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
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
債務人應當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註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姓名和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要求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管理人交付財產;?
(六)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壹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五條
自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裁定書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止,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賬簿、文件和其他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有權決定終止或者繼續履行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成立但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管理人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或者自收到對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合同終止。?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如果管理方未能提供擔保,則視為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解除與債務人財產有關的保全措施,中止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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