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公共體育場地用地定額的規定,將公共體育場地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壹安排。第七條城鄉開發區和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場地。
開發區和居民區的公共體育場館建設應當與開發區和居民區的其他項目同步進行。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和體育事業經費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
鼓勵省內外所有單位、組織和個人在本省捐資建設體育場館。第九條體育場館的建設應當遵循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
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以獨資、合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建設和經營體育場地。
鼓勵外商、港澳臺商投資建設和經營體育場館。第十條新建各級各類學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體育場館;原有學校體育場地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逐步達到規定標準;城鎮人口密集地區的學校體育場地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可以建立* * *體育場地。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當將自用體育場地的建設納入本單位的總體發展規劃。
學校等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體育場館,應當征求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壹個月內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公共體育場館應當向公眾開放並在壹定時間內提供免費服務,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對學生、老年人和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給予優待,並提供便利。第十二條公共體育場館可以開展適合本場館特點的體育經營活動,實行有償服務或者部分有償服務。公共體育場館經營活動的收入應當作為公共體育場館維護資金的補充。
在保證本單位職工體育訓練、比賽和群眾性體育活動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可以將本單位使用的體育場館向社會有償開放。
其他經營性體育場地的管理、收費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體育場館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體育場館管理制度,對體育場館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確保體育場館正常、安全使用。
使用體育場館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愛護體育場館設施,遵守體育場館的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場地或者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的用途。
城鄉建設確需征用或者改變公共體育場館用途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建後占的原則,以不低於原規模和標準的水平償還建設。第十五條臨時利用公共體育場地進行非體育活動,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批準。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損壞體育場館;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賠償。第十六條城鄉建設確需征用學校體育場地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建後占、有利於教學培訓的原則,以不低於原規模和標準的規模償還建設。第十七條在體育場地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體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未向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臨時使用公共體育場館,不按期歸還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歸還並繳納體育場館使用費,可以並處使用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場地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體育場館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四)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使用性質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五)公共體育場館的管理單位及其管理者未按規定維修、養護體育場館,造成體育場館嚴重損壞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給使用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未經批準占用、破壞學校體育場館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