合區域規劃。獲準在各類服務場所提供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批準的服務場所提供服務,並納入所在區縣婦幼保健專業機構的業務管理範圍。
第十四條經批準開展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向《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按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上註明相應的診療科目:計劃生育專業。在副本的“服務內容”欄中記錄批準的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申請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和遺傳病診斷的機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對考核合格的,由縣衛生行政部門核發《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並根據批準的項目,分別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的許可項目欄註明:1,婚前保健;2產前診斷。
第十六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後繼續開展此項技術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換發許可證的審批手續。
第四章人事審批
第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縣級醫療單位從事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的,由州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經考核合格的,由州衛生行政部門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鄉鎮醫療單位從事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人員進行考核認可。經考核合格的,由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根據核定的內容,申請人是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的,應當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考核欄中的項目標註為:1,助產技術;2、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申請人為助產士(護士)的,應當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明》的考核項目欄中註明單胎分娩技術。以上均須在考試結論欄下註明考試成績和練習地點。
第十九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跨縣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醫療機構人員,應當向其執業場所所屬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經考核合格後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註明考核項目, 考試成績和執業場所,並納入所在區(縣)婦幼保健專業機構的業務管理範圍。
第二十條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和遺傳病診斷技術的人員,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考核批準。經考核合格的,由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並根據批準的內容,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考核欄中註明項目為:1、產前診斷或產前篩查:臨床(婦產科、兒科、2。婚前保健。以上均須在考試結論欄下註明考試成績和練習地點。
第二十壹條凡已離開技術服務崗位或經考核合格,兩年以上未申請《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應重新培訓考核並核定執業資格。
第五章驗證和變更
第二十三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由發證機關每年驗證壹次,並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副本上記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核查內容主要包括:服務期內提供服務次數、年度技術服務考核、服務範圍、有無違法違規行為、持證人。《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由發證機關每三年驗證壹次。檢定機構應當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專用技術培訓檔案欄加蓋“母嬰保健技術註冊檢定章”,並註明持證人持證離開技術服務、參加技術業務培訓、再培訓和考核、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持證機構應當在核準的範圍內開展技術服務。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變更。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技術服務人員,變更服務內容、場所等事項,應當向原批準機關申請。申請變更的,應當註明變更情況,並加蓋“母嬰保健技術註冊變更章”。
第二十五條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申請驗證、變更和更換。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工作規範的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和校準間隔期滿前30日,持所需相關材料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換證和校準。在校準期限內未按期完成校準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辦理校準手續。有效期屆滿未及時檢定、換證的,發證機關應及時責令其在10日內辦理檢定、換證手續,並停止相關技術服務。醫療衛生機構逾期仍不申請驗證和換證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辦理註銷手續。經核實後,可以繼續開展相關技術服務;暫停校準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註明原因,責令限期整改,壹般為三個月;未通過驗證或整改不合格的,發證機關應收回並註銷其相關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由縣衛生局統壹采購、保管、發放、登記。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局原有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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