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主體管理過程中作出的,只對內部行政組織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是國家自身管理的反映,主要由內部行政組織規範調整,產生內部法律效力,不針對外部特定人。?
內部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人事性質和工作性質。?
人事行為爭議無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是既定事實。《行政復議法》、《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無壹例外地限制了公務員在行政系統內尋求救濟的途徑,而沒有賦予其司法救濟的權利。?
究其理論淵源,特別權力關系是壹種因行政制度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具體表現為行政主體為實現特殊行政意圖,對處於被管理地位的相對人發布壹般命令,並根據特定的法律原因采取強制措施,相對人只能無條件服從和執行,而不能反駁和違抗。?
公務員與行政機關是壹種特殊的權力關系。相對於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壹般權利和義務,公務員享有特殊的權利,因此必須承擔特殊的義務。?
工作性質的內部行政行為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答復、指示和命令,以及同級機關之間往來的公函、通知、建議和意見。新舊版本的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不可訴,只是理論上的總結和概括。?
除了受上述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影響,還考慮兩個方面:?
第壹,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管理行為多屬於行政權力和政治決策的制約和調整,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其主要目標指向國家、部門和機關的利益,壹般不涉及私人利益。為了保證行政管理的最大效率,行政機關應當享有完全獨立的決策權,不受司法權的幹涉。?
第二,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為了體現私權對公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以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相對人的權益。由於諸多因素的交織,工作性質的內部行政行為被默認排除在司法審查範圍之外。?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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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內部行政行為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被起訴??
上訴人(原審被告):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延安宏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盛公司)。?
壹審法院查明,宏盛公司在承接延安市子長縣石窯坪社區河東村村民安置建設項目後,與山東濟南盛龍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了塔吊銷售合同,並於2004年7月14日購買了該公司制造的塔吊壹臺。合同約定賣方不負責安裝,買方找有資質的團隊安裝,賣方派技術人員指導。?
之後,項目部將該吊車的安裝口頭承包給了壹個長期從事塔吊安裝但未出具施工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上崗證的安裝隊伍,並於2007年7月16日首次安裝該塔吊。同月23日,延安特種設備檢驗所對該塔吊進行了檢驗,合格。?
165438+21年10月20O7日7時許,因塔吊提升高度不足,在安裝附墻第四標準節作業過程中,塔吊外框、回轉機構及以上部位的吊臂、平衡重、塔帽向後臂傾斜,從33米高空墜落,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
事故當天天氣轉陰轉晴,日平均氣溫9.6度,日平均風速1m/s,可排除自然因素導致的事故。事故發生後,市安監局、市技術監督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成立了子長縣“10.21”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技術組於6月118日向調查組出具了事故分析報告,稱“。?
厚宏盛公司向調查組申請對塔吊產品質量進行司法鑒定,調查組認為事故原因清楚,不需要進行技術鑒定。宏盛公司隨後向呼和浩特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申請司法鑒定,由子長縣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公證。?
2008年6月7日,65438,呼和浩特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作出鑒定結論:頂升套焊接質量存在明顯缺陷;自升式導管架檢驗的部分結構材料性能不符合GB/T700-2006對Q235B的要求。同時,子長縣“10.21”事故調查組於2007年2月5日向延安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子長縣“10.21”工地塔吊倒塌事故調查報告》,認為該事故是壹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塔吊安裝隊不具備。?
2008年6月5438+10月10,市安監局出具了《關於子長縣塔吊倒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該批復由偃師市安監局出具。200816.批復同意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認定。?
猴子廠縣監察局將該答復的內容告知了被上訴人宏盛公司,並將該答復的副本送達宏盛公司。宏盛公司後來向陜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復議:陜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於2008年7月4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該答復,並告知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宏盛公司隨後向法院起訴。?
宏盛公司訴稱,子長縣“10.21”塔吊倒塌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質的認定、事故責任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批復”號。延安市安監局200816“同意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質及事故責任認定”。?
已嚴重違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技術鑒定代替技術鑒定是錯誤的,並據此提出對宏盛公司及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事故原因是產品質量,不是安裝資質。子長縣監察局根據答復通知宏盛公司進行處理,並將答復復印件發送給宏盛公司,嚴重侵犯了宏盛公司的合法權益。?
宏盛公司不服該答復,向陜西省安監局申請行政復議,陜西省安監局維持該答復,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答復中“同意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質認定及事故責任認定”的內容。延長安監局200816。?
延安安監局辯稱,其回復號為。200816是代表延安市人民政府給子長縣人民政府的內部回復。批復中認定的事故責任、性質和原因,僅作為職能部門後續處罰中的處罰依據,並未送達鴻盛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回復不能被起訴。?
雖然分析報告中有壹句“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需要司法鑒定”,宏盛公司也口頭申請了司法鑒定,但出事的塔吊有廠家的生產合格證,並通過了特種設備檢驗所的檢驗。調查組的專家排除了質量問題,認為事故主要是資質不足造成的,所以沒有認定。本案司法鑒定並非必經程序,上訴人的答復合法,應予維持。?
壹審法院認為,事故調查技術小組於2007年6月165438+10月18日出具的事故分析報告明確指出“塔吊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有待司法鑒定”。原告多次要求申請對該塔吊的產品質量進行司法鑒定。調查組未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
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使事故調查無法準確、全面地查明原因。原告的理由和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撤銷被告市安監局於2008年6月5438+10月18日作出的“延長安監局第20016號”決定。且被告延安安監局再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本案訴訟費50元,由被告市安監局負擔。?
南通市法制辦-內部行政行為外部化研究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什麽情況下可以對內部行政行為提起訴訟?